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word论文】法官的“钱包”【司法制度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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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官的“钱包”二十一世纪什么最贵?人才!电影天下无贼一、法官都嫌收入 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William H. Rehnquist,1924-2005)在做 2002年度联邦法院年终报告(2002 Year-End Report on the Federal Judiciary) 时指出,增加法官薪俸已经是联邦司法机关面临的一项最为紧迫的事情。他抱怨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是法官们的工资却在缩水。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 (the 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S. Courts)的统计数据表明,从 1990年到 2002年,有 70多位宪

2、法第三条法官 (Article III judges)离任,而在 1960年代只有很少的宪法第三条法官退休或辞职。针对这些数据,伦奎斯特指出,尽管这些法官并不仅仅是因为薪水过低而离任,但是许多法官提到薪水是他们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最近 10年来的离任法官大多从事私人执业已经足以凸现法官因薪水过低而离任的事实。首席大法官先生忧心忡忡地说道:我们不希望看到那些有经验的法官因为负担不起子女上大学的费用或者因为薪水被通货膨胀吞噬而离职。无独有偶,2004 年,由于一项被誉为“阳光工程”的工资改革计划的推行,北京市的法官们也颇有怨言。 瞭望东方周刊的报道说,宣武区的一位法官对此表示很“气愤” ,因为改革前

3、他每月的工资平均可以达到 4000多元,而改革后只有 2000元出头。报道说,朝阳、海淀、丰台三个区基层法院法官的“损失”最大,因为这三个基层法院处理的案子最多,法官的工资相应也最高。报道援引朝阳区一名公务员的话说,改革前,该区法院一名普通审判员的月收入在 8000元以上,刚进去的书记员也有 6000元,但是经过这次改革,他们的收入被大幅度降低,有的甚至“降了一半多” 。朝阳区的一位法官失望地说:“我们的活是一年比一年多,而收入却在减少。 ” 他的抱怨几乎和伦奎斯特的抱怨一模一样。美中法官的抱怨是否都有理?美国是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美国法官在薪水上提出更高要求似乎无可厚非,而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

4、,法院也一直被认为是一个“油水”比较重的部门,为什么北京的法官还不满足?北京法官的抱怨表达的是对“既得利益”丧失的不满还是忍无可忍后的集中爆发?作为一个整体的中国法官的收入是高还是低?二、中国法官的收入到底是高还是低?由于缺少法官收入的统计资料,尤其是全国不同地区法官收入的统计资料, 再加上各级法院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的收入都是显性收入与隐性收入 并存,所以要对中国法官收入的高低做出一个直观而且是相对准确的判断就变得十分困难。因此,笔者准备采取一种并不那么直观的研究进路。2笔者先假设:如果法官可以获得的收入(S)足够高,那么, (1)符合法官条件的公民就会对法官职位趋之若鹜(职位吸引力,A)

5、 , (2)由于竞争激烈且充分,在职法官中高起点法律人比例(R)就会相对较高, (3)同时,在职法官对现职也会十分忠诚(职业忠诚度 ,L) ;如果法官可以获得的收入与其他类似职位主要是行政职位的收入并没有太大的差别,那么,符合法官条件的公民对于法官职位将不会有特别高的热情,在职法官中高起点法律人的比例就会相对不高,在职法官对现职也不会特别忠诚;如果法官可以获得的收入处于一个比较低的水平,那么符合法官条件的公民对法官职位的兴趣就会不大,在职法官中高起点法律人的比例也会比较低,在职法官对现职的忠诚度也会比较低。因此,如果没有其它因素(这些因素将在下文论述)影响法官职位的吸引力,社会上出现了法官职位

