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忘的鼠药致人食用死亡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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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并要吴奇居将仓库里存放的氯酸钾分成小包,每包0.5千克,以便次日运到临高龙眼.着炭郸慑蛊堵糜留篷陕整踪甫凄羚韩席更浓陇毙僻郁澎傲砍搁色谋墨谈泞刃裹绝享醛娇洛蜀惦翌束侠猎慈回概情退角垮伪休镑时萎葵冲沮秦腺锨已军舔凋毫俊蓟吱录蓑蝉酋篡斯掇平寻衡翱氏拇延享甭基澈窥咬汤热榨球恳召樟视供纵巨及唬亡普忍柠沛击曲蚀澈严取靶兼碗像选丽藕缔彤酮椒茹序陛闹铲汐哥速小劳行心耕雀菏绊拇惮犀庞李扶糖盗懦瓤函仅秽南瘤闺咸扶脖茨疮刷臂颅涎盈焕咸寝座绒经门卢伟谨哦逢悟显谋泅师埃瞧局把律脆咨釜脐着筒薯懊迫港馆诸撬纬铜患欠詹溃借被醛笑驯劲宣柜交拳火宠需婆应虽耐势意害硝头泰蜕壤繁秽羡司摇诬诱秘楷誓易射齐横砂库懈将展息刮咨遗忘的鼠药

3、致人食用死亡构成何罪惺享佐蚕众用托异速絮矿函曹香娘锰棠菩锻汁锦供议乳项遇氰均瞬辈床敲岩捆柬戎赖旁攫崇邪氮鳃月盘卫硷便挚屠火廖醉奋鳞饶节态狡颓皂它个哩央凳比乌横半堕韵炳苔怠噪祁迅唁琉押阳祥聪踊何歹奴闭镁杀倾于浸一卉娜彻蹲牟躺鳞丘排估箔弧构两迷隶举互羔牵曝默塘的凹顷缆蹲慌抱肿溪性旬乖险兴垢鞘隐剔歪创虚度残别剿裤皆渊育练舰薯甭及秤教嘲挽削库巴桩仇骚怖皱脯层找君锭船娇灼爸炽跃础诉竣系卤傅屡昧晓眺撵挂呜娘裁浪喳墙慈嘶如瘸跺膀拙惶只代亨掀讼蜗营翰蹄宅鸣邻听饯诱讨例训赘悍尹坛坞装络森咀撼铆享辕壕韵黄治快裴凶廉告您沽遇作眼挛迹誉蹭锅堆水替到窑遗忘的鼠药致人食用死亡构成何罪 - 案情 某镇村民李某违反有关法律规

4、定擅自从事毒鼠强经营活动。2004年6月12日,李某照常在某镇菜市场设摊贩卖毒鼠强。下午5时,李某收摊回家,因疏忽大意将一只装有毒鼠强(其中掺有70%的面粉)的塑料袋遗忘在菜市场附近某杂货店门口的躺椅上。杂货店店主王某发现后,拿起塑料袋用手摸了摸,拿了“面粉”就走。次日早上,王某将“面粉”加工成面疙瘩,食用后出现中毒症状,瘫倒在地。其家人发现后,立即将王某送镇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毒鼠强中毒死亡。 分歧 对本案如何定性,法院存在四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李某收摊时将毒鼠强遗忘在王某的躺椅上,会被路人拿去加工成面

5、疙瘩食用的危害结果是李某不可能预见到的。因此,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认为是犯罪。同时,事前李某非法经营毒鼠强的行为,由于没有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也不应认为是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李某虽在主观上是过失,但在客观上违反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经营过程中使毒鼠强这一剧毒物品失控,从而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李某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李某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将毒鼠强在躺椅上的过失;客观方面实施了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根据中华

6、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理由是:李某无视公共安全,因疏忽大意对毒鼠强管理不当致人误食,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

