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CFR贸易术语下的风险及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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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工厂网线上生态学院 案例分析:CFR贸易术语下的风险及规避本案例,是一起在铁矿石买卖合同中采用CFR贸易术语而产生贸易风险所引发的纠纷。一、案例描述1、案件起因中国某钢企J公司于2016年11月份通过CFR 条款从印度供应商S公司购买了一船印度铁矿粉,目的港为中国北方港口,预计到港日期为2016年11月中旬。此船装货出发后,S公司于11月4日从印度给J公司寄出单据,11月7日到(交)单。11月8日完成议付。议付后,J公司发现这条船迟迟没有到达中国港口,遂询问S公司。S公司回复该船正在新加坡加油。又过几天,该船依然没有动静。J公司再次追问S公司,这时S公司也没有了明确回复,网上查询显示该船在

2、新加坡处于泊船状态。J公司再通过其他渠道查询,得知该船已被新加坡法院扣留,申请扣船令的是中东地区的一家银行。J公司了解到,S公司委托的承运船务公司正面临破产。自2016年11月份起,该船及所载J公司采购的铁矿粉被扣留在新加坡港口。2、纠纷处理事发后,J公司先是抱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跟S公司方面去沟通,并强调CFR术语(成本加运费),是到岸价,S公司有义务把这条载有J公司货物的船按合同规定送抵指定的中国港口,但S公司不认可。J公司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是退还货款;二是S公司再发一船矿粉给J公司,均被S公司否决。此后J公司也提出过其他的解决方案,但是S公司均不能接受,双方经历了一段时间的谈判,但始终没有

3、拿出一个实质性解决问题的方案。2016年12月份后,J公司聘请相关律师处理后续工作。2016年末起,双方公司终止协商,均委托律师打理相关事宜;期间该被扣矿船每天产生的6000美元费用由申请扣船的银行来承担。承运船务公司2017年初已申请破产,且没有偿还能力,近期的一次开庭审理中,法院判定对该船进行拍卖,但拍卖前船上的货物必须全部由货主转移走。新加坡港口没有卸载能力,需一家有该类业务的德国船务公司倒货,相关费用累计200多万美元。审理中,法院判定倒货的相关费用由J公司支付。J公司犹疑于应否承担昂贵倒运费,目前货物仍然滞留在新加坡。3、买方的反思贸易纠纷发生后,买方反省其处理过程:(1)不宜过早议

4、付S公司于11月4日从印度寄出单据,11月7日到(交)单,正常议付期间需要78天,但J公司在11月8日就完成了议付。(2)避免采用CFR条款以CFR条款签订的贸易合同,买方没有合同履行过程控制的权利,处于完全被动的状态,应尽量避免。(3)解决贸易纠纷要依据国际惯例及相关的法律鉴于双方多年的合作,J公司希望 S能够从情理的角度给予帮助和支持的想法过于简单,既已进入贸易摩擦环节,单纯期待对方的善意帮助,延误了问题解决,同时产生了其他费用。二、案例分析1、CFR术语及L/C支付的风险点辨析CFR贸易术语成交,根据ICC INCOTERMS 中CFR(Cost and Freight)术语解释, 由卖

5、方负责租船运输,而双方在货物风险划分上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即货物越过船舷时,风险即从卖方转移给买方,如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对该术语没有其他的相反的约定,之后货物在途中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费用均由买方承担。由此可见,CFR贸易术语下,卖方仅是支付了装港至卸港的运费,不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任何风险,所以CFR不是“到岸价”。国际贸易合同项下实施信用证(L/C)支付时,只要卖方提交给银行议付的单据与单据之间以及单据与买方所开立信用证的要求相符,买方就必须付款。信用证项下出口商与议付行进行的是单据买卖,而不考虑实物的状况,无论装运的实际货物内容,途中灭失与否,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满

6、足了“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要求,卖方就可以安全收汇。2、买方获取申诉赔偿的着眼点分析发生该起贸易纠纷后,买方总结:不应议付过早, 而是寄希望于能在发现船被扣留后,通过拒绝或延迟付款来改变被动局面或挽回损失。根据UCP600规定,即使买方在议付前发现船被扣,也很难拒付。三、案例总结1、买方需加强贸易术语学习理解买方误认为CFR术语中含有运输费用,卖方就有义务保证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卸货港。CFR术语理解的偏差,会误导实务操作及风险事件发生后的处理。2、承运人资质尽调不可缺失CFR贸易合同项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前,通常会将执行船的船舶资料(vessel particulars)报给买方确认。买方在对卖

7、方提供的执行船舶进行确认时,应该明确地意识到货物运输途中的所有风险都将由自己承担,必须谨慎地对船舶及船公司进行严格审核,或者通过买卖合同中的规定来显式地约束卖方。CFR术语解释中,没有要求卖方必须审核船方的资信状况或是承担因船方资信不佳所带来的后果。此案中,买方未充分行使权利,对卖方所提供船舶的船公司进行资质等各方面严格审查,就丧失了此时仅存的控制风险的机会。即便是卖方在租用船舶时并没有对该船公司进行全面的审核和调查,从买方角度来看是防控缺失,但是卖方在法律无过失责任,除非买方能够举证卖方蓄意作为。也就是说,卖方提供了适航的船舶并且满足贸易合同中规定的装货要求,就已履行了相关的基本义务。由于买

8、方没有把握这一机会,结果只能是自负其责。3、买方宜尽早主动实施止(减)损手段依据对CFR术语的解读,我们已能明确此案例中,买方必然会承受前述问题造成的损失。案发后,买方应该要求卖方协助与船东交涉,同时立即采取有效的止损措施,在船只被扣押时,及时地处理货物,设法将自己的损失减到最小,而不能一味地期望卖方能承担一切损失,或希望通过双方多年的友好合作等其他途径来解决问题,坐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在资产保全处理动作中,术语责任解读同样是操作的核心指引。4、 案例启示1、注意以下风险(1)海漂货的保险盲区以CFR术语成交的海漂货物,买卖双方在磋商CFR合同时,卖方要出售的货物已在海上运输途

9、中(sea borne cargo),根据CFR术语解释,买卖风险划分在装港货物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那时买卖双方尚未构成合同关系。因此,对于海漂货的货物风险的转移应该就在双方确认此票货物即时,即一方的offer被另一方接受,此时货物途中的风险即刻就落在了买方。如果买方没有意识到这一风险点,一旦出险,买方可能会面临货财两空的局面。因此,买方需要在确认接受此票货物的同时,与卖方约定一个货物风险转移的合理的时间点,以覆盖保险盲区。(2)运费支付方式的风险CFR的卖方和承运人(船公司)通常在租约中规定运费支付条款为“Freight payable ”( 提单上显示“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如货物到了卸港,承运人(船公司)没有收到运费,或卖方收汇后不再支付该运费,承运人就会扣货,之后的风险及因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又落在了买方。2、注意风险规避(1)卖方确保在提供执行船舶的所有CP chain上的船公司是适格的,能正常履行该航次。如由船公司的原因所导致的延迟到货,卖方将承担买方卸货港收货前的一切风险与责任。(2)买方提供可用的船公司范围,供卖方选择使用。(3)预设承运人延迟到货的处置条款。(4)卖方提供执行船的租船合同文本。(5)提单上显示“freight prepaid”。世界工厂网线上生态学院:制造公司开展线上业务的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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