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资金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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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释义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建设,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国有资源有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释义】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一、立法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建设,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国有资源有效利用。(一)公共财政收入体系所 谓 公 共 财 政 , 是指国家(政府)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于为市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活动或经济行为。公共财政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口径界定财政职能范围,并以此构建政府的财政收

2、支体系,它 主 要 着 眼 于 弥 补 “市 场 失 灵 ”, 是 与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相适 应 的 一 种 财 政 管 理 行 为 。 公 共 财 政 的 历 史 使 命 , 在 于 它支 持 、 促 进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形 成 和 发 展 。 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必 有 公 共 财 政 , 二 者 相 互 促 进 , 交 替 推 动 , 是 一 种 紧 紧 捆2在 一 起 的 双 边 互 动 关 系 。 只 有 真 正 建 立 起 公 共 财 政 体 制 ,才 能 建 立 与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 公 共 财 政 在 国民 经 济

3、 中 占 有 重 要 地 位 , 它 对 依 法 促 进 公 平 分 配 , 调 控 宏观 经 济 , 合 理 配 置 资 源 , 强 化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 发 挥 着 不 可替 代 的 作 用 。公共财政收入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其公共经济职能,利用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所取得的一切货币收入。公共财政收入是公共财政支出的基础,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托。公共财政的运行过程表现为“公共收入公共支出”两个相互衔接继起的阶段,公共财政收入是公共经济活动的起点和前提,其实质是政府将微观经济主体的一部分资源转移到公共部门。加强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是完善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二)制定

4、本办法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规模的逐年增大,制定统一的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成为培植壮大地方财源、完善公共财政收入体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迫切需要。1.加强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是保护国有资产资源、培植壮大财源的需要。近年来,针对国有资源开发力度加大、行政事业资产规模快速增长的实际状况,中央和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规范国有资产资源有偿3使用收入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财政监督和审计检查的情况看,由于现行法规制度覆盖面窄,系统性、权威性、约束力不够强,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尚未做到应收尽收。同时,

5、在现行管理模式下,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与部门、单位利益紧密相关,也导致部分资产资源违规使用和过度开发,带来一系列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既可以切断有偿使用收入与部门、单位之间的利益链条,防止国有资产资源的过度开发和违规使用,发挥好有偿使用的调控功能,也可以把资产资源优势转化为财源优势,维护政府权益、增加政府财政收入。2.加强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是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推动源头治腐的需要。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资源,是其履行职责的物质保障。由于部门职责差异及其他方面的原因,目前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资源数量差距较大。在现行管理模式下,这些资产资源所形成

6、的收入,全部归属各部门所有,不仅导致部门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均衡,而且也不利于廉政建设。从审计、财政监督检查以及清理“小金库”情况看,很多问题都与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不规范有关。将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制度,是缩小部门间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4需要,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源头治腐也具有重要意义。3.加强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是深化财政改革、提高政府调控保障能力的需要。近年来,我省加快推进综合预算改革,将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相继纳入部门预算;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了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管理。但是,由于行政事业单位

7、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改革不到位,目前一些非税收入依然游离于财政预算之外。国务院已明确要求,各地要于 2011 年底之前,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加快推进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改革,符合国务院加强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的要求,也符合“逐步弱化收费、强化资产资源收入管理”的财政改革思路。同时,将各类政府性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现“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 ,有利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增强政府资金综合运筹和调控保障能力。4制定本办法是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体系的需要。2004 年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下发后,各级积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结合实际探索政府

8、非税收入管理的途径和方式。从我省情况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和收入管理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政策规定;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下发后,政府性基金的申报、审批和征缴管理走上了规范化轨道;国有资本经营收5入预算已经实施,规范化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精细化管理向纵深推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罚没收入都做了法律性界定。在政府非税收入构成中,唯独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无法可依。制定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性质,界定内涵外延,规范征缴程序,强调财政综合预算管理,是落实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重要举措。本办法出台后,政府非税收入 6 大组成部分都有了对应的政策依据

9、,基本构建起了完善的非税收入法律政策体系框架,将进一步促进我省非税收入规范化征缴管理再上新台阶。(三)出台本办法的重要意义本办法的正式施实,是我省首次以政府规章形式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对其他各类型政府非税收入政策制度建设,将起到重要的示范意义。在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中,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来源渠道最复杂的收入,由于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存在形态各异,用途差别极大,有偿使用方式多种多样,很难用一种来源渠道或者收入表现形式来概括全部的有偿使用收入。通过对一般特征的表述,以及对征缴各环节做出明确规定,将使过去仅从理论上表述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落实到可执行、可操作的层面上。1.办法明确了国有资产

10、有偿使用收入范围,特别是将行6政事业单位利用其占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对外合作收入、对外服务收入,以及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收入等,纳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既包括产权的转移,也包括实物形态的消失。实物形态的消失,又是由包括拆迁、报废、外力致损在内的多种原因造成的。因此,办法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因报废报损取得的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范围。2.办法明确了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范围,进一步拓展了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在外延上,将公共资源、技术资源、政府信誉等纳入了国有资

11、源的范畴。在内涵上,将以前没有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偿使用收入,如利用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无线电频率、地热、网络、空间等资源取得的收入,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个别部门利用政府信誉向社会提供带有强制色彩的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官方网站广告权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利用各种技术资源开展对外服务、对外合作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了管理范围。3.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方式和征缴程序,对有偿使用收入征缴程序和步骤作了详细规定。明确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7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

12、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总之,本办法与财政部 53 号、省政府办公厅 5 号文件等政策规定相配套,形成了完整的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缴管理政策体系。有利于培植我省非税收入财源,缩小部门之间收入分配差距,减少单位违规行为,提高我省非税收入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二、立法依据制定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法

13、律、法规和政策,同时紧密结合我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改革实践,以及近年来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发现的各部门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表现形式与来源渠道等实际情况。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8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不适用本办法。【释义】 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对象等的规定。一、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亦即效力范围。政府规章的效力,通常包括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即适用的地域范围,也就是政府规章能够在什么地方发生效力。对空间效力,几乎所有的法律法

14、规和政府规章都要进行明确规定,以便遵照执行。一般情况下,空间效力应当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机关所在的整个行政区域。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仅适用于制定机关所在行政区域的部分特殊区域。本办法属于第一种情况,即在山东省整个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的约束效力。对人的效力,也就是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主体范围,即对哪些主体有效。时间效力,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间失去效力。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专门对时间效力作出了具体规定,即“本办法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释义还将对此做专门介绍。二、适用对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即适用主体,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本

15、办法中统称为执收单位。9(一)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管理和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和司法机关。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政行合一制度,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领导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它们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在我国,党的机关主要指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及其组成机构、监督机构,也包括共青团、妇联、工会各级委员会。权力机关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是指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以及行使社会管理职责的政府其他直属机构。政协机关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是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政治组织和平台,它还

16、包括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的各级委员会。司法机关,主要指各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二)事业单位按 照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规 定 , 事 业 单 位是 指 国 家 为 了 社 会 公 益 目 的 , 由 国 家 机 关 举 办 或 者 其 他 组织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举 办 的 , 从 事 教 育 、 科 技 、 文 化 、 体 育 、卫 生 、 经 济 建 设 、 农 林 水 气 等 活 动 的 社 会 服 务 组 织 。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 占 有 、 使 用国 有 资 产 的 社 会 团 体 和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应 划 入 事 业 单 位 管理 的 范 畴 。 事 业 单 位 一 般 要 接 受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的 领 导 , 有其 一 定 的 组 织 或 机 构 表 现 形 式 ,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地 位 。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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