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奖学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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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奖学金条例江大校20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创建良好的校风和学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奖学金含以下三种:1校长奖学金。2学习优秀奖学金。3单项奖学金。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学校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是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有关校领导和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宣传部、团委、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奖学金条例修订、奖学金筹措、奖学金评定等有关事宜。第

2、五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评奖评优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兼任组长,负责奖学金初审和申报工作。第三章 奖项设置第一节 校长奖学金第七条 校长奖学金是学校最高层次的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第八条 参评校长奖学金须具备下列条件:1当年被评为校三好学生标兵。2. 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在全国或省重大比赛中表现突出、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在相关学术问题上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显著成果或具有重要发明创造者优先。第九条 校长奖学金10000元/人年(同年,校长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不兼得)。第十条 校长奖学金获得者由校长向其颁发奖金和荣誉证

3、书。第二节 学习优秀奖学金第十一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其奖金额、获奖比例分别为一等奖学金1500元/人年,占参评学生数的3%;二等奖学金800元/人年,占参评学生数的10%;三等奖学金400元/人年,占参评学生数的17%。第十二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2综合测评在班级前50%,其中基本素质测评良好以上。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合格。其中一等奖学金获得者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分位居同年级、同专业前4%;二等奖学金获得者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分位居同年级、同专业前16%;三等奖

4、学金获得者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分位居同年级、同专业前35%。4除一年级,经学校批准学习其他语种者,特招生及艺术类的学生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以上(含425分),英语专业学生须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暑期社会实践考核须在良好以上。6一、二年级体育成绩在合格以上(含合格),三、四年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第三节 单项奖学金第十三条 单项奖学金包括优秀新生奖、文体竞赛奖、社会实践奖、科技活动奖以及校奖贷基金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奖励的其他奖项。第十四条 优秀新生奖由招生办公室在新生入校时评定、发奖。每人一次奖励200005000元。第十五条 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参加国际

5、性或全国、省、市等组织的有关体育、艺术等方面的各类竞赛,奖励标准如下(以高水平运动员身份入校的学生,在获得体育比赛名次时不进行奖励;以艺术特长生身份入校的学生,在获得艺术比赛名次时不进行奖励):1参加国际性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800元、500元、300元奖励。2参加全国性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500元、300元、200元奖励。3参加省、部级竞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奖励。4参加协作区、市级竞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100元、80元、50元奖励。第十六条 为鼓励学生利用假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使其在社会实践中增进对社会的了解

6、,从工农中汲取营养和智慧,特设立社会实践奖。第十七条 社会实践奖的条件:1能够积极响应学校的号召,利用假期进行一些有实际意义的课题调查,能够深入到工厂、农村、部队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广泛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2有较高水平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或优秀论文。第十八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参加科技活动,培养科技创新能力,激发勤奋学习、锐意进取的积极性,特设立学生科技活动奖。第十九条 科技活动奖的条件:1积极主动地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科技活动和科技服务活动,且成绩突出。2参加校“星光杯”科技活动竞赛以及其他全国、省、部、市级的各种科技竞赛且获奖或有突出贡献。3参加校、院的科研项目,认真负责,有独创性思路和见解,

7、并有项目负责人推荐。第二十条 科技活动奖的奖励:1“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特等奖每项奖励40000元、一等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金奖)每项奖励20000元、二等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银奖)每项奖励10000元、三等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铜奖)每项奖励5000元。对于参与江苏省“挑战杯”竞赛获奖的作品参照国家比赛奖励降一级处理。2为了提高参赛学生的积极性,对选拔出的全国“挑战杯”的“准参赛学生”(集体作品排名前三),通过指导教师认定后,可以免修2个选修课学分;对选拔出的全国“挑战杯”的“参赛学生”(集体作品排名前三),可以免修4个选修课学分。3其他国际性

8、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鼓励奖者,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800元、400元奖励。4其他全国性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鼓励奖者,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200元。5其他省、部级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鼓励奖者,分别奖励300元、150元、100元、50元。6市级课外科技活动、校“星光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奖励150元、100元、50元。7在省级以上学术科技刊物发表论文,一般期刊奖励100元,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奖励200元,在学校指定的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奖励500元。8获国家发明专利,奖励1500元;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元。

