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word论文】国有企业如何正确行使抗辩权应对专利侵权诉讼【企业研究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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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有企业如何正确行使抗辩权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摘要:国有企业在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时,可以行使如下抗辩权:审查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以专利的有效性进行抗辩,以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进行抗辩,诉讼时效抗辩等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专利诉讼;抗辩 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中,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有许多企业有时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特别是有的私营企业,在与国有企业的竞争中,对国有企业乱用诉权,干扰国有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国有企业应学会如何正确面对专利侵权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仅就如何应对专利诉讼进行论述。 专利侵权诉讼是原告以被告违反专利法,侵犯其有效

2、的合法专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侵权之诉。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抗辩权是指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部分或全部的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 当国有企业作为被告被控侵犯专利权的时候,要冷静的对待,积极的面对,认真地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选择抗辩方式: 一、审查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权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是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即两类主体有资格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一为专利权人,二为利害关系人。对于专利权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我们在理解上不会存在歧义。而“利害关系人”究竟具体指的哪些主体,专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3、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对此作出的解释,“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的合法继承人。 如何确定人民法院受理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依据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是指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大连、烟台、温州、佛山、青岛的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

4、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当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或受诉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时,被控企业应当及时的行使抗辩权。 二、以专利的有效性进行抗辩 被控企业应当审查原告的专利权是否已经超过保护期,是否已经被权利人放弃或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根据专利法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的

5、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实施超出保护期的专利,不存在侵权。 根据专利法四十四条规定,专利权人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或者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年费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人的放弃声明应当是书面的。三、以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进行抗辩 企业在被控侵权后,应当审查涉案专利是否具有专利性,是否具备申请无效宣告的理由。 申请无效宣告的必要性。从具体制度设计来说,由于效率,人力资源等因素的考虑,在三种专利中,只有发明专利是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而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都是只采取形式审查,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审批迅速,收费低廉,使申请人能够尽快的获得

6、申请。但是,这种审查方式,也同时大大增加了本不该授予专利权而授予专利权的情况。 申请宣告无效的理由: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之主题不合格。2.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缺乏新颖性、美观性和非冲突性。3.申请人主体不合格。申请人主体不合格主要是指没有专利申请权的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并因此而获得专利权的情形;另一方面,是指外国人不符合专利法第 18 条规定的情形。4、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没有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被控企业可以仔细分析原告的专利说明书是否对其发明创造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如果不满足这一条件,则表明原告

7、的发明创造没有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据此可以请求宣告其专利权无效。5、权利要求书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也就是讲,权利要求书所要求的专利保护范围在说明书中找不到依据。因此,被控企业应分析对比原告的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收集说明书不支持权利要求书的证据。6、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为收集这方面的证据,被控企业应调查原告的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在审批过程中的修改变动情况。7、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所保护的领域。比如原告的发明创造本质上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则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即使被授予专利权,也应宣告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8、九条、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所以,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答辩期间内,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以中止诉讼为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多以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作为中止诉讼的依据。这就要求被控企业申请宣告无效后,应当及时取得并向法院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 四、诉讼时效抗辩 依照民法通则及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

9、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因此,被控企业可以提出专利权人行使权利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自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过二年的,专利权人将失去胜诉权。被控企业基于连续并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已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法院通常根据原告的请求判令被控企业停止侵权,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3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 年 4 月 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 专利法(1984 年 3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2 年 9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0 年 8 月 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 年 6 月 5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79 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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