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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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经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过程中需要由国家干预协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原则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鼓励自由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相结合原则4、经济效率与经济公平相统一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涉及企业的有十种,涉及政府的有一种。混淆行为(假冒行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含未经许可而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明知而销售假冒商品、伪造和销售他人商标标识)擅自使用或近似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人造成混淆和误解。擅自使用他人的

2、企业名称或姓名。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了获得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等手段以收买客户,影响交易的行为。商业贿赂的要害:一是暗中,二是账外。3.虚假宣传行为此包括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两种类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非法获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得而扩散);违反约定或有关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违约泄露);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而仍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间接侵犯)。降价排挤行为(也称倾销行为) 指经营者为

3、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于市场平均价国际上称倾销)。 法定不属于不正当行为的情形: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附条件交易行为(搭售) 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违背意愿搭售商品。 二是向购买者提出附加的不合理条件。违规的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的有奖销售行为。 法律禁止下列有奖销售: 欺诈式奖售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进行有奖销售; 不当推销的奖售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 高额抽奖式抽奖的最高奖金额超过5

4、千元。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经营者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借以损害、诋毁竞争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 该手段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市场竞争规则,损人利己,因而违法。不正当的招投标行为串通投标。投标者为了限制竞争而采取的联合行动,在投标者之间的协议或共谋基础上,联手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以损害招标者的利益。相互勾结。目的是排挤作为竞争对手的其他投标者。由于招、投方相互勾结,会使其他投标者参加竞争时处于不利境地。独占性强制交易行为 专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水、电、气、热、邮政、电信、交通、环保等过去都属于垄断特定市场的经营者,其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

5、的商品,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排挤了正常的同业竞争,理当禁止。违法行政的限制竞争行为 特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法律所列有: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官商联手); 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非法干预);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地方保护和封闭)。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四大义务质量合格标识真实包装合规不违禁令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七项义务进货检查验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货物质量保持采取措施,保持所进货物的产品质量。此段责任移至销售者。不得销售明令停售和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产品的标识应符合产品质量法各项

6、规定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生产者承担此责任须具备3个构成要件:有生产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的行为;须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产品质量不合格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产品质量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只要产品存在客观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危险,并因此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不论生产者有无主观过错,都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销售者承担法律责任须四个构成要件: 除上述3个要件外,还须同时有主观过错要件。可见,销售者承担责任的归责标准是过错推定原则,

7、即在前3要件基础上有过错才成立。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分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民事责任的范围(重点)1.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销售者先负责履行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如属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进行追偿。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3.因销售者的过错而使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权利的主要内容 安全保障权 知悉真情权 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 求教获知权 维护尊严权 监督批评权(二)解决争议的途径和解双方协商标准灵活利

8、于平息调解三方关系消协出面居中调解申诉行政投诉政府干预处罚违规仲裁协议自愿民间裁判程序规范诉讼最终途径程序严格或裁或讼一、行政法总论(一)概念行政的一般涵义与管理相近,即指一切控制、指挥、执行等活动。行政法所说的行政有其特定涵义:是指以国家职能分工为基础的公共行政。这就有别于社团行政、私人行政等。概念表述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关系包括: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因行使行政权在其相互之间、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管理对象之间发生的关系;监督行政关系指:其他国家机关与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之间发生的监督行政行为的关系。(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

9、的基本原则现在讲三条:合法性 合理性应急性合法性是核心,基础;合理性是从约束自由裁量权上对合法性的补充;应急性是从应变处置的非常态、突发性上对合法性的例外。合法性原则 又称行政法治或依法行政原则。指一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和运用都必须依法、合法,任何违法的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宪法确立的人民主权、法治和权力制约原则在国家行政领域中的具体化。合法性原则的内涵要求: 权力来源合法行政权力的存在、范围,职权的设定、授予以及变更来源于法律的明文确定。权力行使合法行政职权必须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行使。违法追究责任无权、越权、失职、失序的行政违法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合理

10、性原则 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处理行政事务时,有自行选择、独立决定采取何种具体方式、幅度、范围的权利,此即自由裁量权。但这种一定限度内的行政自由裁量也不是毫无准则,随心所欲的,在具体实施中应当客观、适度、准确、合理。合理性原则的内涵要求: 行为合法、符合目的。 动机纯正、考虑恰当。 客观公正、合乎情理、适度可行。 手段与目的关系适应,符合比例。3、应急性原则现代社会,经济与科技迅猛发展,行政任务日益繁杂,行政权力不光要对社会秩序进行常规管理,主动为社会谋福利,还要随时面對和处置突发性、偶然性事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出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最高利益,在基本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或处置突发事件

11、紧急需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享有没有法律依据或不得不违反常态性规定的应急特殊处置权。这是对合法性原则的一种例外。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行政主体1、概念与特征 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并对行为效果承担责任的组织。即行政管理者, 组织性区别于任何个人; 行政性区别于其他机关和组织; 独立性代表国家独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可诉性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活动。2、职权与职责行政职权:行政立法、决策、决定、命令、执行权行政职责: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守法定程序3、我国的行政主体(包括11个种类)国务院;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国务院直属机构; 经法律授权的国务院办

12、事机构;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经法律法规授权由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 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 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二)行政相对方相对行政主体的一方。检察院办案封存的一批烟草在运输中途被烟草局以无证运输而扣押,检察院能否提起行政诉讼()。A、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不具原告资格,不能起诉。B、检察院是烟草局查扣行为的相对人,具有原告资格,可起诉。C、检察院可直接下文要求烟草局解除查扣。D、检察院不能提起诉讼,但可以申请复

13、议。三、行政行为(一)概念特征 简言之,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 广义的行政行为,泛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限所做的一切活动。 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那些能够发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法学就是研究这个意义上的行政行为。特征:1、从属法律性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效力先定性5、强制性(二)内容与效力1、行政行为的内容赋予权利或免除义务剥夺权利或课以义务变更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2、行政行为的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三)行政行为的分类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三个种类: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为标准 抽象指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

14、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制定发布决定和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具体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抽象与具体的区分标准是看:行为对象是否特定? 对象特定者为具体;所生法律效力能否重复? 只具一次性效力为具体;效力作用的前后方向? 适用于行为发生前的事件为具体;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行为 以行为与被管理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 行政立法依法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普遍性规则的行为; 行政执法执行法律规范,作出影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其中又分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司法作为第三方解决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特定民事争议的行为,其中又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3.依职权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做出行政行为为标准依职权的行为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不待相对人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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