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制度的价值分析

上传人:自*** 文档编号:80626732 上传时间:2019-02-19 格式:DOC 页数:31 大小:109.3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物权公示制度的价值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物权公示制度的价值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物权公示制度的价值分析_第3页
第3页 / 共31页
物权公示制度的价值分析_第4页
第4页 / 共31页
物权公示制度的价值分析_第5页
第5页 / 共3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物权公示制度的价值分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物权公示制度的价值分析(3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公示制度的价值分析屈茂辉 湖南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一、引言尽管至今为止,学术界对物权公示制度的价值探讨尚不够重视,但作为整个法律制度的一部分,由于“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 1因此,物权公示制度的价值问题,同其他法律制度的价值一样,是一个十分重要而且非常有意思的课题。价值问题在人类生活实践及科学研究的各个领域中都存在着,并且是许多具体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研究的重要内容。 2物权公示的制度价值属于法的价值领域的具体概念,也同政治、经济、道德等一样,都是现实社会的具体价值领域,人们

2、在这个领域中追求、实现着各种不同的价值。从科学性层面来看,所有具体领域的价值问题,必然蕴育或者拥有一个共同的、一般的本质。此即特殊与一般的关系,自不待言。因此,对于物权公示制度的解释应当以哲学价值的科学观念作为认识基础或者前提。由于“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3因此,尽管学者们对于“价值”的理解有多种观点或者多种表述,但是,“主观价值说”、“客观价值说”和“主体客体关系说”乃是最基本的学说。 4“主观价值说”认为,价值是指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 5“客观价值说”认为,价值是客体主体化后的功能属性

3、,也就是已经纳入人类知识和实践范围内的客体的那些能满足作为主体的多数人的一般需要的功能或属性。“主体客体关系说”认为,价值是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机制,价值的生成是主体的主观需要与客体的客观本质相互作用的过程。在主体的实践认识过程中,外界事物不仅仅是被感知、被反映、被作用的对象,而且更成为满足人的需要的对象。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目的在于改造它,而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的自身需要。其实,从始源意义上看,价值即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或者客体的有用性。正像马克思所说:“Value,Valeur,这两个词表示物的一种属性。的确,它们最初无非是表示物对人的使用价值,表示物的对人

4、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属性。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 6人们关于价值的其他观点,只是人们对于价值理解的进一步深化或者反映了立论者的不同视角的立场。当然,我们不能简单地把价值归结为主体的需要、目的或客体的属性、作用。价值反映的实际上是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所以,一般来说,作为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概念的具体应用,法的价值具有两重性质。“它一方面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律价值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了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7作为具体法律制度的价值或者法律价值的具体化,物权公示制度的价值无疑也具有上述两方面的含义:它一方面体现了作为

5、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物权公示制度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物权公示制度价值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了物权公示制度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不过,由于物权公示制度价值概念是对物权公示主体与物权公示之间需要和满足关系的概括,反映这种关系的个别方面的概念(如价值标准、价值目标等)与具体的价值范畴(如公正、效益等)以及对这种关系得意识活动和评价活动(如价值意识、价值评价及其标准等),在法的价值理论上,往往被归结为从属于制度价值这一范畴的概念, 8因此,物权公示制度的价值,又可以用来指称物权公示价值目标、价值标准、价值意识、价值评价等多重意义。当然,物权公示制度价值的根本

6、内核还在于这一制度对主体的积极意义或者有用性。或者更浅显地说,物权公示制度的价值,也就是物权公示制度的规范功能,它是指物权公示制度所应当具有的作用和应当达到的目标。对于物权公示制度的价值,我们也可以而且必须遵循关于价值类型划分的方法。其中一种最经常被采用的方法是,从一个具体的角度出发,抓住价值关系本身独有的特点进行划分。这种方法就是撇开价值关系的一切外在形式,而仅仅根据“目的”和“手段”这两类价值关系中最基本的功能特性来分类。这种分类方法对物权公示制度价值分析同样具有意义。据此,物权公示制度价值可以分为两个基本类型:一是目的性价值,二是工具性价值。 9如前所述,物权公示制度价值是物权公示主体与

7、物权公示之间需要与满足的关系。在物权公示过程中,某些需要的满足,是物权公示主体活动的内在目的本身,因此,物权公示满足这种需要所形成的价值,就叫做“目的性价值”。对于物权公示主体活动的内在目的的本身,如果从更大范围观察,它又是用以实现某一外在目的的手段。这种外在目的,就是物权公示制度的工具性价值。在我国,目的性价值又被称为“内在价值”,工具性价值又被称为“外在价值”。 10物权公示制度的价值与物权公示制度的目的进相关联。作为哲学范畴,目的是表示作为主体的人在自己有意识的活动中,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客体本身的固有属性预先设计,并以观念形式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活动结果,是主体对自身需要同客体之间的内在联系

8、的主观映象。从本质上看,目的虽有主观性,但它仍然是客观的。在哲学上,用目的解释世界的哲学学说称为目的论(teleology),它认为某种观念的目的是规定事物存在、发展及其相互关系的原因及根据;目的论可分为两种:一是“外在目的论”,认为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发生并井然有序,都是事物之外的因素所安排的;二是“内在目的论”,认为事物的必然性存在于目的性之中,把目的理解为事物的内在规定,是比必然性更高的原则。 11物权公示制度的目的,亦即物权公示的目的,就是公示主体根据自身的需要以及对物权公示性质的认识而为公示活动预先设定的目标。物权公示目的是公示主体公示活动的定向机制,有了目的,公示主体对公示规则的运用

