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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散称商品验收计量标准一、总则为了统一散称商品验收计量标准,保障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标准。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散米,谷类,豆类等杂粮;花生,瓜子,葡萄干,木耳,粉条等干货类商品的验收、配送。 本标准适用于物流管理部、各门店。三、验收标准参照执行民生家乐商品验收标准。四、验收计量标准 散称商品验收采取抽检方式,取平均值确定袋装重量。 10袋(含)以下按到货量的30%抽检。 100袋(含)以下按到货量的20%抽检。 100袋以上按到货量的10%抽检。 根据商品包装物实际称重值扣除皮重。 验收数量计算公式:(平均包装重量皮重)到货件数收货重量五、复核验收标准 散称商品复核验收计量标准同上。 复
2、核差异值在正式配送/返配出库单实发数量0.5%(含)内,以实发数量审核入机,不得生成配送/返配差异单。 复核差异值超出实发数量0.5%以上部分,在正式配送/返配出库单实发数量中予以扣减审核入机,系统生成配送/返配差异单。六、散称商品差异处理 散装称重商品收货完成后,由门店在24小时内向物流反馈差异信息,物流在24小时内向门店回复处理措施。 属物流验收、配送责任的,收货门店依据配送/返配差异单申请做返配处理;物流管理部将依据物流商品损耗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属门店收货责任的,由收货门店自行报损处理,同时核销配送/返配差异单。 门店、物流对差异形成责任发生争议的,由防损安保中心裁决。七、附则 散称商品验收计量标准由物流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