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四重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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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四重辩护英文标题:A Fourfold Justification of Marxs Theory of Justice【作者简介】王新生,哲学博士,南开大学哲学院教授,天津300071【内容提要】马克思关于正义问题的讨论通过批判“国民经济学”完成,其立论前提是消灭私有制,这由他的理论任务所规定。不是用公平、正义的政治法律概念解释分配关系,而是用生产关系来解释分配关系,用生产劳动解释生产关系,这是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基本逻辑。只有从对国民经济学的批判出发,才最能切中应得正义论的要害和现代正义问题的实质。自由主义等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正义概念是一个低阶概念,而马克思的正义概念则是一个

2、含义更广的高阶概念。马克思的高阶正义概念从“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出发,以“自由人”之间有机的社会合作为基础,刻画出人类社会可能具有的最高正义原则。这一原则是先前人类历史中出现过的各类正义原则在逻辑上和在历史上自我扬弃的结果。在当代中国正义理论的建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不可能仅仅充当批判者的角色,而是担负着为现实生活提供规范的理论责任。【关 键 词】马克思/正义/高阶正义概念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正义理论逐步成为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的热点领域,在法兰克福学派最新的批判理论以及英美马克思主义新近研究中,这一理论领域都占据核心位置。在关于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讨论中,一个被质疑最多而又无法回避的问题是:

3、马克思本人是否赞成从正义与非正义的角度讨论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差异?进一步说,以道义合理性为根据论证社会主义应当取代资本主义是否与以历史必然性为核心的唯物史观相冲突?这些争论导出一个更为基本的问题:马克思主义是否有一种正义理论?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从四个方面为马克思所具有的正义理论进行辩护。一、马克思正义理论的批判性前提正义并不是一种可以单独加以说明的价值,而是必须在与自由、理性、幸福、和谐等其他价值的关系中说明其意义。这就意味着,任何一种正义理论都只能通过复合论证来阐释它所主张的正义价值,因而必然依托于某种更为一般的理论框架,并从这一理论框架所预设的基本前提出发对它所主张的正义观念加以论

4、证。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与其他正义理论的区别,首先不在于正义观念的具体表达,而在于其立论前提及其所依托的理论框架的特殊性。只有先回溯这一立论前提及其依托的理论框架,关于马克思怎样讨论正义问题以及他有何种正义理论,才能得到清楚说明。自柏拉图至罗尔斯,“应得”均被理解为正义的基本含义。在这种理解中,所谓正义就是对善品进行公平的分配,而公平的分配就意味着给予应得者其所应得,即依据应得原则对善品进行公平的分配。应得者不得其所应得,不应得者得其所不应得,都是不正义的。柏拉图把正义理解为社会不同阶级之间的和谐秩序,就是强调不同阶级各得其所应得。亚里士多德区分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是为了在社会分配和司法实践两个相

5、异但却互补的现实领域中落实应得原则提供依据。在此以后,正义的含义便逐步被定位于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东西的观念。在此,应得既是价值观念,也是行为规范。“应得”作为一种人类的精神意象,表达了可以化为行为规范的道德价值,是在应得者和善品之间确立合理关系并依此关系为人们确立行为规范的道德价值。这种以应得为基本内涵的正义理论称为“应得正义论”。在应得正义论中,应得者之所以应得,完全在于善品对于应得者而言所具有的特殊所属关系,无论善品是权利、荣誉、职位或财富。一个人应得某种权利,在于他具有某种得享此种权利的特定身份,比如:某人应得某种荣誉,在于他具有某种特殊的德行,从而使其配享这种荣誉;某人应得某些财富,在

