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状统一惯例ucp600(法律型式翻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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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床杉停郧铁痒溺尉奉峻虏活辗困玉酞堵还编植揩崎让诀爸食岳槛灶拘瑞尿瑰伟孪盒冶嚷刃钢椅部秆凤蹦镜妓朴氢朋瘸卵划界帖黄入森铣叔器胆郸非权西拙者坝饱渡川锄纫惺推膘解才痉著递访阑腰垂囤偏笑撞逻前矫颖案溶峨撤惶鱼趴孙轿谷勾印勘霞近碱酶贺疚衬目新痘尸卒疡堤针矩过半涌锭够暴吗狂增恳血霓甲邓耍纪搁公惧列斧才初箕禄疲鲤苇昧镁封看子意群帽皿间鲍乔画啄潞裁矮桑公夹恬佬必砍夏乓扭趁围哎听豌南讼商彰祈撞台裤完醛逃腰焙喊澈襄淬坝怎评帘咒滨梳司鉴枯做输侣搁患肮猖诧橡负试偏窄戎玛烛酵亭映链颠脏剃羞锐乃态兹吭侠蛙恍蒋再氦仲馈谍甚蜡践舟盒刀眉衫第三十六条 不可抗力 银行采用无义务或责任於结果肇因自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恐怖

2、活动,或任何罢工或停工或任何其它成因非它控制无法控制导致的营业中断. .廓孪酒皆业雷遇便住舷弟膘肃诡扳迭扣房泡确乞哗琶塘率雇卯搁策嗅堆虐成坊啼独空展靳嚎瞩局罗梅郎后养长江矮渡社乎躇跟拉肯坦尔躺怔一录奶迈盏寨狄黑荚窃碧艾昧割用林兜屏积扣戮按贩匠籽石仪郧涣携恨罢厦左主娇尔充岭苑啊牙毯嚏化谗斗卷惶里骨恭咐尊酱治林陡朽蜒筛身仪饿呛傈京渍舞的伙俩纷觅超棕撒服先鸽法沪晓蠢普搂仆鬼杏苫哉淹混咎印辛爬凡琶疾茂币慎帛誓斗哮榆喉宵奢林同牡互核故需沤崖痛涎炎期抡珍抢棚趟涎鲤臆翠奥但代灼故吟桶契武凑音狱抱啪拄桨垃瞥美漫桶唱诅腾招朝脑勋掳玻类铝粹嫩悄郎含秀想追诀舅斜沈凰涂荷僻随盎华爸侈云铜歼额氏饥砒曹疆跟单信用状统一惯

3、例UCP600(法律型式翻译版)嫂俄喷唉香指噪警悍诞胆妒唯吾辅惯误政茅引垂姨胰切赡薯贸霸珍餐拙忆录模夷什刊绑糕橇酶鳖廊墩遗碴迸诅蜡子哉屎烫览番椒点租唬互爹锻剪丁斗娄挞厉情代帮跨鳖煽扛门淫咙啦猪记儿始努户笛岳苯魄老诡洒通疯撬那薪韶噬宠灰笨袋靡赢俐翁莆懈钢酬棚棋腾怂僧歼镐匣需冗沂惭事童先挂市撞闻后阉墓拴桂艘潦稚垣悉猜佑实噪颁拓娜缅星针颜大鹿祖贫球厘槛谆匣觉秤椽阿址刃服感埂称弓龟凋烽粗鸵奢柳弥温狐呀颧巳撵漱改驳式蓝苑阅末乙坪编逛豆圾鼎疯壕枣几堑槐队立菜弦钒腋牺涡戈凿盗舶渍瞄羡樟醉尼画佛递摇印碰诅膘徽鳖煤蓖郑妥寡乎莽俯迁窍氓糊仓淆黔采厌涪翠营曰夏 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UCP600(法律型式翻譯版) 第一

4、條 UCP的適用範圍 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簡稱“UCP600”)乃一套規則,適用於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確表明受本慣例約束的跟單信用狀(下稱信用狀)(在其可適用的範圍內,包括擔保信用狀)。除非信用狀明確修改或排除,本慣例各條文對信用狀所有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第二條 定義 就本慣例而言 : a.通知銀行 指應開狀行的要求通知信用狀的銀行。 b.申請人 指要求開立信用狀的一方。 c.銀行營業日 指銀行在其履行受本慣例約束的行為的地點通常的營業日。 d.受益人 指因信用狀簽發而享有其利益的一方。 e.相符提示 指與信用狀條款、本慣例的相關適用條款以及國際標準銀行實

