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婚房应注意保留出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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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为子女购置婚房,应注意保留出资证明【李律师说法】 父母拿出半生积蓄为子女购置婚房,在当代社会中已是普遍的现象了,但由于子女与配偶离婚而导致房产纠纷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所以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

2、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案例介绍】王先生的父亲为了给儿子购置婚房,将自己多年的积蓄30万元交给了儿子,王先生即将钱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内,后用这笔钱购置了甲、乙两套房屋,产权人均为王先生本人。2003年王先生经人介绍与陈女士认识,半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夫妻二人与王先生的父亲共同生活,住在甲房屋。2006年,陈女士经过丈夫同意,与第三人刘先生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将乙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先生

3、,又用这笔钱购置了丙房屋,产权人为王先生和陈女士两人。2010年,王先生与陈女士感情破裂,就夫妻财产协议分割,此时,王先生的父亲提出,丙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理由是丙房屋购房资金的来源是乙房屋的出售款,而乙房屋虽然登记在儿子的名下,实际出资人为自己,所以乙房屋的出售款50万元应属于自己,同理,用这笔资金购置的丙房屋的实际产权应属于自己。而陈女士则认为这是王先生与父亲的做法是为了达到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遂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

4、利后果。王先生的父亲和王先生均说明乙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王先生的父亲,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而陈女士出售乙房屋的行为事先已得到产权人王先生的认可,购买丙房屋后产权人登记为王先生和陈女士两人,可以认定丙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法院最终支持了陈女士的主张,将丙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先生和陈女士各占一半份额。【李律师点评】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所有权应以登记的内容为准,即只有在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王先生及父亲在法庭答辩中均声称乙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王先生的父亲,但又拿不出确凿的证据。如果当时王先生的父亲不是将钱给儿子,而是直接从自己的银行卡中支付房款,或者王先生的父亲购房后在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无论是采取哪种措施,都不会出现后来无法举证的尴尬。当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并不是希望有婚姻破裂的一天,但房屋毕竟是生活中的重要财产,所消耗的金额巨大,因此最好还是未雨绸缪,要注意保留购房的出资证明,或是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也可以采取与子女签订协议的方式,注明自己在房屋出资的比例及对房屋产权所占份额,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自己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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