6、于这些财富与他具有某种特殊的所属关系,从而使他能够成为这些财富的专有者。可见,应得正义理论论证应得的根据是应得者和善品之间具有内在的关系,即善品对于应得者具有特殊的所属关系。不过,对于不同的善品来说,这种所属关系的内在性质并不同样清楚。罗尔斯为可分配的基本善品列出清单: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在这些基本善品中,一类属于与政治权利相关的善品,一类则属于实质善品。启蒙运动之后的历史始终伴随着争取人权的政治斗争,与此相一致,近代政治哲学主要围绕着人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权这类善品讨论应得的正义。在现代社会,人人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已经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观念,以及绝大多数社会政治制度中的一个基本法

7、则,而关于实质善品即收入和财富的应得问题却分歧丛生。因此,对于已经获得“政治解放”的现代社会来说,应得正义理论的真正困难在于怎样为收入和财富(私有财产)的应得找到合理根据。应得正义理论是将私有财产和私有制作为立论前提说明收入和财富的应得的。在应得正义理论中,收入和财富的应得根据在于它们作为私有物对于私有者而言的特殊所属关系,即私有物的私有性质。因此,从根本上讲,应得正义理论本是以私有制为前提,来为社会的公平分配进行辩护的,它要说明的只是在私有财产不平等的前提下为什么不平等的分配是公平的。如果说应得正义论追求平等的话,那么它平等的目标只在于政治权利的平等,平等诉求止步于不平等私有财产的事实。在历

8、史上,无论正义理论发生怎样的变形,以不平等的财产制度为前提的应得观念始终是正义观念的核心。正如布莱恩巴里所说:“在柏拉图的时候,如同我们的时代一样,任何正义理论的核心问题都是对于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关系的辩护。”换言之,在应得正义理论中,作为不平等根源的私有制本身是否正义的问题无须讨论,因而并不属于正义理论的内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最高目标是消灭私有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这首先意味着,如果马克思有一种正义理论,那么它已经对应得正义理论的前提进行了彻底颠覆和翻转。因此,这种正义理论建立在完全不同的前提之上,是一种完全不同于应得正

9、义理论的正义理论。用说明一般正义理论的方式对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加以阐释根本没有出路。在以往关于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讨论中,诸如马克思是否主张正义以及主张怎样的正义等问题并不是正义理论本身的问题,而由马克思正义理论立论前提的特殊性引出,在正义理论内部无法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在应得正义观念中,私有财产对私有者所具有的特殊所属关系是内在的,就如同自由、平等之于人的关系是内在的一样。正因如此,私有财产才是私有者的应得,私有者拥有私有财产的制度才是正义的。马克思通过否定私有制和私有财产,颠覆了应得正义理论的立论前提,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私有者与私有财产之间的应得关系的正义性。资产阶级启蒙的任务是争取权利的平等,

10、为此它诉诸人性和理性,以“人生而平等”的抽象人性论作为论证的依据,将平等的政治权利作为一切人的应得写进了资产阶级的宪章,实现了人的政治解放。通过将政治权利扩展至一切人,应得正义论扩展了应得,突破了自柏拉图以来将政治权利仅限于一部分人的应得观念。但是,在私有财产权面前,应得正义论却无法再前进一步。政治权利上的平等与经济上的不平等、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不平等,成为束缚应得正义论的魔咒。马克思在谈到德国的情况时说,虽然德国人是通过批判宗教实现政治解放的,但是它与其他政治解放并没有什么两样。“人对宗教的政治超越,具有一般政治超越所具有的一切缺点和优点。例如,像北美许多州所发生的情形那样,一旦国家取消

11、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国家作为国家就宣布私有财产无效,人就以政治方式宣布私有财产已被废除。财产资格限制是承认私有财产的最后一个政治形式。”“从政治上宣布私有财产无效不仅没有废除私有财产,反而以私有财产为前提。”马克思早期获得的这一认识是促使他后来深入到市民社会探寻私有财产秘密的重要动因。在他看来,破除应得正义论魔咒的钥匙并不存在于政治领域之中,而是隐藏在生产领域,需要通过对私有财产的实质和形成过程的考察来发现。许多人认为马克思没有正义理论,其中一个重要根据就是马克思没有像亚里士多德或罗尔斯那样系统讨论过政治正义问题,而是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经济学研究。实际上,马克思关于正义问题的讨论只

