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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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亮点解读导语:义务教育是国家对一定年龄段的儿童和青少年所实施的强迫性、免费性、公共性基础教育,其大大促进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提高了劳动大军的文化科学技术素质,为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过渡,提供了必要的人力资本。在浙江省,1985年制定,并于1995年修正的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与新义务教育法相对照,有的规定不一致,有的规定已不符合义务教育发展现状,需要根据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那么11月27日刚通过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又有哪些亮点值得我们期待呢?明确“五费”全免草案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

2、障义务教育所需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经费等。解读:国家新义务教育法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浙江也自2007年开始,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和杂费,2008年开始不收借读费、教科书费和作业本费。就政府而言,“五费”全免,政府就得掏钱,这个数目不可小视。然而从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出,义务教育由学生掏钱转向政府掏钱,既反映了国家的经济实力的增长,也体现了政府致力于发展义务教育的决心和信心。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草案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种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解读:义务教育是普惠性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此外,每年9月,择校的问题就成了广大家长学生头疼的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择校问题,就不要人为将学校分为“三六九等”!要积极推动校际内优秀教师、实验设备等教学资源的贡献,给予学习困难学生更多关心和帮助。要缩小我省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这从立法角度上看,保障生源、学校、师资等方面的均衡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入学草案规定:持有本省居住证的人员,与其同住的子女需要在居

4、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凭居住证到居住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就读;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保障。解读: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是国家和监护人的共同责任,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将流动儿童纳入城市教育管理范畴,逐步做到一体化,让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没有门槛,与本地学生一起接受义务教育,使之不断向教育公平推进,这不仅是流动人口所渴望的,同时也反映了人类对公平、公正的追求。新建居民区配套学校与小区同步建设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需要的建设用地。新建居民区根据城乡规划

5、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配套建设的学校应当同步移交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管理。解读: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改造步伐加快,新建小区的配套学校建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虽然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但生活中居民已经入住、配套学校却迟迟建不起来的现象普遍存在,直接造成新建小区孩子上学难的问题。新义务教育条例对于这个问题的提出可谓即时,这样一来,既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教师要自觉抵制有偿家教草案规定:教师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平均

6、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按时足额发放。解读:对于有偿家教,社会各界的意见有3种,一种观点是反对有偿家教,希望通过立法予以完全禁止。另一种观点认为,有偿家教有市场也有需求,“堵不如疏”,即使立法完全禁止,实际上也难以做到。第三种观点认为,有偿家教要严格界定很困难,主要是职业道德问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汉夫作关于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我们反对有偿家教,但目前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完全禁止缺乏上位法依据,应当主要由职业道德加以规范,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学校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合理科学安排学生的课业,保证学生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的时间不少于一小时。学校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进行补课,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解读:这是提倡素质教育,保证学生品德、治理、体制等方面全面发展。然而“考试成绩不得公开”说起来很好听,做起来却很难,脱离现实的规定只具纸质意义。在应试教育的背景下,“不公开学生考试成绩”这条路将会很难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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