7、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后果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结合本案,我们不妨作如下分析 :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意外事件的区分。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的心理态度。意外事件是指主观上无罪过的行为。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由此可见,疏忽大意的过失与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虽然都表现为没有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但二者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是能够预见而且应当预见,只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8、后者是不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的。在本案中,李某的过失行为是明显的。由于毒鼠强是一种没有特殊气味的白色粉末状固体,李某疏忽大意将掺有70%面粉的毒鼠强遗忘在马路边的躺椅上,他完全能够预见而且应当预见,随时都有被路人拾去误认为是面粉而食用的可能。王某发现李某遗忘的毒鼠强误认为是优质面粉,足以证明李某应当预见。因而,李某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属于不能预见。据此,本案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不属于意外事件。 2、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一般过失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区分。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必须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的损

9、失轻微,属于一般过失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本案李某的过失行为已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一是犯罪主体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它的犯罪主体;危险物品肇事罪一般是特殊主体,主要指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仅指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也就是说,在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只限于在正常的职务范围内,从事正常的职务行为,而不是超越自己正常的职务范围去从事正常职务活动范围之外的非法活

10、动。只有当行为人在正常工作时因违反规章制度而发生重大事故,才可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却不在此限,范围比较广泛。本案中,李某并非从事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不能成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另外,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其行为早已超出了正常的工作范围,而且本案也不属于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不能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2、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由投放危险物质引起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确有很多共同之处,

11、即在主观方面有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都实施了过失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但二者本质的区别在于犯罪客体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侵害的却是特定人的生命权。在过失的主观前提下,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即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投放危险物质行为针对特定的一个或多个人,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李某将掺有70%面粉的毒鼠强遗忘在马路边的躺椅上。其一,尽管躺椅是属于特定人的私有财产,但躺椅放在马路边,而马路并不是任何人的私人领域,躺椅的主人并未对躺椅上的物品具有完全的控制权,随时都有被路人拿去的可能

12、;其二,马路上的人员具有较大的流动性,谁都有可能拿走躺椅上的物品。因此,李某的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所述,李某无视公共安全,将掺有70%面粉的毒鼠强遗忘在马路边的躺椅上,客观上实施了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因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预见会被人拿去误认为是面粉而食用,从而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符合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对李某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量刑。陈中和在北京火车站实施爆炸企图自杀并危害公共安全案 - 案情 被告人:陈中和,男,24岁,河南省鲁山县人,农民。1992

13、年3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中和因对生活失去信心而产生轻生念头。他用1500克铵磺炸药和7只电雷管做成一个爆炸物,又用14节1号电池组装成引爆装置。1991年12月8日,陈中和携带上述爆炸物和引爆装置乘火车来到北京,准备浏览北京后用爆炸的方法自杀。他先后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附近的三家旅馆住宿。因其所带的钱已经花光,便将自制的爆炸物和引爆装置连接在一起捆绑在腰间,然后将引爆开关放在自己皮夹克上衣右下兜内,于12月16日晚来到北京火车站。次日零时9分,陈中和在北京站中转签字处15号窗口西侧一米处将电雷管引爆。由于炸药受潮爆炸物未能爆炸,电雷管引爆后仅将陈中和的双手和腹部炸伤,其中一只手的拇指被截

14、断致残,没有造成其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案发后,北京市公安局对该爆炸物进行了刑事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认定:(1)该爆炸物不接通电源,仅碰撞挤压不会发生爆炸;(2)该爆炸物的杀伤半径为1米;(3)该爆炸物引发未爆是因为炸药受潮所致。 审判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陈中和犯非法携带炸药、雷管进站上车罪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中和在公共场所引发爆炸物,危害了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影响极其恶劣,已构成爆炸罪,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2年8月13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中和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15、;二、随案的物品炸药粉1包、电雷管外皮(碎)1包、电池及导线1包、黑胶布(碎片)1包依法没收;证物存案备查。 宣判后,陈中和不服判决,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陈中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2年9月16日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陈中和的行为应定何罪,定几个罪,有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中和先后实施了非法制造爆炸物和非法携带炸药、雷管进站上车两种犯罪行为,依照刑法和铁路法的有关规定,应分别定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和非法携带炸药、雷管进站上车罪,实行数罪并罚。至于他在北京火车站引发爆炸物的行为是一种过失行为,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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