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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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案例:去年秋天,江西省新干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05年,小刘自己付了5万元首付款,在当地按揭购买了一套住房并登记于自己名下。同年,小刘和小杨结婚,婚后夫妻一同还贷款。5年后,夫妻二人矛盾升级,并产生离婚之念,但对房产的分割却未能协商一致,

2、官司打到了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争议的房产是婚前首付婚后按揭,离婚时房子应判归一方比较合适。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获得房子的一方给付对方一半的补偿。去年9月,法院判决准许原告小刘与被告小杨离婚;房产归原告小刘所有,根据评估价值,由小刘一次性支付小杨9万元补偿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规定是否有失公平?不动产所有权是谁的,确定的标准是怎么样的?举个极端的例子,张三婚前签订了合同,但分文未付,婚后,由女方支付了全部房款。请问此房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这是物权问题;房款是张三之妻付的,这是债权问题。两者根本没有冲突。如果离婚,张三之妻心中不平可以

3、理解,但张三并不否认她出的钱,张三取得物权后,同时向对方承担债务即可。但女方认为不公平的原因是:这房子实际是我买的,因为钱全是我付的。这实际上是女方将为对方代为承担付款义务,等同于自己为采购房产为目的的支付了,属于个人理解差错。因此,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在婚前签订合同之外,增加了“婚前支付首付款”的限制条件,即使是用男方的首付还的款,而且仅仅登记在男方名下,财产的分割依旧要考虑对女方补偿,对于未登记在本人名下的女方来说,已非常照顾了。无论是民间思维还是在法律层面,房产归谁的一般判断标准是:谁购买的,就归谁所有。那么,该房到底是什么时间购买的?有人认为,房屋的购买时间是首付款时间、款项全部付清的时间或者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时间、所购房屋权属登记的时间。以上都是违背合同法的认识。房屋购买时间是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开发商楼盘全部售完,与销售款是否全部到位无关,采购时还没有老婆,同志们说房子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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