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word论文】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股票期权制度及其实施障碍与改进分析(二)【企业研究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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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股票期权制度及其实施障碍与改进分析(二)(二)我国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障碍分析 严格地说来,我国目前试行的股票期权制度还不是国际上通行的股票期权制度。股票期权应当建立在较为成熟的公司制度基础上,它的推行也需要一定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实行股票期权制度还存在着一些制度上的障碍: 1、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残缺 我国在产权结构方面,国有股所占比重高,股东大会往往“一股独大” ,体现着大股东的意愿;董事会成员也基本上由国有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派出的代表担任,代表着大股东的利益;至于监事会,由于部分监事也由大股东推荐,少量职工代表又得服从公司经理领导,因此监事会往往也是形同虚设

2、。于是在我国股份公司中的法人治理结构中, “三会”共同形成了公司的“既得利益阶层” ,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大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还尚未定型、不健全,其突出表现是国有企业老板不到位,没有一个机构承担国有资产的经营责任,呈现出“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也就是说,高级管理人员大权独揽,很容易控制企业,他往往可以通过在职消费等途径获得大量的灰色收入,还可以通过操纵会计报表等方式影响股价而为自己捞取大量好处,更有甚者,经营者还可为自己定薪定股损害企业和所有者利益,又加之企业未建立严格的审计、考核体系,这些都使得期权激励的被替代性强,激励作用难以发挥。 2、三大市场发育滞缓 股票期权制

3、度的实施应当以有效的证券市场为前提,因为股票期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的逻辑前提是,企业的业绩上升能够推动股价上涨,也即证券市场的股票价格能够正确反映企业绩效,同时,在股票期权制中,行权价的确定、授予期权数量的权衡、经营者的业绩考核、期权股份的变现等也都与股市状况密切相关。而事实上,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还是典型的弱有效市场,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严重,特别是信息披露行为的不规范使上市公司股价脱离企业经营业绩,普遍高于股份价值。过度投机、市场流动性差以及政府对股市的干预,更会使股价的非理性波动,股价失真现象比较严重。由于证券市场上的公司股价难以正确反映企业业绩,使公司股价与企业价值和经营状况

4、相关性很低,股价不能正确反映经营者的实际努力程度和业绩,经营者的业绩难以得到市场的公允评价,因此,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目前还缺乏必要的证券市场条件。 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是企业的经营者,只有真正的企业家才懂得股票期权对他的重要意义,也只有形成公正的、竞争性的企业家筛选、淘汰机制,才能使股票期权计划发挥预期效用,这客观上要求有企业家市场与之相配合,以评估经营2者候选人的能力和人力资本价值,强化就职的竞争压力,促进经营者的流动及合理配置。目前我国推行股票期权计划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缺乏健全的企业家市场,因为我国多年来一直习惯于由上级行政部门任命企业经营者,对经营者的任职和离职没有有效的上岗竞争和离岗考

5、核机制,没有经过市场的检验和考核,经营者注重的不是企业的经营效益,而是职位的升迁,与所有者的根本利益背道而驰。在这种情况下,显然股票期权计划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从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看,竞争性不强,还存在着许多人为的分割和壁垒,企业的利润还不能充分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这为确定经营者薪酬结构中股票期权的比重设置了障碍。 3、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背景 股票期权制度的推行需要公司法 、 证券法 、 税法 、 会计法等共同构成一个规范股票期权相关行为的完备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发挥股票期权激励功能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条件。而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还难以适应股票期权制度实施的需要。我国目前仍没有任何一部类似于美

6、国国内税务法则的国家法律以规范股票期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实施细则,也缺乏类似于美国证券交易法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与交易的法律条款。 “因此,我国目前的股票期权制度实验基本上可以说是处在法律真空中运行的”11。这使得经营者缺乏稳定的心理预期,同时也使得我国的股票期权运作很不规范。 首先,从税法来看,目前还缺乏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必要准备。在西方国家,创立股票期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经营者规避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而在我国,在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过程中,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8】009 号规定的要求要交纳如下税款:认购股票期权应交纳 5%45%的个人所得税。转让股票

7、所得应交纳 20%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个人在认购股票后转让所取得的股票时,还应交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同时,我国也未规定股权激励是从成本中列支,还是来自于税后利润。这表明,我国实行股票期权制度,对经营者来说税率较高,提供的股票期权优惠政策较少,甚至是没有什么优惠可言的,在一定程度上就会相应地降低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不利于股票期权制的推行。 其次,从会计法来看,股权计划的设计需要运用大量的会计数据,另外,经理人的股票期权的披露,必然涉及到会计问题,因此,会计处理制度对股票期权制度的施行非常重要。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意见第 25 号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对企业股票期权相关行为的会计处理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8、然而目前我国尚无有关股票期权制度的财务会计准则,规范股票期权制度的会计法规仍不健全,企业难以对此类行为进行较为恰当的会计处理,由此也将影响到股票期权的有效实施。 再者, 公司法 、 证券法的具体内容还存在着有碍于股票期权制度实施的问题。首先,法律和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推行股票期权所需股票的来源。实行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股票,以备期权持有者行权时使用。例3如,美国是通过股票回购和新股发行来储备股票。我国现有政策和法律在新股发行和股份回购方面还存在一些障碍。按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成立时的资金必须是足额到位,公司设立时股本是充实的,不存在公司拥有但尚未发行的库存

