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制造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及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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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考网,中国领先的会计网校,会计考试辅导网站http:/ 装备制造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及几点思考一、装备制造业的概念及范围 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进行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提供生产技术装备的工业的总称,即“生产机器的机器制造业”。装备制造业又称装备工业,主要是指资本品制造业,是为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发展和国家安全需要而制造各种技术装备的产业总称。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品范围包括机械、电子和兵器工业中的投资类制成品,分属于金属制品业、通用装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器装备及器材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装备制造业7个大类185个小类。 “装备制造业”的正

2、式出现是在199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的“要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提供生产技术装备的制造业,是制造业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发展特别是工业发展的基础。建立起强大的装备制造业,是提高中国综合国力,实现工业化的根本保证。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明确了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该意见决定调整装备制造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列入国家发展重点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生产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配套部件和原材料,免征进口

3、关税或实行先征后返,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 此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决定对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特高压输变电设备等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

4、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围绕装备制造业的各个领域,包括重大技术装备、共性技术、基础工艺及装备、装备进出口等方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政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自1994年2008年给予制造业共性基础工艺及装备行业中的铸造、锻压、模具、机床四个行业“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以(94)财预字第55号文发布了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5年来,国家先后多批对部

5、分制造业共性基础工艺及装备企业给予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 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至3%.本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最大亮点是全额抵扣,全行业转型,取消增量限制,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金全额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消除了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前提下,是一项重大减税政策。 作为转型的配套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

6、税200817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企业重组业务如果发生存货、设备等出售的,会涉及增值税。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增值税转型就是对国内装备工业的一个很大鼓励,但由于它是一个普适性的政策,不论是高、中、低档的设备,都能够从中获益,因此对产业升级的助力则相对有限。 装备制造业的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进

7、口环节享受免税优惠、出口享受退税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等内容。 (一)进口环节可享受免税优惠 1、为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一)(国发199737号)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属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和技术,

8、免征进口增值税;属于国家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2、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其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的精神,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财政部、国家

9、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进口增值税;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和仪器,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进口增值税;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

10、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二)出口可享受退税优惠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0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和1993年底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的出口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扩声器、医用升降椅、坐具、体育设备和游乐场设备,可退免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225号),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机械

11、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按17%的退税率退税。除以上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按15%的退税率退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第222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等列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维持17%. 3、2008年以来,为了鼓励机械装备制造业的产品出口,国家先后三次提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税率。2008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自2008年12月1日起,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

12、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7号),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2009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

13、率提高到17%。 (三)集成电路产品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三、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增值税先增后返政策到期后缺乏新的财税政策支持措施。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政策。将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财政部自19

14、94年2008年给予制造业共性基础工艺及装备行业中的铸造、锻压、模具、机床四个行业“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已于2008年底结束。对享受“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的铸件、锻件、模具、数控机床生产企业,将受到一定的影响,目前亟待出台替代财税政策支持。 2、部分产品增值税留抵税额长期挂帐,一定程度上占用了企业流动资金。例如农机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降至13%,从总体上对企业的收益有好处。但由于存在低征高扣现象,导致部分企业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倒挂,形成留抵税额。虽然这是隐性补贴,但由于我国增值税制对留抵税额不予退税,而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这样造成企业的留抵税额长期挂帐,一定程度上占用了企业流动资

15、金。 3、在进口税收制度方面,进口整机免税,进口零部件、原材料全额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没有根本解决。虽然国家在大马力农业装备、大型精密数控机床及压力成型机械、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大型煤化工设备、大型石化设备、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但除上述领域外我国装备制造业企业为消化引进技术或实现装备国产化所需要进口的原材料和配套关键零部件,必须全额交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而进口整机或成套设备,则可免征上述两项税收,这种进口税收政策中长期存在的倒挂现象没有根本解决,由政策造成的成本负担使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化生产反倒不如进口整机或成套设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装备自主化进程。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执行不同财税政策,问题仍很突出。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有待于调整。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部分装备国内生产能够满足需要,不应予以享受进口贴息待遇而鼓励进口。关税税则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装备制造业产品法定税率偏低等等。 4、在出口税收制度方面,出口退税率及依然偏低,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装备制造企业出口信贷规模不够,部分银行授信或贷款额度不能直接安排给财务状况较好的出口签约企业,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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