9、就表现得更具体、更活跃,主体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便围绕着公示目的这个核心得以充分展开。根据不同分类标准,可以对物权公示目的作出不同的分类。依据公示主体目标指向的层次性,可以把物权公示目的分为直接目的和间接目的两类,前者包括当事人的权利现状和权利保护,后者包括交易安全的保障与交易秩序的维护。根据物权公示目的内容的性质,可以把物权公示目的分为内在目的和外在目的两类,前者包括当事人的权利现状,后者包括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的保障与交易秩序的维护。由于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法律价值及价值观,是形成该国特定时期物权公示目的的决定性因素,而物权公示目的就是公示主体价值观的反映,是公示主体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最集中的体现

10、,因此,可以肯定地说,物权公示的内在目的是由物权公示制度的目的性价值所决定的,而物权公示的外在目的则是与物权公示制度的工具性价值相一致的。就物权公示制度的目的性价值而言,正义、效益是其基本的价值;而就物权公示制度的工具性价值而言,安全与秩序则是其基本价值。二、物权公示的正义价值正义或公正,是人类社会亘古不变的崇高理想,也被认为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美德,自然就成了学者们的一个经久不衰的论题。正如罗尔斯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

11、以改造或废除,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绝不妥协的。” 12时至今日,正义被学者们从多个视角、多种层面进行解读,赋予了多方面、多层次的规定性或者含义,从而也就形成了关于正义的诸多学说或理论。 13但是要指出的是,正义的多种学说并不意味着正义是主观的、不存在判断是否正义的客观标准。从现代的眼观来看,任何社会秩序中都存在着一些最低限度的、不以立法者意志为转移的正义需求,它们“构成了一个正义制度的最为根本的基础,它是由那些最低限度的公正和合理的标准组成的,没有这些标准,就没有可行的法律制度”。 14同时,无论从古至今学者们对于正义有多少种分类,但在我国来讲,可以接受的正义划分应当包括:个别

12、正义与普遍正义或一般正义,相对正义与绝对正义,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其中后两种正义划分最具现实意义。具体到物权公示制度中,实质正义是指物权公示的立法在确定人们的物权公示实体权利义务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如平等、公平、合理等。实体权利义务的确定,本质上是对平等、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地、公正地分配。形式正义是指物权公示法律适用方面的正义,只要严格依法办事,或者说严格地执行和遵守体现实质正义的物权公示法律制度,就符合形式正义。关于形式正义的经典表述是:“同样情况同样对待”或“类似情况类似处理”。它们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形式正义以实质正义为前提并为实质正义服务。实体正义是

13、指物权公示法律制度实体权利义务的分配正义,程序正义即物权公示程序所体现的正义。“程序的本质特点既不是形式性也不是实质性,而是过程性和交涉性”, 15因此程序正义本质上是一种“过程价值”,它主要体现于程序的运作过程中,是评价程序本身正义与否的价值标准。 16形式正义往往与程序正义相交叉或者有相当大的重合性,而实质正义则与实体正义相交叉或重合,有的人甚至将实质正义等同于实体正义。然而,与程序正义相比,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主要是一种“结果价值”,是评价程序结果的价值准则。物权公示制度的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物权公示制度正义价值的两个方面,实质正义是目标,形式正义是手段,实体正义是起点

14、和归属,程序正义是过程也是保证。所以,我们在建构物权公示制度的时候,不但要追求物权公示制度的实质正义、实体正义,而且要追求物权公示制度的形式正义、程序正义。物权公示制度的正义价值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合理分配权利义务。无论是物权公示的实体权利义务还是物权公示的程序权利义务,都有一个怎样分配才正义的问题。第二,对违反法定义务者科以民事责任以保障正义。物权公示制度既然已经给物权公示的当事人确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那么,对于违反法定义务的人,无疑应当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否则,物权公示的正义便无法实现。第三,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以恢复正义。违反法定义务的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受到损失的受害人来说,意味

15、着能够填补所受到的损失,在此情况下,正义得到了修复。物权公示制度的正义必须有两个前提:(1)对当事人独立人格和意志自由的尊重。物权公示主体地位的确立,必然要求立法者和司法者尊重当事人的独立人格和意志自由。这是现代法的一个基本共识,毋需在此赘言。(2)对公示机关即登记机关权威的认可。 17公示机关的权威包含了以下要求:一是公示机关行为的神圣性,二是公示机关的公正性,三是公示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没有上述三点,公示机关的全为就无从谈起。如此,物权公示制度正义的判断标准又如何呢?从人们对于正义与否的一般观念出发,我认为,评判物权公示制度是否正义的标准有四:第一,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其独立人格与意志自由

16、受到充分的尊重。没有平等,正义就没有存在的依据。 18罗尔斯认为,正义的首要原则是,每个人都享有与人人享有的一种类似的自由权相一致的广泛的、全面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的平等权利。 19第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配置相当。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配置,反映了立法者对于物权公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不该配置义务而规定义务、不该享有权利而赋予权利、过重的义务以及肆横的权利都是非正义的。第三,过程公开。物权公示内涵要求物权变动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公开,隐秘的交易不具有公开性,应当不产生物权公示的效力。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云:“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要眼见着被伸张”(Justi 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亦即“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20第四,程序合理。即公示程序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