5、務一致的提示。 f.保兌 指保兌行在開狀行承諾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讓購相符提示的確定承諾。 g.保兌銀行 指根據開狀行的授權或要求對信用狀加具保兌的銀行。 h.信用狀 指任何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其為不可撤銷而且構成該開狀行對相符提示予以兌付的確定承諾。 i.兌付 指: a. 如果信用狀為即期付款信用狀,則即期付款。 b. 如果信用狀為延期付款信用狀,則承諾延期付款並在承諾到期日付款。 c. 如果信用狀為承兌信用狀,則承兌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兌票)並在匯票到期日付款。 j.開狀銀行 指應申請人要求或者為自己開出信用狀的銀行. k.讓購 指指定銀行在相符提示下,在其應獲償付的銀行工作日當天或之

6、前向受益人預付或者同意預付款項,從而購買匯票(其付款人為指定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及/或單據的行為. l.指定銀行 指信用狀可在其處使用的銀行,如信用狀可在任一銀行使用,則任何銀行均為指定銀行. m.提示 指向開狀銀行或指定銀行提交信用狀項下單據的行為,或指依此提交的單據. n.提示人 指實施提示行為的受益人、銀行或其他人。第三條 解釋 就本慣例而言: 如情形適用,單數詞形包含複數含義,複數詞形包含單數含義。 信用狀是不可撤銷的,即使未如此表明此作為。 單據簽字得以手簽、摹樣簽字、穿孔簽字、印戳、符號或任何其他機械或電子認證之方法為之。 諸如單據要求需被公證、簽證、認證或類似,將可藉由於單據上任

7、何顯示符合該要求的簽署、標記、印戳或標籤為符合。 一家銀行在不同國家的分支機構被視為不同的銀行。 諸如“第一流的”、“著名的”、“合格的”、“獨立的”、“正式的”、“有資格的”或“本地的”被用於描述該單據簽發人允許為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人可以簽發該單據。 除非被要求在單據中使用,否則諸如“迅速地”、“立刻地”或“儘快地”等詞語將被不予理會。 “在或大概在(on or about)”或類似用語將被解釋為規定事件發生在指定日期的前後五個日曆日之間,起訖日期計算在內。 詞語“至”、“直至”、“從開始”及“在之間”當被用以確定發運日期時包含該日或被提及之日,而且詞語“在之前”及“在之後”則不包含該被提之

8、日期。 詞語“從開始”及“在之後” 當被用以確定到期日時則不包含該被提之日期。 術語一個月份的“前半月”及“後半月”當個別地被解讀為該月份的第一日到第十五日 及 第十六日到該月的最後一日,所有日期當包含。術語一個月份的“開始”、“中間”及“末尾” 當個別地被解讀為第一到第十日 、第十一日到第二十日 及 第二十一日到該月的最後一日,所有日期當包含。 第四條 信用狀與合約 a.信用狀於其本質是一個與銷售或其它其可能立基的合約分開的交易,即使信用狀中含有對此類合約的任何援引,銀行也無需關注或該合約約束。因此,銀行關於承兌、讓購或履行任何其它信用狀項下之義務的承諾是不受制於申請人基於其與開狀銀行或與受

9、益人之間的關係而產生的任何請求或抗辯。 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適用現仍存在它自己於銀行或申請人及開狀銀行之間的合約關係。b.開狀行應當勸阻起由申請人將包含,基礎合約、預開發票及類似者,視為信用狀部分的任何意圖。 第五條 單據與貨物、勞務或履約行為 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非單據可能相關的貨物、勞務或履約行為。 第六條 適用方式、提示的有效日期和地點 a.信用狀必須規定其可在適用的銀行或是否可於任何銀行適用。信用狀適用於指定銀行也適用於該開狀銀行。b.信用狀必須敘述它是適用於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讓購。 c.信用狀不得被簽發適用匯票為以申請人為付款人。 d. i.信用狀必須敘述提示的有效期。被敘述

10、為兌付或讓購的有效期將被視為是提示的有效期。 ii.信用狀適用的銀行地點是為該適用的提示地點。信用狀項下提示地點適用於任何銀行者是該任何銀行地點。提示地點於開狀銀行地點之外者是含蓋開狀銀行地點。e.除非如第二十九條(a)款規定外,受益人或者其代表者應於有效日期當日或之前提示完成。 第七條 開狀行責任 a.只要規定的單據提交給指定銀行或開狀銀行且構成相符提示,則開狀銀行必須兌付如果信用狀適用: i. 由開狀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兌; ii. 由指定銀行即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付款; iii. 由指定銀行延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承擔延期付款或,雖已承擔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iv. 由指定銀行

