经济法论文经济法对实质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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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对实质正义的实现摘要:正义是所有法律规范所追求的共同目标,由于正义的面像不同,不同的法律规范所追求的维度是不同的。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部门法更侧重于追求和实现法的实质正义。从社会经济基础转变而引发的法律制度变迁和从经济法本身的相关法律规范的角度,展现经济法对法实质正义的追求和实现。关键词:经济法;正义;形式正义;实质正义一、正义的简述正义是一个非常抽象的词,对其下定义是很难表述的,这也正是整个社会学史上关于正义的一般表述如繁星密布般的原因。古希腊人最早思考正义问题,他们认为人们行事及法律对人们行事的规制应该是符合公道和正义,正义应该是人们顶礼膜拜的对象。著名法学家罗尔斯写了

2、正义论一书,他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这就表现为从古至今人们对于正义的永恒的追求,只不过在不同的时代,人们对于正义的理解是各不相同的,这就造就了正义的不同面像。正如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说,“正义具有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同的相貌。”2二、正义的两大分类正义可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两大类。所谓形式正义,就是要求法律对于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一视同仁的,要求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正是这种制度上的正义理念,构成了当代法治的基本框架,构成了所有法律规范权威性的来源,使得人们感觉到被公正对待,进而使得法律规范

3、更容易施行。当形式正义给予人们以作为人的人格尊严以及制度上的公平与平等时,基于人们天生的资质、家庭背景、后天形成的能力以及基于个体差异而形成的实质上的差异却被制度保护排除在外。这时候,这些实质差异便造就了人与人之间基于平等的法律而获得不公正的对待,因为形式正义仅仅给予了人们抽象人格层面上的保护。在形式正义满足的情况下,人们可能仅仅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和尊严,却没有获得现实上的保护和尊严,这样便要求法律规范实现实质正义以保护人们的正当利益。罗尔斯正义观中两个最基本的正义原则之一“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在最大可能程度上享有其他人同样享有的自由”,就是从另一种角度对形式正义的表述。而实质正义与形式

4、正义是相对的,其注重从结果上来实现正义,是对正义的最终追求。在社会制度运行的过程中,形式正义应该具有优先的地位,因为任何社会目标的最终实现首先应当从制度本身的实现入手,只有在民主的环境下,一项制度本身对于社会上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和一视同仁的,才能避免人们对该项制度的形式公正性的怀疑,才能使该制度具有原初的、表面上的正义,使人们对该项制度的服从具有最基本的合理性。在形式正义具备的情况下,相同的人适用相同的法律,虽然说人人生而平等,但后天社会因素的不同却造就了人们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为了实现正义的最终诉求,人们开始呼唤实质正义,即给予不同的人以不同的对待,特别要对弱势群体给予制度上的倾斜,以保证

5、其最终获得同等的结果。三、经济法对实质正义的实现(一)社会经济基础转变引发法律制度的变迁世界经济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时期和垄断资本主义经济时期。1923年到1933年期间,世界范围内爆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经济危机的爆发揭示了市场会失灵和政府对市场干预的必然性。与此同时,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时期所奉行的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逐渐受到了人们的质疑,资本主义世界开始奉行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国家干预主义”反对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主张扩大政府机能,用政府这只看得见得手去干预社会经济的运行,并通过法律和政策来规制社会经济的运行。“政府日益介入被传统理论视为属于非政府行为领域,传统的国家与社会、

6、公法与私法二元分离的局面被打破了。”3这样,伴随着国家权力向私人领域的渗透,既反映公法内容又反映私法内容的经济法应运而生。与此同时,民商法的不足也逐渐显露出来。民商法重视形式平等而忽略了实质平等,经济法正好是对其进行的补差。民商法假设每个人的人格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简言之是一种抽象的平等、理论上的平等、应然的平等。民商法构建了社会上的每一个人参与民商事活动主体资格上的平等,但是这种平等却在实际的民商事活动中被个体的经济参与能力所打破。在实际经济运行中,每个经济参与主体的能力是不同的,强势主体会利用其强势地位与弱势群体进行一些系列貌似公平的经济交往。比如,随着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的过分膨胀,垄断资

7、本主义经济时期到来,垄断企业产生了。在形式上,垄断企业与其他竞争者、交易相对人似乎是平等的自由竞争关系。但实际上,其与其他竞争者之间却存在着实质上的不平等的竞争关系,其常常可凭借其经济优势地位,限制或支配其他竞争者的经营活动,使弱小企业在竞争中处于绝对劣势地位,最终迫使弱小企业退出市场。对于交易相对人而言,由于垄断者控制着垄断资源,交易相对人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其所需要的产品,从而被迫签订一些不平等的契约或被迫接受一些不对等的交易。从表面上看,这些竞争或交易都是在自由竞争或意思自治的情形下进行的,都符合民商法的形式平等,但是,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却暗藏了实质上的不正义,而这种不正义又是民商法所不能调

