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司法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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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讲 审判制度比较审判是国家对因社会冲突而引起的纠纷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是国家权力在冲突解决领域最集中的体现。因此,公共权力的代表国家的产生是审判制度的逻辑前提。审判制度产生的标志在历史上表现为冲突解决的“私力救济”方式的结束,“公力救济”的诉讼形式的确立。审判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最重要(核心)部分,也是一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节 审判制度的概述一、审判制度的概念所谓审判制度,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保障用以维护本阶级利益的国家法律的全面实施而确立的关于审判机关的性质、组织机构、职能和审判程序等方面制度的总称。它既是一国法律制度整体的重要组成要素,同时也是国家

2、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制度具有如下两方面的含义:(一)从宏观上看,审判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制度、行政制度和立法制度共同构成国家制度的完整内容是国家固有的立法、司法、行政权能在不同制度形态上的反映。在以“三权分立”作为宪政基础的西方各国,司法与审判在概念上属于同一概念,司法权统一由法院行使,司法制度也是指审判制度,比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宪法和其他法律都将司法权归属于法院。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在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国家权力机关领导下,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别掌握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体制,与“三权分立”有原则性区别,司法机关也不是专指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

3、性质,却与世界各国由法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规定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因此,尽管当今世界各国的政治结构体系存在差异,但审判权统一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制度专指法院的性质和职能、法院的组织结构、法院审判案件的诉讼程序制度却是相同的。而且正是基于审判制度是国家固有审判权能在审判制度形态上的反映这样的属性,我们才认为在国家制度整体结构的宏观层面上,审判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政制度、立法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审判制度是关于国家审判机关的组织制度;而立法制度和行政制度是关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组织制度。第二,审判制度是有关审判机关适用法律,解决各类实

4、体法方面争议的审判程序方面的制度,行政制度是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力,以及运用行政权力的规则方面的制度;而立法制度是有关立法机关如何创制法律的权限、程序方面的制度。第三,审判制度所规定的审判机关的职权是通过审理各类诉讼案件,适用国家法律,保证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行政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职权是通过管理社会各方面的行政事务,保持社会的有序运转;立法制度所规定的立法机关的职权是通过创制法律的活动,为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行为的准则和依据。(二)从微观上看,审判制度更显示出法律制度的特性首先,在法理上,一切国家职能都是法定的职能,由国家立法予以规范化、明确化。世界各国无不通过宪法、法院组织法以及刑事

5、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审判机关在国家结构中的地位、职权、组织结构,这些规定本身构成一国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与法律制度的其它部分共同组成一国法律制度的完整体系。其次,法治国家活动从根本上讲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立法,二是执法(执法有两种制度形态:即司法和行政)。立法是执法的逻辑前提,执法是方法和结果,并在法的实施过程中起前后联系的必不可少的媒介作用。如果缺少执法这一动态过程,特别是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法律适用只能停止于静止状态,法也就无从实现,法治的目标难以达到。因此,从法的实现的动态过程看,审判机关审判职能的发挥就是为了恢复因冲突而破坏了的

6、法律秩序,审判制度是维护法律制度服务的。再次,审判制度作为一国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与该国法律制度的其他部分,共同构成了该国区别于另一国的法文化传统。整个法律制度,特别是法文化传统反过来对审判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不把审判制度放入一国法律制度的整体中甚至更为广阔的法文化的背景上进行考察,我们就不能理解和解释为什么国体、政体基本相同的国家会在审判制度上有明显的不同。二、审判制度的性质和作用所谓审判制度的性质,是指审判制度的本质属性,是法官审理和裁决案件方面的制度。从表面上看,审判制度带有浓厚的技术操作色彩。而法官一词通常被引用于表达社会生活中某种公正判断的渊源,而享有“法官的保管者”、“活的圣谕”的美

7、称俨然是社会公正典型化的人格载体,法官享有的社会地位,不仅使法庭成为超然于世的公正的代名词,也给审判制度的性质披上了一层神圣光环。西方学者因政治哲学信念、思维方式习惯等因素影响,很少直接论述审判制度的本质属性,即使涉及到了也会断然否认审判制度所具有的阶级属性,否认审判制度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性质。因此,审判制度的性质就像法的本质一样,在西方历来都是极不统一和混乱不堪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审判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审判制度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另外,我们还应当看到,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也就

8、是政体对审判制度也有重大的影响力。因此,在研究审判制度时,我们既要把审判制度与国家的性质相联系,还要把审判制度与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以及国家的法律制度乃至法文化传统相联系,进行综合性的分析、研究。各国审判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维护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政治统治,即通过规范国家审判机关的组织、职权和活动原则等来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借以维护国家政权的一定阶级的政治统治,为国家的发展提供安定的政治环境;其次是维护和发展一定阶级的经济基础,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分配制度和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等;三是通过贯彻审判制度,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四是确保国家、集体财

