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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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制度为了加强本局投诉举报工作,促进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特制定如下制度。一、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锦江区科技产业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等有损行政效能和行政过错行为,有权向锦江区科技产业局提出投诉和举报。二、投诉、举报者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提倡署真实姓名,对投诉、举

2、报者予以严格保密。三、局办公室作为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地点:成都市天仙桥南路6号恒丰大厦,投诉电话:86712488。四、局办公室接到投诉举报,予以接受办理,在受理投诉和举报过程中,对投诉、举报的事项或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需要转交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移送有权处理的相关科室处理,并告知署真实姓名的投诉和举报人;对受理并立案调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包括接到上级转交的投诉和举报)20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报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五、对投诉、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投诉、举报情况,要求被投诉、举报者立即停止行政过错行为,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六、本局做出的决定,机关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必须执行。被投诉举报者对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程序提出书面复审、复核。七、本制度至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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