9、股。中国目前的新股发行政策中也还没有允许从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中预留股份以实施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同时增发新股的政策也没有相应的条款。另外,根据公司法第 149 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除外。 ”证券法也规定, “上市公司除减资以外不得从二级市场回购可流通股份” 。由此,通过股份回购的方式取得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须股票的途径也是相应的法律规定所不允许的,同时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能赠予股票,也制约了企业实行股票期权。这些情况就使得相关股票来源问题成为在我国企业中推行经理股票期权计划的最大障碍。其次, 公司法第 14

10、7 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这使得经营者行权所购得的股票不具备流通性,这样就将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给经营者的收益长期停留在账面上,不能兑现,无疑极大地削弱了制度的激励作用,12如此则造成在实施股票期权过程中,经营者能否接受所有者授予的购股权力成为难点。而如果大多数经营者不接受,股票期权就将失去实际效力。再者,在利润分配方面,已行权的股份是否参加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所有者可否决定将一部分税后利润用于设立股票期权基金,以支持股票期权的实施都缺乏法律规定。另外, 证券法中,有关企业经营者在职期间不得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本企业股票的规定,同样也限制

11、了股票期权制的实行。 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 、 证券法及有关法规在立法设计时并未将股票期权制度考虑在内,因此才会产生一系列与股票期权制度相冲突的问题。 四、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对策探讨 综上分析,对建立规范的股票期权制度的迫切需要,应当有一个与改革方向及中央决定精神相一致的前瞻性的、同时又是从实际出发的回答,应当有比较完整的法规体系,以免非规范运作引致种种弊端。 (一)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是一个将经营者的报酬和公司股票价格紧密相连的一种激励机制,由于经营者和所有者存在不同的目标利益函数,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经营者事实上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因此经营者始终会存在一种通过不正当的手

12、段追求自己效用最大化的动机,因此要使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真正有效,不仅要对股票期权制度进行科学的设计,还要真正落实各机构的职责特别是监督机构对经营者监督的职责。由此可以看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股票期权制度有效运行的内在环境要求,是防止公司经营者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中滥用权力、侵犯所有者利益的基本前提。公司治理结构的功能,就是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合理配置权力、公平分配利益以及明确各自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解决国有企业的一系列体制性矛盾。理想的治理结构应该是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应该尽可能对应,即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的人应当拥有控制权,或拥有控4制权的人应当承担风险。从我国目前国有企

13、业试行股票期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来看,构建理想的治理结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在一般竞争领域调整国有股权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减持国家和国有法人股股份,支持养老基金等机构成为国有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提高公司股权的流动性,逐步推进法人股流通。在法人股不能自由流通的情况下,减少协议转让障碍。 2、严格规范国有控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法人财产关系 必须解决国有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问题。上市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集团控股公司、资本经营公司)必须实行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四分开。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根据投资于在上市公司中的股权,委派股东代表和按照公司法行使投票权,不能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干预上

14、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同时,要改变层层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经营者任命的机关要相互协调,建立更加有效的国有股权的行使制度。 3、加快健全董事会结构 按照公司法的规范,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是受托制定包括企业薪酬政策和人力资源开发政策在内的战略决策和监督机构。 健全董事会结构,首先要建立董事会内设的专门委员会,至少要有薪酬、审计、提名与考核委员会。其中,薪酬委员会以其专业性能为企业股票期权的实施提供最好的支持,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包括股票期权在内的经营者薪酬激励方案,供董事会讨论确定,待董事会批准后由薪酬委员会组织方案实施。薪酬委员会也要负责对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评

15、估股票期权方案对公司价值及股东的影响。中国国有企业普遍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且缺乏相关的技术知识,专门的薪酬委员会可独立客观地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专业化期权计划,作用重大。 其次,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我国公司法未规定独董制度。因此应按照2001 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全面推开独董制度。独董的集体规模优势应予强化,可将独董的比例提升至 51%。独董应拥有自己控制下的专业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诉讼委员会等,委员会的多数委员应由独董担任,主席也应由独董担任。 再者,应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强化董事的诚信勤勉

16、义务与责任追究,强化信息披露,增加公司透明度。特别在我国上市的国有企业,所有者的缺位使董事会往往代行股东大会的权利,在大量内部董事及董事兼任总经理的情况下,董事会的决定必然偏向于管理层。鉴于此,可规定:董事会对薪酬委员会制定的期权计划有实质性改变的,应作出情况说明,报注册登记机关备案(因为期权的行使涉及变更登记)13。 54、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董事、监事、经营者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如果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其责任,应允许股东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诉讼,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二)加强市场建设 股票期权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对经营者进行有效激励的薪酬形式,必要的假设是股价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即未来的盈利能力。14因此,要加强有效资本市场建设,为股票期权的实施提供一个相对完善、成熟、理性的资本市场,使股票市场形成有效的市场评价机制,这样,企业的股票价格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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