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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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十大亮点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并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和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多方面的补充和修改,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一、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法律修正案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我国政府在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郑重承诺:“把男女平

2、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更好地贯彻宪法精神,修正案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二、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修正案从多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责任,并将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地方妇女发展规划作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从而保证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妇女纲要,实现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三、进一步明确妇联职责 妇联组织是协助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社会力量。修正案明确了各级妇联组织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中

3、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提高人大女性代表比例 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修正案从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提高各级人大女性代表的比例、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等方面作了新规定,并明确妇女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五、禁止招生中的性别歧视 修正案针对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存在歧视女性等情况,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

4、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六、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修正案从国家保障妇女依法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障等权益、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并将“劳动权益”一章更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七、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 针对近年来各地突出反映的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的问题,修正案作出明确规定,保障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八、禁止性骚扰修正案规

5、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九、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修正案明确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十、强化法律责任为了切实保证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必须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增设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具体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有助于当事人依法维权,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结婚彩礼非赠与 不成婚姻须退还 案例:小虹姑娘与小黄一同从家乡考到北京上大

6、学,青梅竹马加上学业将成,二人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准备工作后结婚。今年春节,小黄的妈妈特意到小虹家看望,塞给小虹1万元钱,嘱咐小虹买些自己喜欢的东西。没料到,才过3个多月,小黄提出与小虹分手。接着,小黄的妈妈开始向小虹家索要那1万元彩礼。气头上的小虹自然拒绝了这个要求。私下协商不成,两家人找司法调解,调解不成又上了法院。小黄的妈妈向法庭陈述,这1万元彩礼是儿子和小虹结婚的订金,既然俩人不能成婚,结婚的订金就该退回来。这句话让小虹十分恼火,她当场反驳,结婚不是订购商品,订金一说纯属无稽之谈。她认为,这1万元钱不是自己主动要的,是小黄的妈妈自愿给的,其性质是赠与。送出去的东西就是别人的,不能随随

7、便便要回去。更何况自己和小黄分手,是小黄主动先提出来的,为此,自己受到很大的身心伤害,对方应给予感情上的补偿并表示歉意才行,没有任何理由索取原来的赠与款。但法院的判决与小虹的看法完全相反,支持了小黄家的请求。律师:小黄的妈妈基于儿子与小虹的恋爱关系,才向小虹赠送1万元礼金,这笔钱符合彩礼性质。给付彩礼的行为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的儿子结婚为附加条件的。当结婚这一附加条件不能成立时,另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婚约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的,原则上收受的彩礼应全额返还。本案中,小虹与小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黄的妈妈要求小虹退还彩礼的请求,是符合这个法律规定的。

8、 法律帮助与服务 要不要孩子究竟谁说了算 咨询:海洋与妻子小孟结婚4年就吵了4年,吵的主题自始至终只有一个:究竟要不要孩子?海洋当然是坚持要的,虽说不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论者,但一辈子不作一回父亲总觉得是一种人生的缺憾。海洋又不是没有能力生,干嘛要留一个“缺憾”的苦果让自己啃一辈子,最后还得带进棺材里去?小孟则一口咬定不要孩子,只要“苗条”只要“年轻”只要“美”。海洋坚持要孩子的法律武器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小孟不要孩子的法律武器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47条:“妇女有不生育的自由”。就这样,他们各执一“法”,为生与不生的问题打开了持久战。当然,持久战也不是无

9、限期地“持久”,现在海洋坚持不住了,所以请“法律”出面作个“要不要孩子究竟谁说了算”的权威发言。 专家提示:一场“生不生孩子”的持久战打了4年之久,说明海洋与小孟之间的情感基础还是比较坚实的。言归正传。海洋打“持久战”时依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所规定的“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中的“权利”,是一种客观权利而不是主观权利,其特征是它的实现需要一种特定的条件支持,这个特定条件就是夫妻双方意见的一致性。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在生不生孩子的问题上意见相左,那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所规定的“生育权”就无法变成现实。由于在生孩子的问题上女性明显承受着比男性大得多的压力,也承担着更大的风险和责任,所以当夫妻双方在生不

10、生孩子的问题上发生碰撞时,一般说来法律才更倾向于尊重妇女的生育权即生育选择权、生育自由权、终止妊娠权。归根结底,处理这个问题的原则是尊重丈夫,取决女性,男女双方协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便只能分手,而不允许一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另一方头上。 关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所谓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都作了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四种情况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

11、)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给受害人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过错方应予赔偿经济损失,譬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给对方造成伤害后果所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对受害方的精神损失予以赔偿。在离婚诉讼中,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受到损害是肯定的,这种损害既包括物质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该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

12、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书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该解释还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作了原则规定,无过错方可据此请求法院判决过错方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的分割,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的权益,但这种照顾并不是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不能认为离婚时对无过错方多分了一些财产,就等于是赔偿了。因为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基于离婚时无过错方受到的损害,无损害则无赔偿。在离婚诉讼中,

13、谁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谁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及如何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都作了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无过错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是无过错方。因为无过错方是受害人,他(她)对分割人即过错方因过错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当然有权主张权利。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显然,第三者不能成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这是因为,第三者不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如果无过错方诉讼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而非离婚之诉。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

14、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可见,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的程序是很严格的。同时,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法也是不会得到支持的。站 维权热点 贯彻首部婚姻法与妇女地位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15、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于1950年4月13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经毛泽东主席命令于同年5月1日公布实施,是几千年来没有过的一个婚姻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第一个大法,也是劳动人民长期奋斗和人民解放战争胜利的果实。婚姻法共8章27条,制定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女子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利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索取钱物。婚姻法的原则和具体内容,从根本上否定封建婚姻制度,是在土地改革的同时,进一步肃清封建残余和建立新的社会家庭生活的重大改革。但是由于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封建思想和封建制度的残余还留有深固的影响,因而要改变这种旧思想和旧制度,是件非常艰巨的社会改革工作,所以必须经常地、系统地、艰苦细致地进行思想教育,才能贯彻执行,才能建立新的婚姻制度。一、贯彻婚姻法前的时代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婚姻制度是以夫权为中心的封建婚姻制度,男尊女卑,广大妇女受尽残酷的压迫和奴役。在封建制度的束缚下,奉行“三纲五常、三从四德、三贞五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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