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定位、工作方式和作风转变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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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定位、工作方式和作风转变问题研究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党组织及其成员执行纪律的职能机关。即: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的“执法”机关,是党内的监督机关,是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的职能机关,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机关,是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的机关。一、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职能、任务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根据这一规定,行政监察机关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是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是管理行政监察事务的行政机关。纪检机关的基本职能是“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基本职能。教育职能,指教育党员遵纪守法

2、、履行义务,发挥党的优良作风,增强反腐蚀的能力的职能。监督职能,指监督党的各级组织特别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的职能。保护职能,指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使之不受侵犯的职能。惩处职能,指惩处违反党纪的党员,消除党内腐败分子的职能。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纠偏、惩处、教育、保护”四项基本职能。纠偏职能是指监察机关通过履行职责,纠正监察对象在行政决策、行政执行、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等方面偏差的功能。惩处职能是指监察机关通过履行职责而发挥的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行为的惩处功能。教育职能是指监察机关通过履行职责而对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

3、命的其他人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发挥的教育作用。保护职能是指监察机关在保护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利益,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所发挥的功能。党章规定纪检机关有三项基本任务。(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这一项任务是党章规定的纪检机关的三项重要任务之一,也是纪检机关的一项最基本的任务。它贯穿于纪检工作始终,是纪检机关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任务。(2)“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这是党章规定纪检机关的又一项主要任务。纪检机关作为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专门机关,要完成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任务,必须全力以赴地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建设工作,只有党风抓好了,才

4、能有效地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3)“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这项任务,就是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处理检查对象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行为。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维护政府廉洁,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勤政高效。二、存在的问题从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职能、任务等内容来看。目前,纪检监察机构在职能定位、工作方式和作风转变方面主要存在五个方面问题: (一)干部思想保守。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执纪监督机构,严肃执行和维护党纪政纪是职责所在,这一职业的特殊性,使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形成循规蹈矩、墨守成规的思维定式,面对反腐倡廉新形势新要求,有时难以调整思路,

5、习惯凭老方式老办法想问题做工作,缺乏破解难题的有力对策。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存在“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得罪人工作”的思想,加上受当前体制机制的影响,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监督难、难监督的环境,尤其是受干部提拔使用中“以票论英雄”的导向影响,造成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得不奉行“多栽花、少栽刺”信条,因此工作不敢碰硬、不敢负责的现象时有发生,碰到矛盾就绕道,遇到困难就退缩,缺乏应有的责任感。 (二)职能定位不准。目前,各级党委、政府把纪检监察机关当成类似于其他工作部门来看待,无论是部署全局性工作,还是安排阶段性工作,尤其是在推进项目建设和安排突击性任务时,都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部门一样派工作人员

6、参与,使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主业”职能淡化,“副业”任务太重,加上纪检监察机关人手有限,“副业”业务又不熟,造成“主业”没人干,“副业”又干不好。特别是一些专项业务工作,理应由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由于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其间,就造成纪检监察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融为一体,混淆不清。 (三)工作方式有偏。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任务规定非常清楚,工作要求也非常明确,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工作方式有些偏差。以监督检查工作为例,日常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主业”任务。王岐山同志多次强调,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人,监督事主要是相

7、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但目前自治县纪检监察机关很多工作是监督事,而不是监督人。如,开展党风廉政工作中,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反而有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具体工作;很多没必要参与的工作都在无形中参与或间接参与。 (四)作风有待改进。目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工作作风存在“四个不够”问题,一是不够“快”,表现为“雷厉风行、只争朝夕干事业”的劲头不足,工作效率不够高,一定程度上存在磨蹭或拖拉等现象。二是不够“深”,没有做到经常深入社区、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对群众的困难和需要了解少。三是不够“严”,“高标准、严要求、高质量”的意识不够强,工作有时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甚至放低标准,马马虎虎、“差不多”就行。四是不够“

8、实”。工作抓细抓实、抓具体和“一竿子到底”的实干精神还不够强,个别干部开展工作存在敷衍了事、流于形式的现象。 (五)履职能力偏弱。表现为缺乏专业人才,干部知识层面和业务能力亟需提升。由于纪检监察工作涉及的领域广,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广泛了解金融、法律、计算机、会计、管理等综合知识,而现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中,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少,特别是缺乏掌握信息网络技术、熟悉市场经济和财会电算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无论是查办案件还是开展监督检查,存在“新手多、能手少”的现象。三、建议对策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提出“机构职能定位、转变职能、突出主业”要求,自治区纪委提出“持之以恒纠正“四风”,锲而不舍加

9、强作风建设”的贯彻意见,这对推动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也为纪检监察机关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供了方向。结合和布克赛尔县纪检监察机关履职中存在的问题,对落实“职能定位、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应把握“新、准、活、实、强”这五个字。(一)把握“新”字,强化思想教育。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召开学习交流会等方式,组织干部学习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思路,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纪委 “转变职能、突出主业”的新要求上。强化创新意识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开展反腐倡廉调研活动,分析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索破解难题的对策,在实践中创新工作思路,从实践中总结工作经验,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积

10、极性和创造性。强化责任意识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树立敢于担当、敢于碰硬的意识,在工作中,不怕得罪人,敢于坚持原则,冲破“关系网”,顶住“说情风”,严格依纪依法处理问题。 (二)把握“准”字,调整职能定位。建议上级纪委出台调整机关内设机构的方案,指导县(市)纪检监察机关厘清并准确定位内设科室工作职责。坚持“不该自己参与的不参与,不该自己抓的不抓,不该自己管的不管”的原则,尽快出台清理和精简议事协调机构的方案,让县(市)纪检监察机关明确哪些议事协调机构该保留,哪些议事协调机构该精简,使县(市)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准确定位角色,回归本位职能,集中时间和精力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从“监督事”转为

11、“监督人”。如: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对各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推进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工程建设领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是督促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对不依法履职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三)把握“活”字,创新工作方式。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在实践中探索一些新的做法,使工作方式方法变“活”。如:运用跟踪督查、督查调研、联合督查、重点核查等方法,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利用电子科技等手段,建设机关效能建设投诉中心机构网络,对群众投诉做出快速反应,缩短办理时限,使投诉中心成为群众问题的“绿色通道”;探索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实名举报

12、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引导群众署实名举报,提高信访举报成案率。 (四)把握“实”字,改进工作作风。反腐倡廉工作容不得虚假和飘浮,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树立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可引导干部对照中央提出的“四风”问题,查找自身在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整改解决。推行“马上就办、办就办好”活动,引导干部培养雷厉风行的作风,落实“交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办结反馈制”等制度,带头做到“马上就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按照“正人先正己”的要求,督促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并抓好八项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把握“强”字,抓好能力建设。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素质和能力强了,才能提升履职效果。为此,建议上级纪委根据基层实际需要,制定业务培训方案。在数量上,每年多举办一些业务培训班,组织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分批次参加培训,努力实现县(市)纪检监察干部每两年参加一次培训。在内容上,拓宽知识层面,更新知识结构,适当举办金融、法律、计算机、经济、会计、管理等培训班,提高干部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形式上,选送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到上级纪委跟班,组织兄弟县(市)纪检监察机关之间互相参观交流,或每年召开一两次工作交流会,以案例分析探讨等方式,组织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业务学习和交流,从而增强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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