9、第二十一条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特、一、二、三等奖的奖励标准为800元、600元、400元、200元。第二十二条 如果某项比赛有特等奖,单项奖核定时,特等奖视为一等奖,一等奖视为二等奖,其它以次类推,并按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有关条款奖励。第二十三条 如果某项比赛没有奖励等级,仅有名次,第一、二名视为一等奖,第三、四、五名视为二等奖,第六、七、八名视为三等奖,按前述条款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 参加竞赛获奖的集体项目,按项目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个人项目奖励额度的2倍。第二十五条 涉及到多个学院或由校有关部门组织的竞赛,其奖励由校单项奖支出;仅涉及个别学院或由某学院组织参加的竞赛,其奖励由学院单

10、项奖承担50%,学校单项奖承担50%;仅是学生个人行为而需给予单项奖,由学院单项奖承担60%,学校单项奖承担40%。第四章 评选程序第二十六条 校长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每年10月份评定;优秀新生奖在新生入校时评定;其它单项奖学金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评定。第二十七条 校长奖学金由学院评奖评优工作小组申报,学生工作处初评,校长审批;学习优秀奖学金由学院评奖评优工作小组评定,报学生工作处审批;优秀新生奖由招生办公室在新生入校时评定;社会实践奖由各学院推荐,由校团委审批;其它单项奖由组织单位汇总或由申报个人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学工处审批。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奖学金评选应实事求是,宁缺勿滥。各项奖学

11、金初评后及终评前须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选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反映,学院评奖评优工作小组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学生对学院处理仍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第三十条 经批准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在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现象者,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并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一条 获奖学生应正确对待奖学金,如发现挥霍浪费奖学金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京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

12、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本科生单项奖学金补充规定为更好地鼓励我院学生发挥自身特长,实现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相结合,促进人才培养的高质量、多样化,根据江苏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江大校20 164号)精神,特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一条 评选要求1、全院在籍在校本科生。2、基本素质测评必须在合格或合格以上。第二条 评定原则评定时严格掌握条件和标准,实事求是。单项奖每学年评选一次,学院将为各单项奖获得者进行表彰。学校奖励的除特别规定外,学院不再奖励。第三条 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1、创新实践优秀奖(1)获批科研立项并按时结题的,学院奖励500元/项。学院根据校团委的反馈数据

13、,每年奖励前20项。(2)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科技活动、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学院在学校奖励的基础上,获得国际一、二、三等奖者(或团队),分别给予800元、600元、400元的奖励;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者(或团队),分别给予600元、400元、200元的奖励;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奖者(或团队),分别给予300元、150元、100元的奖励。 2、素质教育优秀奖(1)积极参加学工处组织的海外交流项目,符合江苏大学留学交流经费资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者,学院在学校资助的基础上奖励500元/人。学院根据学工处的反馈数据,每年奖励前20名。(2)在学院新闻宣传报道工作中,个人或者团队组织并在一类媒体

14、报道的奖励200元/篇,二类媒体报道的奖励150元/篇,三类媒体报道的奖励100元/篇,地市级媒体报道的奖励80元/篇。媒体分类按照校宣传部的规定执行,同一活动按最高类媒体奖励。3、文体运动优秀奖(1)在校运会田径比赛中,根据比赛成绩,个人参赛的给予20元/分奖励,团体参赛的给予40元/分奖励。(2)在学院组织的团体体育活动中,各年级排名第一的班级奖励600元,二、三名的班级各奖励400元,四至六名的班级各奖励200元,其余按照要求参加的班级各奖励100元。(3)张翼杯及其他校级及以上体育比赛中获奖团队和个人奖励办法另行规定,不在单项奖评比中分配。(4)在学校和学院组织的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贡献者

15、,奖励100元/人。4、社会实践优秀奖(1)在团省委及以上社会实践评比中获奖的团队给予500元的奖励,获奖调研报告给予300元的奖励。(2)在团日活动评选中,获得校级优秀的给予200元的奖励,获得院级优秀的给予100元的奖励。同一活动不重复奖励,同一活动按最高级奖励。第四条 评定程序(1)学院发布通知,先由本人对照评定条件,提出申请。(2)辅导员根据评定条件讨论并提出初评名单,经征求班级同学意见后,将名单上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3)经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把名单报学院院务会审核。(4)学院批准并发文执行。(5)召开全院表彰大会。第五条 其他(1)学院单项奖各奖项原则上不可兼得,不同理由同时被推荐并符合条件的除外。(2)未尽事宜按照江苏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执行。第六条 本补充规定解释权归计算机学院学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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