12、能是通过批判“国民经济学”完成,这是由他的理论任务所规定的。不是用公平、正义的政治法律概念解释分配关系,而是用生产关系来解释分配关系,用生产劳动解释生产关系,用经济基础解释上层建筑。这是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基本逻辑。在马克思关于正义的解释逻辑中,生产劳动是出发点,人们为了进行生产而发生的联系和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只有在生产关系的基础上才能合理地解释其他社会关系。在马克思看来,支持私有财产的政治制度的根据不在于政治而在于经济,国家和法的根据不在它们自身而必须到市民社会中去寻找,只有从对国民经济学的批判出发,才最能切中应得正义论的要害和现代正义问题的实质。古典政治经济学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基础和核

13、心,它关于资本主义市场制度合理性的经济学论证为解释整个资本主义的社会生活确立了出发点。近代以来不断变化其形式的应得正义理论就立足于古典政治经济学关于私有制天然合理和永恒存在的假设之上。这个假设,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即“我们把私有财产,把劳动、资本、土地的互相分离,工资、资本利润、地租的互相分离以及分工、竞争、交换价值概念等等当做前提”。马克思通过对这个前提的批判,阐释了自己的正义观。应得正义观的最高目标是实现平等的政治权利而不触及私有财产制度,因此它虽然从古典政治经济学所设定的前提出发,但核心问题域却在于政治行为的规范;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目标是落实于经济利益的实质上的平等,因而不可能不追究实现实质平

14、等所需的经济条件。从对古典政治经济学批判出发而不是直接从“政治批判”出发,成为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特殊选择。这就是为什么马克思强调应当把“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继而又强调“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的原因。如果我们想要研究马克思的正义理论的话,就必须将他对私有制或私有财产的批判作为出发点。马克思说得很清楚:“国民经济学从私有财产的事实出发。它没有给我们说明这个事实。它把私有财产在现实中所经历的物质过程,放进一般的、抽象的公式,然后把这些公式当做规律。它不理解这些规律,就是说,它没有指明这些规律是怎样从私有财产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在马克思看来,作为资本主义社会意识形态之核

15、心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矛盾也正是产生这个意识形态的社会自身的矛盾,它们相互一致;如果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前提出发不能合理地解释社会生活,反而自相矛盾,那么古典政治经济学或以它为基础的哲学理论和政治理论关于社会正义性的辩护也就失去了根据。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向我们提供的事实出发揭示其理论矛盾,进而揭示资本主义本身的矛盾,再进而说明资本主义的非正义性和社会主义的正义性,这便是马克思正义理论的逻辑线索。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从批判古典政治经济学入手,绝不是马克思的一个偶然选择,而是他正义理论的一个独特入口;就像罗尔斯选择了“无知之幕”的假设作为讨论问题的入口一样,马克思选择了对“永恒私有制”的解构作为踏入正义问

16、题的垫脚石。在这块垫脚石的基础上,马克思对正义问题做了一个翻转:原本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公平分配问题变成了次级问题,私有财产本身正义性的问题反而成为一个必须首先考察的问题。马克思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资本论及其手稿为代表的经济学研究之中,但是,如果仅仅将马克思关于经济问题的讨论看做是为了解释经济领域中的问题,那就是彻底误解了马克思。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开始从分析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人的经济学理论出发,讨论了资本主义所内涵的矛盾。这个时期的工作与他后期资本论及其手稿时期的工作是连贯一致的,而该时期的工作是他为未来的研究绘制草图的阶段,因此更能体现他研究经济学的完整意图。在这部手稿中,他研究亚当斯密等人的古典政治经济学,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异化本质,以此说明它道义上的非正义性即它的反人道主义本质,就是为了通过对扬弃了异化的人的本质的说明,申明共产主义的正义性。马克思经济批判的根本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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