8、整的,这就要求经济法去调整。如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调整,就是通过调整垄断行为,迫使垄断企业与现实或潜在的竞争者在竞争过程中或在与交易相对人交易的过程中做出不危害竞争者、交易相对人的行为,从而实现交易结果上的实质平等,进一步实现交易结果上的实质正义。(二)经济法本身的相关法律规范分析1.从宏观调控角度分析。从经济法的相关法律规范设计来看,其天生就具有追求实质正义的基因。现代经济在运行过程中已经脱离了完全自由经济时代,国家干预行为已经渗透到了经济运行的方方面面,政治国家将“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结合起来共同规制市场经济的运行。经济学家认为,“宏观调控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中央政府为主的国家

9、各级政府,为了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并取得较好的宏观效益,主要运用间接手段,对一定范围内经济总体的运行进行引导和调节的过程。”4而宏观调控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宏观调控法中,国家通过制定运用财政、货币、产业政策、价格政策、对外经济政策等手段来规范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在制定法律规范过程中,要求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法定化,即宏观调控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内进行,并且要本着调控适度的原则进行;要求政府在调控过程中不得损害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不得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要求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要在充分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前提下进行,并且还要综合考虑调控成本与市场

10、缺陷所造成的损失的比值,只有在调控成本明显小于市场缺陷所造成的损失时才可进行宏观调控;要求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应该达到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总量平衡以及达到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优化配置。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等国家干预行为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而“社会利益是实质正义的合理性基础,与国家干预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5宏观调控法正是通过对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相关制度设计来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将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法律化,从而科学地实现社会利益。只有国家意志才能在“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市场自发秩序”之外综合各种政策分析、价值观念、道德评判等因素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主动干预,以此协调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并

11、消除那些影响实质正义的市场机会主义、负外部性、公共产品缺失、信息偏在、垄断以及弱势群体等问题6。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为是对实质正义的实现。2.从市场规制角度分析。国家干预行为不仅包括政府从宏观上介入市场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行为,而且还包括政府从微观上介入市场经济运行的市场规制行为。市场规制的核心则是竞争规制。因此,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则成了实现市场规制的两大重要手段。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是自由竞争,自由竞争要求每一个竞争者都应当是理性的“经济人”。理性“经济人”应当本着利用最少的资源以实现最大利益,即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理性“经济人”的唯一目标。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竞争机制运行起来

12、了,市场机制的活力展现出来了。但是,由于在自由竞争中我们是从具体个人出发的,在这样的竞争机制背景下,每个参与竞争者都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就导致了资本意志把人给物化和异化,使得社会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分化得以产生。这在经济组织体中就表现为“寡头经济体”,即垄断企业的产生。虽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优胜劣汰必然会产生垄断企业,垄断企业的产生在某种程度上是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但其也有限制竞争的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会直接摧毁市场经济的根基自由竞争。这就使得其他不具有垄断地位的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虽然在法律上拥有平等的参与竞争权,但是在现实中却不具备实现该权利的客观能力。反垄断法

13、正是为了扶住竞争中的弱势竞争者而去规制强势竞争者的垄断行为,使弱势竞争者能够在强势竞争者的挤压下受到法律的倾斜性保护,这显然体现了经济法对实质正义价值的追求。真正的正义应当是保护社会上最弱者的最不利。而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与反垄断法并驾齐驱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维护的是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的是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在理性“经济人”思维的支配下,人被资本意志所异化,竞争参与者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可能违背商业道德,甚至做出相关违法行为,侵犯竞争者和消费者权利,损害市场机制和破坏市场秩序,危害社会信用机制和社会公德,比如做出仿冒商标、商号,进行虚假陈述,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

14、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为了维护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相关人的正当利益而去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保证竞争主体获得公平的竞争结果,实现对法律实质正义的追求。总之,经济法明确了在经济运行过程中虽然经济参与主体的应然人格是平等的,但是其实然人格却必然是不平等的,并且这种实然性的不平等造就了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分化,经济法正是为了平衡和协调这种不平等的利益关系,而从宏观与微观角度去调整相关主体的经济行为,努力去构建一种建立在实质正义理念下的法律制度。参考文献: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叶明.经济法实质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李兴山.宏观经济运行与调控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5李昌麒,陈治.经济法社会利益考辨J.现代法学,2005(5).6李昌麒.经济法理念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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