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标准

上传人:自*** 文档编号:80643331 上传时间:2019-02-19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71.8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标准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标准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标准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标准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标准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标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标准(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附件三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标准(试行)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证、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面积)的现场检查。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第二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第四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是注册执业药师。第五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注册执业药师,并有三

2、年以上(含三年)药品批发或连锁企业总部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能力,不得兼职。第六条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熟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业务。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第七条 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验收、养护组织有专职验收、养护人员。第八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业务(采购、销售)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均含)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岗位职责和相关业务知识。以上人员应有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

3、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九条 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第十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第十一条 企业应配备专职计算机管理人员。第十二条企业应制订和实施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并建立完整的企业及员工培训档案。第二章设施与设备第十三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办公、辅助用房。营业场所明亮、整洁。第十四条

4、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第十五条 阴凉库、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第十六条库区环境整洁、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粉尘、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第十七条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第十八条具有药品经营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药品经营购销存全过程,整个过程符合GSP要求,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记录,记录内容真实完整,相关数据准确相互衔接、准确,有关岗位人员能熟练操作信息系统。第十九条 企业药品经营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与

5、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接,能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按规定建立药品品种和销售人员数据库等上报相关数据。第二十条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第二十一条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第二十二条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或饮片分装室。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并实行色标管理。内服药与外用药品应分开存放;易串味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原料药应分库独立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种应分库独立存放,并有安全措施。药品库不得存放非药品。第二十三条有保持药品与地面、墙、

6、顶、散热器之间相应的间距或隔离的设备、措施。第二十四条仓库应有避光、通风的设施设备。第二十五条仓库应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第二十六条仓库应有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施。第二十七条仓库应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第二十八条仓库应有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第二十九条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企业,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第三十条企业应在库区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养护室面积应符合GSP要求。验收养护室应有防尘、防潮、温湿度控制设备。第三十一条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还应

7、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显微镜。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具备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运输能力。第三章制度与管理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制定保证质量管理职能正常行使和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内容包括:(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2)质量文件管理(3)质量体系的审核;(4)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5)质量否决的规定;(6)质量信息管理;(7)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8)药品采购管理;(9)质量验收的管理;(10)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11)销售和售后服务的管理;(12)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13)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14)近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15)质量

8、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16)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17)用户访问的管理;(18)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19)重要仪器设备管理;(20)计量器具管理;(21)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等。第三十四条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表式),所有记录应符合GSP要求。内容包括:(1)药品购进记录;(2)购进药品验收记录;(3)药品质量养护、检查记录;(4)药品出库复核记录;(5)药品销售记录;(6)药品质量查询、投诉、抽查情况记录;(7)不合格药品记录;(8)药品质量问题确认记录;(9)直调药品质量验收记录;(10)药品退

9、货记录;(11)销后退回药品验收记录;(12)仓库温、湿度记录;(13)计量器具使用、检定记录;(14)质量事故报告记录;(1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16)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等。(17)药品质量信息传递、反馈记录。第三十六条企业应按规定建立以下药品质量管理档案(表格),所有档案、表式应符合GSP要求。内容包括:(1)员工健康检查档案;(2)员工培训档案;(3)药品质量档案;(4)药品养护档案;(5)供货方档案;(6)用户档案;(7)设施和设备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档案;(8)计量器具管理档案;(9)首营企业审批表;(10)首营品种审批表;(11)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12

10、)药品质量信息汇总表;(13)药品质量问题追踪表;(14)近效期药品催销表;(1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等;第三十七条 现代物流装置和设备的基本要素:配备立体高层托盘货架储存系统;自动控制托盘传输系统;无线射频技术、电子标签识别分拣、配送系统;电动叉车、电瓶车或存取主机(堆垛机)等其他传输系统;计算机控制系统。通过这些系统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出库的自动化或半自动化。第四章检查结果评定第三十八条换证现场检查时,应按条款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变更经营范围和地址现场检查时,对照相应条款检查,并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第三十九条 现场检查不合格条款应书面通知企业整改,并对整改

11、情况再次复查 。第四十条 现场检查情况应有文字报告,并与检查通知、整改通知、企业材料一并上报省局。第五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疫苗、体外诊断试剂的,应结合疫苗、体外诊断试剂验收标准进行现场检查详见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549号)、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许可办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83号);第四十二条 2004年5月至2006年12月1日期间申办的药品批发企业结合当时现代物流装置和设备的基本要素(详见第三十七条)条件进行现场检查; 20

12、06年12月1日以后按照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系统标准(详见浙食药监市200678号,下称标准)建立的企业应结合标准进行现场检查;第四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从其规定。第四十四条 仅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生化制品、体外诊断试剂的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不适用第三十条和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系统标准。下面红色字体为赠送的个人总结模板,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xx年电气工程师个人年终总结模板根据防止人身事故和电气误操作事故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我班针对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重点,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安全工作,特制定了防止人身事故和防电气误操作事故的(两防)实施细则。把预

13、防人身、电网、设备事故作为重点安全工作来抓,检查贯彻落实南方电网安全生产“三大规定”情况,检查(两防)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防人身事故和防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处理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阻止事故的发生,使安全管理工作关口前移,从而实现“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安全生产目标收到一定的效果。通过前段的检查和整改工作,现将我班到现时为止在此方面的情况总结如下一、在防止人身事故方面(重点防范高处坠落事故)在运行维护、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防触电、防高空坠落事故。我班通过对每周的安全会议和工作负责人对现场高处作业管理的检查,使得安全防范思想、工作、监督到位;使安全工作责任、措施及整改落实,从而安全工

14、作得到保证。1、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和控制措施工作。包括高空作业现场查勘,使工作人员对该任务的危险点(安全措施卡)有清晰、准确、全面的认识,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安全措施,并正确派选合适胜任的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2、在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向作业人员交待工作内容、安全注意事项及该作业的危险点。作业过程中明确监护人员,监护人实时监控高处作业人员动向,及时提醒和纠正作业中的不安全行为,使安全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和执行到位。3、认真落实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配备可靠的(按规定期限内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如安全带(绳)、升降板、脚扣、竹(木)梯等,并能够正确使用此类工器具。 4、在高空作业的工作全过程中,

15、强调工作人员自始至终确保自身安全行为:定期对登高工具和安全工器具(安全带、安全绳、脚扣、升降板、竹木梯子等)进行试验,试验或外观检查不及格的立即报废,严禁留作备用。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安全带(绳)必须栓在上方牢固的构件上,不得低挂高用,工作过程中要随时检查安全带(绳)是否栓牢。上杆前先检查杆塔及拉线情况和登杆工具,确保该设施安全性和可靠性,使用脚扣时,安全带必须系圈在杆上;上下杆时,必须使用防堕落装置或有具体防止堕落的安全措施,以防失去保护。安全带必须栓在的构件上,不得随意解除。高处作业在转移作业位置时,手扶的构件必须牢固,不得失去保护。需要沿着水平梁、斜柱、水平管或暂无防护栏杆、没可靠的扶持物帮助保持平衡时,必须使用水平安全绳。在无任何保护的情况下,绝对禁止沿单梁或管道上行走的行为。高处作业人员的施工工具必须使用工具袋装备,禁止使用容易造成工具掉落的简易皮套;上下传递物件时,必须用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