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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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1.事项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2.颁发的法律文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经营者应当在到期前30日内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换发。)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核准(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执照,从事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4.审批依据国家标准GB/T 18189-2000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5.审批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2、。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1)业户应有与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地,生产作业厂房面积不少于30;(2)生产厂房不得用易燃材料建造。厂房应整洁、明亮,通风、排水、照明设施良好,消防及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注:1、生产厂房面积,是指直接用于维修作业的有上盖的厂房面积,应能满足所要求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不包括机加工房、工具房、零配件仓、洗件间、杂物废弃件堆放间、办公室、接待室、休息室等面积。停车场面积,是指直接用于停放待修车和修竣车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通道、洗车场地、杂物废

3、弃堆放场地、绿化场地等面积。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2、申请从事二种车型以上的一类汽车维修业务的,其维修作业面积应能同时满足所维修各种车型的需要加;申请从事二种车型以上的二类汽车维修业务的,其维修作业面积应能同时满足所维修各种车型的需要。(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企业应配备与其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所有设备应保持完好,其性能精度应符合有关要求。(详见附表摩托车维修业户基本机具、仪器、设备表)(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维修业户必须有专人负责技术、质量管理工作;(2)至少有一名中级以上摩托车维修工。(四)(1)必须备有所承修摩托车的维修技术资料及有

4、关技术标准;(2)应制定质量保证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及其他相应制度;(3)应制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二)设备审核表(业户只填写封面,其他内容由审查人员填写);(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经营条件审核表(业户只填写封面,其他内容由审查人员填写);(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五)合法有效的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属自有的提供房地产证复印件,租赁的提供租赁协议和房地产证复印件);(六)厂区平面布置图;(七)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八)维修工人上岗证和技术等级证原件及复印件

5、;(九)基本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检验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制度、零配件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服务承诺与用户抱怨受理制度,以及主要工种、主要机具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等;(十)维修价目表;(十一)外协设备合同(协议)复印件及外协单位的经营执照复印件;(十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变更审核批准证复印件;(十三)特约维修经营者应将汽车生产厂家特约维修授权的标识标示或授权证明文本悬挂公示,并将与汽车生产厂家签订的特约维修授权书(或合同文本)复印件。7.审批受理机构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镇(街道)分局8.审批决定机关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9.审批程

6、序1、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镇(街道)分局受理;2、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镇(街道)分局审核;3、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镇(街道)分局以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名义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4、准予行政许可的,在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在作出许可后10日内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经营范围。10.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延长10个工作日)11.审批收费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无12.审批表格有(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表、设备审核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经营条件审核表); 无13.是否有年审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无

7、14.法律救济办法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15.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咨询机构及电话:大良分局0757-22332312、容桂分局23610070 、 伦教分局27757406、北滘分局26655789、陈村分局23351913 、乐从分局28862415 、勒流分局25566480、龙江分局23369051 、杏坛分局27771575 、均安分局25576731。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运输管理科22832615;投诉机构及电话: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2283261516. 停业、歇业、变更停业、歇业、变更须提交下列资料:1、顺德区汽车、摩托车企业(业户)停业、歇业、变更审批表一式两份;

8、2、业户申请停业,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申请时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发证机关。必须在经批准的期限满前十天内办理复业手续,并领回有关证照继续经营,超期不办复业手续的作自动放弃经营资格(自动歇业)处理;3、业户申请歇业,自批准歇业日期起终止经营,并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4、业户办理变更登记时,须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如:属国有、集体、有限公司等经济性质变更法人代表的要提供新负责人任职证明;个体经营业户变更法人代表,需先办歇业后按重新开业办;变更经济性质的,需先办歇业后按重新开业办;变更业户名称的要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材料;变更经营地址,要求提供新址场地使用证明(属自有的提供房地产证复印件,租赁的提供租赁协议和房地产证复印件)并附场地平面布置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变更审核批准证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要提供相应的技术人员证件原件、复印件及设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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