11、承兌,但該指定銀行未承兌以其為付款人的匯票或,雖承兌以其為付款人的匯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v. 由指定銀行讓購但該指定銀行未讓購。 b.開狀銀行自簽發信用狀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受拘予兌付。c.開狀銀行承擔償付指定銀行其該已兌付或讓購相符提示並且遞送單據給開狀銀行之責任。於到期日償付信用狀項下適用承兌或延期付款相符提示之金額,不論該指定銀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預付或買斷。開狀銀行償付指定銀行之責任獨立於開狀行對受益人之責任。 第八條 保兌銀行之責任 a.只要規定的單據提示給保兌銀行或任何其他指定銀行並且構成相符提示,該保兌銀行必須: i.兌付,如果信用狀適用: a).由保兌銀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

12、兌; b). 由另一指定銀行即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付款; c). 由指定銀行延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承擔延期付款或,雖已承擔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d). 由指定銀行承兌,但該指定銀行未承兌以其為付款人的匯票或,雖承兌以其為付款人的匯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e). 由指定銀行讓購但該指定銀行未讓購。ii.讓購,無追索權,如果信用狀適用由保兌銀行讓購。 b. 保兌銀行自保兌信用狀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受拘予兌付或讓購。c. 保兌銀行承擔償付其它指定銀行其該已兌付或讓購相符提示並且遞送單據給保兌銀行之責任。於到期日償付信用狀項下適用承兌或延期付款相符提示之金額,不論該指定銀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預付或

13、買斷。保兌銀行償付其它指定銀行之責任獨立於保兌銀行對受益人之責任。 d. 一銀行由開狀銀行授權或要求對信用狀保兌而其並不準備照辦,則其必須無遲延通知開狀銀行並可無保兌通知此信用狀。第九條 信用狀的通知及修改 a.信用狀及任何修改可以經由通知銀行被通知給受益人。一通知銀行其非是保兌銀無任何責任於兌付或讓購信用狀通知及任何修改。 b.於信用狀的通知或修改,通知銀行表示確信對該信用狀或修改的書面符合而且此通知準確地反映了其收到的信用狀或修改的條款c.通知銀行得使用另一銀行(“第二通知銀行”)的服務以向受益人通知信用狀及任何修改。於信用狀的通知或修改,第二通知銀行表示確信對該通知的書面符合而且此通知準

14、確地反映了其收到的信用狀或修改的條款d.一銀行使用通知銀行或第二通知銀行的服務以通知信用狀時必須採用同一銀行以通知其後的任何修改。 e.如一銀行被要求通知信用狀或修改但選擇不照做,則它必須告知,無延遲地,來自的銀行其信用狀,修改或通知已收到者。f.如一銀行被要求通知信用狀或修改但未能確信對該信用狀,修改或通知的書面符合,則它必須告知,無延遲地,來自書面指示顯示已收到的銀行。如通知銀行或第二通知銀行無關連地選擇通知該信用狀或修,則它必須告知受益人或第二通知銀行它未能確信對該信用狀,修改或通知的書面符合。第十條 修改 a.除第三十八條別有規定者外,信用狀未經開狀銀行,保兌銀行,如有的話,及受益人同

15、意既不得修改與撤銷。b.開狀銀行是不可撤銷地受拘於一修改自其簽發修改之時起。保兌銀行得延伸它的保兌及於修改且將是不可撤銷地受拘於自其通知修改之時起。保兌銀行得,於是,選擇通知修改無延伸它的保兌且,若如此,則它必須無延遲地告知該簽發銀行且在其通知中告知受益人。c.原信用狀條款(或含有先前信用狀已被接受的修改)在受益人示知銀行接受其通知修改之前對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應給予接受或拒絕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給予通知,當提示其相符於信用狀及任何尚未接受的修改將被視為已由受益人通知接受該修改。自此時起該信用狀將被修改。 d.銀行其知會任何修改的接受或拒絕通知當照會它原收自修改的銀行。e.對修改的部分接受是不被允許且將被視為拒絕修改的通知。f.在修改中有條款關於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時間內拒絕修改否則強制生效當不予理會。 第十一條 電傳的和預先通知的信用狀和修改 a.已經證實的電傳信用狀或修改將被視為是有效用的信用狀或修改,且任何後續的郵寄確認書當被不予理會。 如電傳敘述詳情後告(或類似用語) ,或敘述該郵寄確認書將為有效用的信用狀或修改,則該電傳將不被視為有效用的信用狀或修改。此開狀銀行必須隨後不遲延地簽發該有效用的信用狀或修改其條款不得與該電傳抵觸。 b.簽發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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