9、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现代化事业建设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五是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六是教育人们遵纪守法,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等。三、中西审判制度的特点(一)西方国家审判制度的特点1资本主义国家审判制度的特点针对封建专制社会政权、教权与审判权混合而造成的封建司法专横,对公民自由践踏的危害,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对旧的审判制度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改造,按照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三权分立”原则,创建了自己的审判制度。各类资本主义国家的审判制度主要有如下共同特点:第一,实行审判独立。资本主义国家针对封建制国家行

10、政机关既管立法又管审判而导致行政长官专横独裁的弊端,主张和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司法权即审判权既独立于立法权、也独立于行政权,法院、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国家公诉机关和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行政机关)。第二,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个原则的含义主要有: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不享有特权,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同样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有着平等的诉讼权利,均可以提出对本方有利的证据和发表辩论意见。第三,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即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应当推定被告人是无罪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没有义务

11、提供自己无罪的证据;法官、陪审员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第四,实行审判公开制度,即除法定的特殊情况外,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所有的审判结果均向社会公开。第五,实行法官自由心证制度。所谓法官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如何运用,法律预先不做决定,一概由法官自由判断和取舍。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称为“心证”,“心证”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叫做“确信”。法官审判案件只根据自己的心证来认定案件事实。资产阶级认为,只有建立起这种自由心证制度,才能保证法官有最大可能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公正地审判案件。2资本主

12、义国家两大法系审判制度的比较资产阶级两大法系的审判制度既有相同之处,也有许多不同的特点。从相同之处来说,两大法系审判制度的经济基础相同,都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之上;阶级本质相同,都以“三权分立”为其基本的理论基础。从不同特点来说,两大法系国家审判制度的差异主要有如下几点:(1)法院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审判案件依据的是成文法,即由国家明文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条文形式的法,判例一般不能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审判的依据。在某些社会关系没有法律调整时,大陆法系国家也允许法院依据资产阶级法理或社会习惯来处理、调整。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和法官审理案件所依据的主要是判例法。所谓判例法,

13、简单地说就是法官从判决中推出的法律规范。法官的判决本身不仅适用已有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而且也起着宣示法律原则,解释制定法的作用。英美法系国家强调“遵守先例”的原则,即根据判例法,寓于某一判决书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往往成为一种先例,成为以后法院和法官所必须遵循的判例。因此,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2)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结构主要表现为成文法,具体表现为:制宪机关制定的宪法、议会通过的条约及普通法律和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并且一些基本法通常采用系统完整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结构是由许多形式不同、来源不一的法律命令组成的,其中主要是判例法和制定法

14、两种。其判例法产生于法官判决,也就是法官从判决中推出的法律规则;其制定法,虽然也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但却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制定法,只是单行法规而已。(3)法院有无违宪审查权上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大都设立专门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保障宪法实施。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没有成文宪法,也就不发生宪法地位高于一般法律的问题。但在美国,因其有成文宪法,违宪审查是美国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一大特点。虽然美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违宪案件有哪个机构裁决,但在审判实践中是由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4)有无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分上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有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的区分,大都规定对于涉及国家机关之间和公民对国家机关、

15、官员行使公务等方面所发生的诉讼案件,由专门的行政审判机关来审理,其他案件则由普通法院审理。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并无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分,所有的行政、民事、刑事案件都有普通法院受理,适用统一的诉讼程序。(5)对待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态度上不同。在诉讼程序方面,英美法系重视程序法,其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作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法官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而大陆法系则重视实体法,其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

16、多有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二)我国审判制度的特点我国的审判制度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国家建立而产生的,它在本质上与西方国家的审判制度有着根本的区别,但在某些形式上却存在一些类似之处。1在法院审判的依据上。我国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所依据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法院的判例不被认为是法律渊源,而只是适用法律的产物。2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在西方国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律解释权一般属于法院及法官,法官可以造法,其法院的法律解释对于法律的改进和法律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而在我国,法律的解释权一般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法院和检察院行使的是司法解释权,并且法律的改进和法律的发展主要依靠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法规。3对权力机关的立法违宪监督权问题上。西方国家大都赋予法院违宪审查权,法院对一切违反宪法的法律包括地方立法可宣布其无效,进而不予适用。我国法院无权审查某项法律是否违反宪法,也无权以违反某些层次和法律效力较高的或一般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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