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风险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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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执业风险经典案例1.执业失误导致被代理人财产损失(1)2004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一声槌响震动了整个律师业:因为受委托的律师失职,导致客户被骗走1亿元资金,3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被法院一审判令赔偿客户800万元损失,并返还100万元律师费。这是国内律师行业迄今为止遭遇的最为高昂的赔偿。2001年7月,河北三河燕化公司拟与北京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紫宸苑住宅小区项目。为查清对方底细,燕化公司聘请北京嘉华律师所作为法律顾问展开调查。嘉华律师所审查后作出结论:项目确实在金晟公司名下。燕化公司遂向金晟公司支付了1亿元项目转让费,买下紫宸苑项目,同时向嘉华所支付了100万元律师

2、费。8个月后,燕化公司却发现金晟公司并不是紫宸苑项目所有人,燕化公司拱手交出的1个亿被人骗走!其实,这个骗局并非天衣无缝,但嘉华律师未能识破。按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首先要取得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也要按资质等级承担开发项目。但嘉华律师并没对紫宸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状况和金晟公司是否具有资质等级进行审查,却仅仅依据失效的市计委批复,就认定金晟公司拥有紫宸苑项目。燕化公司认为嘉华律师工作敷衍,已严重违约。遂将嘉华律师所(已注销)原3名合伙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律师费并赔偿损失900万元。法院支持了燕化公司诉求,作出前述判决。3名律师不服提出上诉。(2)上海律师界的一位巨擘,曾经因为一

3、个小小的失误被其委托人索赔了百万元之巨。律师执业过程出现的风险越来越多。甚至有这样的说法:“打错一起官司,律师赔得倾家荡产”。原因是该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起诉时,将被告“深圳分公司”欠工程款不还,写成“深圳实业公司”欠工程款不还,导致误了诉讼时效,100多万的欠款无法追还。详细案情:索赔金额高达236万元法院判律师事务所只负次要责任本来是某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欠工程款不还,聘请律师起诉时却将被告写成深圳实业公司,几经折腾最后诉讼过了时效,导致100多万元的欠款无法追还。深圳某混凝土公司为此将某律师事务所及其三名合伙人一同告上法庭,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昨日就一起律师事务所遭“天价”索赔236万元案公开

4、宣判,判定某律师事务所及三名合伙人承担连带赔偿8万元。记者了解到,6年前,因为某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拖欠货款,深圳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其指派的律师李某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向欠款人追索货款本息。不料因为律师李某将被告名称写错了,官司打了好几年,法院经过多次审理,最后认定欠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用归还。 深圳某混凝土公司认为,都是由于李某的疏忽大意,没有对自己提供的案件材料仔细研究,导致被告名称错误,最后使自己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为此,某混凝土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律师事务所及三名合伙人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236万元。 律师为什么会将被告名称弄错呢?原来,拖欠深圳某混凝土

5、公司货款的是某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但该混凝土公司在和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将欠款单位写成某建筑公司“深圳实业公司”。 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李某代理混凝土公司撰写了起诉状,律师未仔细审查相关证据材料,仅根据上述委托,以某建筑公司“深圳实业公司”为被告起诉到福田区人民法院。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本案混凝土公司胜诉。但在二审阶段,深圳市中院认为“某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某建筑公司深圳实业公司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民事主体”,裁定该案发回重审。案件发回重审后,某律师事务所代理混凝土公司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某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被告,但该申请被驳回。最后该案被驳回起诉。混凝土公司后另行委托

6、他人再起诉,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以某建筑公司“深圳实业公司”为被告进行起诉,出自混凝土公司对律师所授权的委托合同。律师依据该委托合同的约定代理起诉某建筑公司深圳实业公司,其行为并无不当,某律师事务所并不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深圳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且案件仍由该律师所代理的情况下,该律师所对案件诉讼主体的错误已引起其必要的警觉和注意,也未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指导原告向债务人及时主张债权,导致原告的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因此造成原告最终的败诉并造成损失,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在上述诉讼过程中,原告混凝土公司亦委托其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了上述诉讼事宜,且原告授权错误,

7、其未及时追债,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某律师事务所依代理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所获利益、所应承担的义务,酌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8万元,律师所合伙人应承担连带责任。(3) 2001年,原告王保富之父王守智委托被告北京市三信律师所为其遗嘱进行法律见证,遗嘱主要内容是王守智将其房产由其大儿子王保富继承。三信律师所出具见证书确认遗嘱签字行为真实有效。王守智去世后,因法院认为王守智所立遗嘱不符合遗嘱继承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由此,王保富所得法定继承遗产比按遗嘱继承少114318.45元,遂起诉三信律师所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三信律师所在履行与王守智签订的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时,未尽代理人应尽的职责,给

