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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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仙桃市水利局现金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水利局机关及所属水利事业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其他个人劳务报酬; (2)报销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车辆费等; (3)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各种劳保、福利费、医药费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小型维修费及所需的零配件等其他材料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第三条 单位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2、。第四条 现金收入要当天入帐,当天送存银行,出纳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收坐支现金。第五条 现金付款所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付款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未经会计复核,对违法、违规、不真实、不正确、内容不完整、审批手续不健全的原始凭证,出纳人员必须拒绝付款,否则由出纳人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第六条 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储蓄、不准私设小金库。第七条 主管会计或财务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

3、,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主管会计每月终了要与出纳人员核对和检查库存现金,重点检查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第八条 对不按“现金管理制度”执行和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仙桃市水利局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 局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提供各类收款和收费票据,收款票据指:湖北省单位资金往来收据;收费票据指:湖北省事业性收费票据、防汛费定额收据、水资源费收据、水利工程供水发票等,水利事业单位领用各类收款和收费票据后,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各类收款收费票据。局会计核算中心对各类收款收费票据实行专人管理,各单位报

4、帐员领用时使用登记制度。报帐时,局会计核算中心在收据存根、记帐联上签字,收据用完后交局会计核算中心缴销,领取新据。 第二条 市属水利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票据管理的规定: (1)直接到财政部门领用各类收款、收费票据;(2)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收款、收费票据;(3)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4)伪造、制贩假收款、收费票据;(5)未按规定使用收款、收费票据;(6)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款、收费票据;(7)利用收款、收费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或政府性基金;(8)互相串用各种票据;(9)不接受局计财科票据监督管理或不提供票据管理有关资料;(10)管理不善,丢失毁损收款、收费票据;(11)其他违反国家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条 各单位出纳或报帐员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局机关和局会计核算中心的主管会计要加强审查和监督,发现问题,立即报告,立即处理。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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