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施工管理办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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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是 否 否是 现场施工管理规定现场施工管理规定 目的:通过本办法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现场施工中的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管 理。 1、工程施工管理基本程序: 1.1职能关系:公司工程部(以下简称工程部)代表公司对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监理单位 的现场监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是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现场直接对接的窗口部门。 1.2工序质量控制程序: 隐蔽工程、签证工程、指定工序,监理验收合格后必须报工程部确认。 1.3资料上报审核程序: 2、 工程质量: 2.1 项目管理体系: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申报开工申请表,包含: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各类管理体系、 总进度计划

2、等必备资料(必须是现场切实可行的,从别处借用或网上下载修改的,一经发现按必须是现场切实可行的,从别处借用或网上下载修改的,一经发现按 10001000 元元/ /次罚款)次罚款) ,经监理单位审查、甲方核准后方可开工。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责任人,相关人员应具备相 是 否 建设程序规定及建设单位指定上报 的所有资料、具体要求,在例会或相关 办法中予以书面明确,并按此流程执行。 施工方上报资料 监理单位审核 指定资料报甲方 工序施工 施工单位自检 甲方、监理验收 下道工序施工 是 1 应资质。特殊情况下,经工程部批准,可在开工后 10 日内完成申报与审批。施工单位滞后申报需按 200 元/天向甲方支付

3、违约金。 施工项目部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应符合投标文件 的相应资格和能力。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施工单位委派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资料员一天内 离开工地现场超过 4 小时,必须向甲方专业工程师以上请假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项目经理离开期 间,必须指定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的代替人。未按本款要求执行每次承担 1000 元处罚。 施工过程中,工程部有权指令施工单位更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 等及施工管理人员)及班组,施工单位应执行。 2.2 材料设备: 2.2.1 所有材料、设备和构件首批进场时应提交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等,并经监理单位、

4、工 程部专业工程师审查合格。未按该要求办理的材料一律不得使用。 2.2.2 必须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如发现不合格材料进场,施工单 位必须及时清退出场。 2.2.3 工程部抽查材料与施工质量(报验资料、实物质量、施工工艺与方案) ,监理单位、施工 单位必须配合检查,对不配合检查的施工单位按检查项不合格进行处理。 2.2.4 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乙供材、非甲方指定品牌材料以及未经工程部及监理验收同意而擅 自使用的材料,所施工内容予以返工。同时,所使用材料金额不足 5000 元的,施工单位同时向甲方支 付 5000 元违约金;所使用材料金额超过 5000 元的,施工单位按材料等

5、额价值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施工内容无法返工的处理办法:经核实该材料能满足设计要求和甲方建设意图的,施工单位向甲 方支付材料价格 2 倍且不少于 2 万元的违约金。经核实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和甲方建设意图的,施工单 位向甲方支付材料价格 3 倍且不少于 5 万元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暂停该施工单位在甲方范围内所承包 工程的一切工程款支付,直至事件处理完毕。 2.3 分部分项工程: 2.3.1 建设程序规定和甲方要求的部分工程开工前必须申报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甲 方审定后方可开工。 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工程内容,按“视为不合格品”处理。 施工单位擅自调整施工方案,按“视为不合格品”处理。 2

6、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按“视为不合格品”处理。 注:注:“视为不合格品视为不合格品”处理处理 1 1、 “视为不合格品视为不合格品”是指未经同意,违反施工监理程序所产生的成品、半成品。是指未经同意,违反施工监理程序所产生的成品、半成品。 2 2、 “视为不合格品视为不合格品”处理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按以下步骤进行:1 1)违反监理程序的施工,施工单位向甲方支付违约)违反监理程序的施工,施工单位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每次金:每次 3000300050005000 元;元;2 2)施工单位追究其项目部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将具体处理情况在事情发生)施工单位追究其项目部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将具体处理情况在

7、事情发生 2 2 日内书面上报监理部、工程部。日内书面上报监理部、工程部。 (3 3)对不认真执行以上两条处理要求的施工单位,可按前款加倍处)对不认真执行以上两条处理要求的施工单位,可按前款加倍处 罚并予以全面停工,责令项目部进行组织机构整顿与调整。罚并予以全面停工,责令项目部进行组织机构整顿与调整。 (4 4)甲方认为必要时可要求专业检测机构)甲方认为必要时可要求专业检测机构 进行质量鉴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与损失(包括工期、成本)由施工单位承担。进行质量鉴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与损失(包括工期、成本)由施工单位承担。 2.3.2 需经质监、设计等部门确认的工程项目,必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同意后,再

8、报请相关部门验 收;未按此程序执行,施工单位向甲方支付 5000 元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在事后否定该验收结论。 2.4 工序施工质量: 2.4.1 工序质量控制执行施工单位内部三检制度、报验制度,施工单位应加强其内部质量控制。 上道工序未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擅自施工按“视为不合格品”处理。 同一工序连续二次(含)以上验收未通过,施工单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 元,情节严重时可组 织专题会议分析原因,并由施工单位书面申报整改与保证措施,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4.2 对指定工序,监理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必须报工程部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 工。 2.4.3 所有工程必须

9、按图施工,如发现未按图施工并已经进入下道工序,所有返工处理费用由施 工单位承担,同时每次向甲方支付 5000 元以上违约金。 2.5 混凝土、砂浆质量控制: 主体工程使用现场自拌混凝土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工程部同意,且政府监管 部门由施工方自行沟通处理。 自拌砼、砂浆执行挂牌明示逐次计量的制度,确保配合比控制准确。 混凝土施工时,施工单位质检员、施工员必须与监理人员一道进行现场跟踪控制(包括旁站) , 确保施工质量控制和监理指令能及时执行。 混凝土浇筑完毕必须按规定和施工方案进行养护。 违反上述规定施工,施工单位承担违约金 500 元/次,并可要求返工、停工、鉴定,所发生的一 切

