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拍甘肃省拍卖条例(修正)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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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甘肃省拍卖条例(修正)(1994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拍卖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拍卖市场秩序,规范拍卖行为,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拍卖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拍卖,是

2、指以公开竞价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第四条拍卖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应价高者得的原则。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第二章拍卖标的第六条拍卖标的,是指被委托拍卖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第七条下列财产禁止拍卖:(一)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买卖的;(二)所有权有争议的;(三)处分权受到限制或存有争议的。第八条委托拍卖下列财产,必须委托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一

3、)需变卖的国有资产;(二)缉私没收的财产;(三)行政执法机关罚没、收缴的财产;(四)司法机关罚没、收缴的财产;(五)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需变卖的财产;(六)国家规定专卖、专营的物资;(七)依法确认无主的财产;(八)其他依法强制拍卖的财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条国有资产的拍卖必须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罚没、收缴财产的拍卖,必须按照罚没、收缴财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的拍卖,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海关监管或批准进口的货物、物品,经海关书面批准转让后,方可拍卖。委托拍卖

4、的文物,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和许可。第十条抵押物、留置物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可委托拍卖人拍卖。共有财产的拍卖,应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第三章拍卖人第十一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设立拍卖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四)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六)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拍卖企业可以

5、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三条拍卖企业应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拍卖活动,并依法交纳税费。非指定拍卖企业,不得从事第八条规定的拍卖业务。第十四条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买。第十五条拍卖企业接受委托后,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委托其他拍卖企业拍卖。拍卖企业应查明或要求委托人告知已知的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并应向买受人指明或提示已知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拍卖企业对委托人交付的拍卖标的负保管责任。第十六条拍卖企业可按规定或约定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佣金及其他费用。指

6、定的拍卖企业从事指定的拍卖业务时,收取佣金和其他费用的标准,由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拍卖企业在委托人或买受人不支付规定佣金或其他费用时,可从拍卖标的价款中扣除或对拍卖标的行使留置权。第四章委托人第十七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财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拍卖方式处分财产,应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委托人可自行委托拍卖人或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事务。本条例第八条所列财产,由实施司法行为、行政行为的机关委托拍卖。第十八条委托人应就其已知的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向拍卖人指明或提示。第十九条委托人可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拍卖标的,委托人应会同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确定底价

7、。拍卖人不得低于保留价或底价出售拍卖标的。委托人和拍卖人对保留价或底价应当保密。第二十条委托人可与拍卖人约定拍卖标的的开叫价。无约定的,拍卖人可根据拍卖标的的情况,自行确定开叫价。委托人确定保留价或底价的,开叫价不得低于保留价或底价。第二十一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第二十二条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及其他费用;拍卖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佣金以外的约定费用。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取得拍卖标的的价款。委托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取得拍卖标的价款的,可向拍卖人追索价款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依法办理或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标的的产权转移、

8、证照变更等有关手续,缴纳有关税费。第五章竞买人和买受人第二十五条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受人,是指以最高竞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第二十六条竞买人可自行参加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竞买。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的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第二十七条竞买人对拍卖标的一经应价,不得反悔。但当其他竞买人提出更高应价时,前应价自然失去效力。竞买人以其最高应价取得拍卖标的。第二十八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买受人支付价款后未能按约定时间取得拍卖标的而受到损失的,可向拍卖人要求赔偿损失。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拒不支付拍卖物价款的部分或全部,应承担因再行拍卖

9、而支出的费用。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补足两次拍卖价款的差额。第二十九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凭拍卖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应由其缴纳的税费。第三十条买受人取得不动产的,应履行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已出租的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履行原租赁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第六章拍卖委托第三十二条委托拍卖,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提出申请并提并下列文件:(一)委托人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三)拍卖标的权属证明或处分权证明;(四)拍卖

10、标的的详尽资料。第三十三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提出拍卖委托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二)拍卖标的详尽资料。第三十四条拍卖人应对委托人提交的文件进行核查;符合拍卖条件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二)拍卖标的的名称、数量(面积)、规格、质量、存放地点(座落地点)、折旧程度(使用年限)、用途、占用状况;(三)拍卖方式;(四)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格;(五)佣金及其他费用;(六)拍卖标的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七)拍卖期

11、限;(八)拍卖标的的交付时间、方式及保管责任;(九)拍卖程序中止和终止的条件;(十)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合同的签订时间和有效期限;(十二)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对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所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应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拍卖人认为必要时,经委托人同意,可将拍卖标的送交有关部门鉴定、核实,有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鉴定、核实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不符的,拍卖人可要求修改合同或解除合同。第三十六条拍卖人接受委托时,委托人要求对其姓名(名称)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保密。前款规定不适用于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委托。第七章拍卖第三十七条拍卖人应于拍

12、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拍卖标的;(二)拍卖的时间、地点;(三)竞买人的资格或条件;(四)拍卖方式;(五)拍卖应缴纳的税费种类和费用标准;(六)其他应公告的事项。第三十八条拍卖人应当保证拍卖公告的真实性。确需对已发布的拍卖公告作部分更改或撤销的,必须在已定拍卖日二十四小时前以同样形式发布公告。第三十九条公告期间,拍卖人应备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二)、(三)、(五)、(六)项所规定拍卖标的的详尽资料供竞买人查询,并提供实物或实地查勘条件。拍卖物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第四十条参加竞买,须向拍卖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件:(一)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证明

13、书、法人授权委托书;(三)与拍卖标的相应的竞买资格或条件的证明。第四十一条拍卖人应对提出竞买申请者的资格或条件进行核实,对具备相应资格或条件的,发给竞买证。第四十二条拍卖活动由拍卖师主持。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第四十三条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第四十四条根据拍卖标的的性质、特点及委托人的要求,拍卖人可在拍卖标的的存放地点(座落地点)进行现场拍卖。第四十五条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由拍卖主持人、记录人和买受人签名。第四十六条拍卖成交,买

14、受人应当场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拍卖人、买受人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二)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容;(三)拍卖成交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四)拍卖标的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五)定金;(六)佣金及其支付方式;(七)拍卖成交时间、地点;(八)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九)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第四十七条除即时清结外,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时向拍卖人交付约定比例的定金。第四十八条拍卖成交后,有关部门凭拍卖人出具的拍卖凭证办理拍卖标的的产权转移、证照变更等有关手续。第四十九条拍卖易烂、易腐物品,委托人和拍卖人可采取约定简易程序拍卖。第八章拍卖中止、终止和无效第五十条拍卖成交前,拍卖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止:(一)拍卖标的的处分权发生争议;(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有争议而尚未裁决;(三)委托人有正当理由并书面通知拍卖人中止拍卖,经拍卖人同意;(四)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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