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提纲(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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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复习提纲(国税)应考注意事项1、考试内容。全部包含在考核教材税收执法基础知识一书中(其中有争议的内容不考)内,考核答案以书为主。考核范围严格以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核大纲(P340353)准,对大纲中“掌握”部分要考,“熟悉”“了解”部分中最基本的部分要考。2、考核题形。考试题形均为客观试题,包括:单项选择、多项选择、案例分析和计算。其中,案例分析和计算也以单项选择或多项选择的方式出题,其难度在于案例题的答案可能是单项选择,也可能是多项选择,因此,在做案例分析题时,一定要对题干部分进行认真审阅,其中对没有把撑的答案不选。(案例分析题计分方法,多选错选不得分

2、,少选选对可作情给分。)3、考核题量及重点内容。考核的题量为2小时左右(在熟练掌握的情况下,1小时左右能做完)。重点的考核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如: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在全部考核内容中,法律知识占70%80%左右,其中,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又占50%60%的内容。税政实务较少。4、应考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考试教材一定要通读,确保掌握知识的逻辑性和连续性,提高答题能力;二是,考试时,应注意多审题干,对涉及程序的考题应注意区分法定程序和内部习惯程序,考试时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答题。第一章 法学基础第一节 法的概念与特征法的定义:法是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

3、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的基本含义。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则专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只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一、法是由谁制定的?法是由国家创制的。*二、创制法律的三种形式:制定、认可和解释。*三、法的本质。主观方面:一是法所体现的是共同意志;二是法所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客观方面:法现象的核心内容是权利和义务。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或

4、人民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真正本源,是法的本体。四、法的基本特征有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五、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强制力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第二节 法的作用与价值一、 法的规范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二、 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相对于法的规范作用更为重要,主要包括维护一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的统治;执行公共职能。第四节 法的分类与效力一、法的分类(一)多数国家的分类1、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划分。2、根

5、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3、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调整范围划分。4、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划分。5、成文法和习惯法。(二)部分国家的分类1、公法与私法。公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私法主要是调整国家的公民个人之间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2、普通法与平衡法。3、联帮法与联帮成员法。注意事项:考试时,能够对一种具体的法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例:国内涉外因素的法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属国内法,也是实体法。例:根本法,即宪法;普通法,即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例:实体法是指所规定的主要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

6、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程序法是指所规定的主要是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实施的程序或方式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税收征管法等。(实体法也不是不涉及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任何程序和方式,只是说它主要规定的是实体权利和义务;程序法也不完全不涉及实体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诉讼权利本身说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实体权利。)二、法的效力(一)法的四个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可分为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及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适合(中国)。*(二)法的生效时间。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

7、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三)法的溯及力。1、概念:是指新法颁布实施后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可以加以适用的效力。*2、五大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属法律规定有朔及力的国家)。第二章 立法法第一节 立法权限一、立法法是依据宪法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界定:一是国家权利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立法权的划分;二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二、各类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及创制规范的基本名称。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制定法律。其中,全国人大的立法权是制定国家基

8、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有两个方面:一是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二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2、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3、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所在地区省级地方法规特指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4、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根据宪法、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和行政法规,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国务院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规定、办法和规则,即部门规章;6、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制定地方

9、性规章。*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享的专属立法权的范围。专属立法权非经授权,其他机关不得进行立法;经授权的,国务院可制定行政法规(如:所有现行税收法规均为授权制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省、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地方性法规。1、有关国家主权的事项(包括政治、经济、领土、对外、属人等主权);2、各级人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与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其他。其中,不得授权立法的事项:一是有关犯罪和刑罚的事项;二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三是有关司法制度的事项。第二节 立法程序一、创制程序(一)法律创制程序:法律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和公布等四个环节。法律案的通过: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创制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决定和公布等四个环节。(三)地方性法规创制程序:提出、审议、表决或报批(即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11、定的地方性法规应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公布等四个环节。(四)自治条例和单例条例创制的程序:提出、审议(只能由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审议)、报批(均需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方可生效。其中,对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应由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和公布。注意:程序顺序不能颠倒!(五)地方性规章创制程序原则上同行政法规创制程序的规定相近。二、表决制和决定制(即首长负责制)的适用范围: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用表决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适用决定制。决定地方政府规章案,不实行表决制,而由省长或自治区主席或市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否决或暂不通过、经调查研究

12、后再讨论的决定。第三章 行政法学基础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二、合法行政原则的内容:一是行政权力的存在必须有法律依据。即行政机关的设置和组织只能由法律规定,其所具有的权力、应履行职责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权力的授予和委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二是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三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即影响权利或增加义务的规定,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三、合理行政原则内容。这一原则产生的

13、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具体内容包括:一是符合立法目的;二是只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不相关因素;三是平等地适用法律,对相同事件同样对待、不相同事件不同对待;四是,符合社会道德;五是有得于资源和环境保护;六是符合比例原则。其中应特别注意,对超过自由裁量权限范围以外的,不是合理不合理的问题,而是合法不合法的问题。第二节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考试重点)一、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资格:一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二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三是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法律规定的组织。(二)行政主体职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处罚权、行

14、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司法权等8项。(三)行政主体分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四)行政相对人具有是处于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个人和组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及在行政关系中,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影响三个特征。二、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要件1、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一是资格要件,即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或依委托享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体;二是权力要件,即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三是形式要件。即行政行为一定的形式表现来看,为相对人所知;四是功能要件。即行政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相对人的权益,能够产生法律效果。2、行政行为

15、的生效要件。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就是为行政相对人所知。不送达、不告知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行政行为。*生效要件的形式:一是即时生效。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立即生效;二是受领生效。即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政机关对其作出了某种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从书面通知送达到相对人处开始生效(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仅适用于不特定相对人);三是附条件生效,即行政行为生效附有一定期限或条件,当期限来到或条件满足时才能生效。3、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和形式合法等5项。*4、行政行为的效力:一是公定力,即行政行为一旦生效,无论其是否合法,都首先被推定为合法,行政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或服从;二是确定力,即行政行为一旦生效,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要求变更;三是拘束力,即行政行为生效之后就开始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生产约束和限制;四是执行力,即当生效行政行为的实施产生阻碍时,保证其得到执行的效力。*(二)行政行为的特征:执行性、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三)行政行为的分类(重点考试内容之一,案例题会出现)依照标准的不同,可作以下分类:1、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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