10、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6 甲方每月组织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监理、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 任何时候检查发现的问题,监理单位均应督促、跟踪,施工单位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 按期整改合格,施工单位每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0 元。 3 2.7 较大质量问题或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除必需的应急处理外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补,应立 即上报监理单位、甲方专业工程师,并按照甲方的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后续处理工作。擅自隐蔽的一切 后果(包括打开修复面、按照方案重新处理、工期与成本的损失等)由施工单位承担。 2.8 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具体细则详见第具体细则详见第 8 8 条条): 2.8.1 施工中若遇

11、需设计变更内容,由施工方报监理单位审查后,再报请甲方决定。未经甲方 同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和设计方联系并进行设计变更。否则,甲方不予认可且每项次扣罚各 责任单位 5000 元(且不少于设计变更造成的甲方成本增加额与施工成本减少额之和) 。 2.8.2 甲方、设计单位认为需要变更的,在手续齐全后,由工程部下发设计变更即可。施工单 位合同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必须无条件执行,价格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处理。 施工单位不得以价格谈判为由,拖延执行设计变更。否则,甲方有权安排其他单位进行施工, 并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2 倍被从原施工单位扣除。 2.8.3 甲方有权在现场口头要求或同意变更,施工单位应在 3

12、日内通过上报洽商记录等书面形 式完善变更手续,专业工程师及监理部负责督促、跟踪。 2.8.4 签证工程量由施工单位在隐蔽前报请甲方核实;否则按照甲方自行认定的工作量予以签 认。 2.9 竣工验收: 2.9.1 施工完成后,由工程部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完工后的现场质量验收,发现的问题整 改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向监理提出竣工预验。 2.9.2 施工单位应按照地区质监站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求,收集整理竣工所需的施工方 资料,并按有关要求装订成册。 2.9.3 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或甲方提出竣工验收,必须同时提交装订成册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指施工单位部分) 。 2.9.4 竣工验收严格履行竣工预

13、验和正式验收的两阶段过程;未经监理单位组织甲方参加的竣 工预验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整改合格后重新申报,直至合格;否则不予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2.10 专业施工单位进场后应进行场地交接,并在进场后 7 天内首次提交发现的可能影响本专业 工程施工质量的问题;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上道工序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影响本专业施工,必须提前 5 天以上书面提出。否则,上道工序造成的本专业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责任由专业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如: 4 涂料面不平属于抹灰面的原因,抹灰面返工造成的涂料面二次施工费用由涂料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 2.11 从开工日期起直到工程竣工移交之日止,施工单位负责各自工程的成品保护。 2

14、.11.1 施工单位应根据甲方、监理的要求,在各施工阶段采取对应的成品保护措施。 2.11.2 专业施工单位在现场交叉施工造成其他单位的成品、半成品等破坏的,相应受损单位应 及时向甲方提交证明资料(必须有图片) ,经证明后此破坏的修复费用由专业施工单位承担。否则,各 成品、半成品维修处理责任仍属于原施工单位。 3、 工程进度: 3.1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甲方书面指定的日期开工。 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在不迟于甲方通知的开工日期前 2 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 理由和申请。无正当理由延期开工的,施工单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天;延期 10 天以上施工单 位向甲方支付违约

15、金 2000 元/天,同时甲方有权采取进一步措施。 施工单位如需提前开工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对其他施工单位的 影响)由提前开工的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3.2 施工单位最迟必须在开工前 1 天做到施工总进度计划通过监理、工程部的审批,否则,工 程不得开工。特殊情况下,经甲方批准,可在工程开工 7 日内完成总进度计划的申报与审批。 总进度计划编制必须符合合同中有关总工期要求,节点确定必须对应合同中的支付节点。节点的 实现日期在首次总进度计划中必须明确固定,经工程部确认后作为该工程节点控制和偏差考核的依据。 施工单位的月、周进度计划应按规定时间、统一格式报监理,每次申报滞后

16、每天罚款 100 元(总 进度计划按本办法第“2.1”条约定) 。 3.3、 节点考核: 1)除甲方另有通知外,每次的节点考核均按照已经固化的节点日进行。 2)每次节点考核均按:进度滞后于固化节点日按暂扣 2000 元/天,暂扣金在该节点付款中予以暂 扣。本节点暂扣后并不免除下一节点的工期责任(节点要求与延期扣违约金) 。 3)若某节点的进度考核符合固化节点,则表明此节点之前的所有节点滞后工期均已经赶上,此前 的所有进度暂扣金将在该节点付款同时予以返还。 4)工程节点工期的暂扣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滞后违约处理条款进行统一 5 核算,多退少补(不计息) 。 3.4 进度出现偏差后,施工单位应提出赶工措施,调整施工计划,确保下一节点与总工期目标的 实现;调整后经批准的施工计划,如造成下一节点的滞后或总工期延长,并不免除下一节点和合同总 工期的违约责任。 施工进度滞后,施工单位必须发出各专业分包单位、供应商的延迟进场的书面提示函,并报甲方, 以减少进一步的损失。 当进度滞后较多对总工期影响较大,且施工单位提交不出有效的赶工措施,如甲方认为必要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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