8、委托人及遗嘱受益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在本案选择的是侵权之诉而非合同之诉,故对其要求退还律师见证代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4318.45元。为此,三信律师所不服,上诉称:在履行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的过程中,委托人王守智没有财产损失,不享有违约赔偿请求权。从立遗嘱时起,(由于遗嘱无效)被上诉人王保富就没有获得过依遗嘱继承财产的权利。法院认定王保富按照法定继承遗产,这才是其应当享有的权利。王保富根本没有遭受过侵权损失,也就不享有侵权赔偿请求权。故请改判驳回王保富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王保富同意原判。终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代为

9、见证”是王守智立遗嘱的行为。遗嘱无效,这只是说明王保富不能依法获得遗嘱继承的权利,但并不是说王保富根本不能通过遗嘱继承的途径来取得其父的遗产。王保富不能按遗嘱来继承的根本原因,是三信律师所没有为王守智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至遗嘱无效。三信律师所履行自己职责中的过错,侵害了王保富依遗嘱继承王守智遗产的权利,由此给王保富造成损失,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三信律师所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专业素质不高引来的职业风险2006年5月,隋女士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并支付代理费3000元,北京市中闻

10、律师事务所指派卢律师承办该案。隋女士告知卢律师自己是农村户口,但自2004年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北京市东城区。根据隋女士农村户籍的情况,卢律师按照2005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7860元的标准,拟定赔偿明细表经隋女士签字确认后,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9月,隋女士接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得知,按照自己在城镇居住的实际情况,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而法院鉴于原告按照农民标准主张并不高于法律规定,判决支持原告主张的数额。按照两个不同计算标准,结合隋女士伤残程度,中间差价损失39172元。隋女士遂以在不知晓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卢律师告知她可以根据200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17653元的

11、标准计算为由,起诉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认为卢律师未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自己损失39172元,要求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予以赔偿,并返还3000元代理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赔偿隋女士39172元。法院认为,被告指派的律师在接收委托后应当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而因其忽略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导致隋女士在主张残疾赔偿金上受损,故该律师未履行自己的职责,被告对原告实际损失39172元应予赔偿。因律师在诉讼中付出了劳动,应获得相应报酬,且本案对被告指派的律师因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已经作出处理,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代理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3.当事人对诉讼结果不认同,而迁怒于

12、律师,给律师执业带来意外风险。本报讯(记者裴晓兰)因拍摄电视剧与合作方发生纠纷,北京星光佳映艺术有限公司(下称星光公司)花20万元聘请了一名律师维权。在屡次遭遇败诉后,该公司指责律师失职,误导该公司错误诉讼,并起诉要求该律师所属律所退费及赔偿百万元损失。昨天,宣武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星光公司曾投资拍摄过征服等多部热销电视剧。2006年,该公司又投资拍摄了电视剧天火,但在发行前,该公司与两家合作单位发生了纠纷。星光公司的法人代表杨女士说,2006年10月,她经人介绍认识了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的方律师。当时,方律师未和她签订代理协议,而是“诱骗”她签订了专项法律顾问协议。她支付20万元后,方律师未

13、按规定开发票,仅开具了收据。杨女士说,方律师在协议中承诺帮助公司解决天火的版权界定、归属,促成电视剧合法正常发行,但此后方律师没有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而是建议公司与一家合作单位打了一场民事官司,结果败诉。去年3月,她经咨询其他律师得知,版权纠纷需要行政单位解决。然而,当她起诉相关行政单位时,被法院认定已超诉讼时效。杨女士认为,方律师应当知道版权纠纷应由行政机关解决,而他却误导公司起诉合作者,拖延了打行政官司的时间。公司因此起诉要求义方律所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100万元。昨天,义方律所的代理律师到庭表示,方律师没有失职行为,也没有误导原告。她说,方律师没有诱骗杨女士签订顾问协议,是杨女士自愿签的。而20万元的费用是律所看在介绍人的面子上,“优惠收取的”。而未开发票的原因,是因杨女士送钱时公司财务已下班。该代理人说,方律师对顾问协议尽职尽责,多次远赴成都与相关单位谈判、进行诉讼,并努力撤销了不利于星光公司的合同条款。该代理人认为,天火没有发行的真正原因并不是版权问题,而是星光公司与两家合作者合作期间,又与其他公司立项,且杨女士在处理纠纷过程中态度蛮横,破坏了协商环境。代理人认为,天火没能发行,完全是星光公司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律所不同意退费和赔偿。此案未当庭宣判。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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