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信访事项复查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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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县信访事项复查工作实施细则方案一、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工作(以下简称复查),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X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X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X县信访事项复查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复查,是指信访人不服县辖区内有关部门、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可以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的行政机关受理并出复查意见的活动。三、复查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依法依规、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公正合理、

2、便民高效的原则。 四、县人民政府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代表县政府履行信访事项复查职责,县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信访局,具体承办复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县政府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二)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提出复查意见;(三)协调指导有关机关组织开展复查事项;(四)复查向申请人告知、送达复查意见书,并做好相关材料管理;(五)督促检查复查意见的落实; (六)对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七)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复查职责。五、复查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受理复查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复查申请的提出六、申请复查的信访人是

3、申请人,原办理机关是被申请人。复查申请应由原信访人提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向复查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等。申请人解除或变更委托代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查机关。超过5人就同一信访事项提出复查申请的,被委托人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七、申请人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复查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日期。(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请的,代理人还应当向复查机关提交其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三)信访事项处理(答

4、复)意见书的原件。(四)相关证明材料。复查申请材料可以采取当面、邮寄、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形式提交。八、申请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复查机构制作复查申请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九、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说明延期申请的理由。十、申请人提出复查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不服处理意见的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二)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理由;(三)申请的复查事项属于原信访事项办理或者复查请求的范围;(四)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人在复查申请中提出

5、新的信访事项,复查机关应当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另行提出。十一、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一)被申请人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被申请人是县人民政府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被申请人是市人民政府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被申请人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被申请人是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派出机关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被申请人是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且以本机构名义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应当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四)作为被

6、申请人的原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能调整的,应当向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实行垂直领导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职责不清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复查机关;(五)被申请人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复查的办理十二、复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复查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材料不全或表述不清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收到补正资料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二)对符合申请条件并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答复通知书和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副本;被申请人在

7、收到申请书或申请笔录副本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辩意见,与证据材料一并送复查机关;(三)对符合申请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复查的机关提出;(四)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十三、经审查,复查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查机关不予受理:(一)不符合本细则第十部分内容规定的;(二)属于依法应当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的;(三)属于依法应当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的;(四)信访事项正在处理或者已经过复核的;(五)申请内容超过原信访事项处理或者复查请求范围

8、的;(六)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十四、复查机关应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应当听取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及原办理机关、有关组织、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复查机构可以通过召开征询意见会、协调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或者组织听证。十五、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下列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一)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维持;(二)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

9、他有关规定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予以撤销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意见,但属于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除外。申请人对重新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查。十六、复查工作人员与被申请复查的信访事项或者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十七、复查机关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复查意见。十八、申请人在复查意见作出前,自愿撤回复查申请的,经复查机关审查,认为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并记录备案。十九、复查信访事项,应切实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档案完备。复查意见要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同

10、时报上级信访工作机构。二十、对已完成复查的信访事项,复查机关应当将其复查情况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并将复查文书材料归档。复查中止二十一、复查中止情形:(一)主要证据正在其他法定程序确认过程中的;(二)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的;(三)其他需要中止处理的情形。中止处理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处理;中止期间不计入复查期限。复查机关中止、恢复处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责任追究二十二、依据X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过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一)对应当受理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的;(二)违反规定作出或者不作出复查意见的;(三)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复查意见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复查职责的行为。二十三、复查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二十四、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信访事项复查工作参照此实施细则执行。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复查的处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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