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讲义》doc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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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所有权一概述 (一)定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永久全面与整体支配的物权。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所有权具有完全性:指所有人对于标的物可以全面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他物权仅享有其中的部分权能。 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所有权虽然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支配权能,但所有权并非这些权能的集合,而是各项权能所由派生的单一体。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可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但当所有物上的其他权利消灭后,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 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所有权的存在不能

2、预定其存续期间。 (二)权能: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物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 1.占有: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 占有可以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 非所有人占有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占有人不知道或者无须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为善意占有;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非法的为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在法律上要受到一定的保护。 2.使用:不毁损物体或者变更其性质,依照使用方法加以利用。使用可以分为所有人使用和非所有人使用,后者分为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 3.收益:收取所有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依照所有物的自然属性对物加以利用而获得的利益,如果实

3、等;法定孳息指依照法律关系获得的利益,如利息、租金等。 4.处分:处分是所有权最核心的内容,是所有权的关键。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5.排除他人干涉:受到他人干涉时方能表现出来。 前四项权能称为积极权能,后一项权能称为消极权能。二、所有权的取得、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原始。继受 1.原始取得: (1)劳动所得 (2)孳息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3)国家强制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

4、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4)无主财产:包括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和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后祥) (5)先占:(后祥) (6)添附:(后祥) 2.继受取得:主

5、要包括买卖、互易、赠予、继承等。 (二)所有权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原因主要有: 所有权的转让 客体消灭 主体消灭 抛弃 强制消灭等。 三、我国所有权的种类: 1.国家所有权 物权法第四十五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四十九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

6、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集体所有权 第五十八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

7、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一条: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

8、、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六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私人所有权 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六十五条: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

9、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大陆法系一般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四、取得时效 (一)定义、理由 1.定义:无权利人,继续以一定状态占有他人之物,经过法定期间而取得所有权,或者继续以一定状态行使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经过法定期间而取得其权利的制度。 我国物权法对取得时效未予规定。 2.理由:保护长期所生的法律关系,谋求社会的稳定。 (1)法律的目的本在保护真正的权利关系,但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长期存在后,社会常常信赖其与真实权利关系相符,且在此事实状态上建立各种法律关系,如为保护真正权利人,一旦将之推翻,势必将已经建立的各种复杂关系完全毁坏,造成社会的不安和混乱。 (

10、2)权利人长期消极不行使权利,无权利人却积极行使权利,与其保护前者不如保护后者。 (3)证明真实权利关系的证据,常因年久而失散,不易获得,即使有,也难以辩明真假,与其兴师动众寻求无法确定的真实状态,不如维护现状。 (二)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的要件 1.占有的事实。此占有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 2.期间的经过: 台民第768条: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间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动产者,取得其所有权。 3.他人的动产 (三)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的要件 1.占有的事实。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 2.法定期间的经过: 台民第769条: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间和平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者,得请求登记

11、为所有人。第770条: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间和平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而其占有之始为善意并无过失者,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 3.他人未登记的不动产。 (四)取得时效的效力 取得时效完成后,动产占有人即取得所有权;不动产占有人,仅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非当然取得其所有权,必须办妥登记后,方能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五)取得时效的中断: 1.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 2.占有人变为不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 3.占有被侵夺而不能回复。五、不动产所有权 (一)不动产所有权的种类 1.土地所有权 (1)国家土地所有权: a.城市市区的土地; b.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收购为国有的土地; c.依

12、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原、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e.因国家组织移民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集体土地所有权: 民法通则第74条把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界定为“劳动群众集体”,并进而规定集体土地的主体是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主体则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2.房屋所有权: 城镇房屋与农村房屋; 全部产权与部分产权; 单独所有与区分所有(二)建筑物区分

13、所有 1.定义: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享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有部分按其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性质: (1)复合所有权说: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形式,不同于共有。 (2)共有权说:将建筑物整体视为全体业主共有。 (3)享益部分说:否定二元论的区分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做法,直接将二者合并,称为“享益部分”,认为以该“享益部分”为标的而成立的不动产权利,即为区分所有权。 3.专有权 (1)定义: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

14、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专有部分 A.范围:专有部分系由一定平面的长度和一定立体的厚度所构成,与其他专有部分以墙壁、天花板、地板等加以间隔,其范围如何,总共有四种学说: a.空间说:专有部分由墙壁、地板、天花板所围成的空间,至于墙壁、地板、天花板属于共有部分。 b.壁心说:专有部分由到达墙壁、天花板、地板等部分的中心线; c.墙面说:专有部分包括墙壁、天花板、地板等表面的粉刷部分; d.折中说:专有部分的范围依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而定,在区分所有人相互间对于建筑物维持、管理关系上,专有部分采墙面说,在外部关系(如买卖)等关系上,采壁心说。此为通说。 B.限制 不得有妨害建筑物正常使用及违反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 应当依照规定用途使用专有部分,不得擅自变更。 (3)专有权人的权利义务 4.共有权 (1)定义: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2)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楼梯、屋顶、电梯、外墙等;建筑物的附属物,如供水设备、排水设备、供暖设备、道路、绿地等;建筑物所占地基的使用权; (3)业主的权利义务 5.管理权 (1)定义:管理权是指业主作为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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