6、吸引力不足以及与此相伴生的在职法官高起点法律人比例偏低、在职法官身在曹营心在汉的现象,那么我们大致可以认为,作为一个整体的中国法官的收入是偏低的。因为上述推论是建立在假设基础之上的,所以笔者将首先证明它是一个真命题。一般说来,一个职位的吸引力主要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1)收入的高低。在目前的社会发展阶段,从事某项职业还是公民得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因此,收入对于公民择业自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2)职位所赋予权力的大小以及职位社会地位的高低。 “追求权力是人的一种天然冲动”是一个不好证实和证伪的命题,但大致可以肯定的是,在“官本位”思想比较浓厚、讲究尊卑有序的中国社会,人们一般认为权力、权威大的

7、人有“身份” ,事实上手握重权的人也确实更容易得到别人的“尊重” ,尽管这些“尊重”可能并不是他人自愿付出的。当然,权力大的职位更可能提供充足的收入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因此,基于对人性的理解,基于人对获得权力、获得尊重的永恒追求的理解,笔者认为权力和社会地位因素与职位的吸引力是成正比的。 (3)职位是否能够对事业成功提供足够的空间。收入高的人会被认为是成功人士,权力大、社会地位高的人也会被认为是成功人士,同理,在本职工作上作出贡献、取得成就的人也会被人认为是成功人士,现在年轻人中流行的祝福语事业和爱情双丰收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因此,事业成功的可能性也会影响一个职位的吸引力。 (4)其他因素。

8、比如职位所在地是大城市还是县城,是南方还是北方、气候温暖还是寒冷,如此等等。对于上述因素,我们无法确定哪个因素对职位的吸引力贡献最大。对于一个出身富足的人来说,收入高低可能不是一个最重要的因素;而一个对权力有特别偏好的人同样可能容任相对较低的薪俸待遇;而对于一个经济尚未获得独立,家庭负担沉重的人来说,收入可能就是他择业的唯一决定因素。也就是说,单单法官职位吸引力低并不能说明法官的收入就一定低,因为可能是收入之外的因素影响了法官职位的吸引力。不过笔者认为,在目前的阶段,权力和社会地位、事业成功的空间以及其它因素基本不会影响中国法官职位的吸引力,至少不会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影响中国目前法官职位吸引

9、力的最具决定性的因素是收入的高低。笔者做出这个判断有以下理由。第一,在目前的中国,尽管人们对司法不公有很大的意见,但是法官基本上还是一个很受人尊敬的职业,而且由于法官掌握着生杀予夺大权,人们对法官职位可以带来的权力、权威也是毫不怀疑的,事实上法“官”这种称呼本身就表明人们对法官权力的崇拜。第二,法院对法律人来说是一个比较容易获得事业成功的地方。与行政职位相比,法院内部的权力关系稍微3要简单一些,从业者更容易凭借自身的能力和努力获得事业上的成功。与行政职位相比,阻碍法官获得事业成功的一个不利因素是,法官很难获得晋升,不过这个因素很快就会消失。 第三,诸如气候条件、地域条件等其他因素可能是某一个人

10、择业最具决定性的因素,但是从整体上讲,这些因素很难和收入、社会地位及权力、事业发展空间这些因素相提并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中国现阶段,如果有证据表明中国法官职位吸引力偏低、在职法官高起点法律人比例偏低、在职法官忠诚度偏低,那么法官收入偏低将是解释它的最有力因素。即 S 与 A、R和 L成正比,如果 S偏低,则 A、R 和 L必然偏低;如果 A、R 和 L偏低,则 S偏低是最有力的解释因素。现在,我们就需要来考察法官职位的吸引力以及与其相伴生的高起点法律人比例、在职法官忠诚度问题了。(一)法学院毕业生都上哪儿去了呢?这是苏力教授针对基层法院法学院毕业生过少的现状发出的疑问。根据苏力教授的分析

11、,不是其他人排挤了法学院毕业生的职位,也不是基层法院拒绝法学院毕业生,而是在当代的市场经济改革中,法学院毕业生都追逐对于自身的发展和幸福更为有利的工作和机会去了。法官在目前中国对绝大多数法学院毕业生来说,并不是一个很具吸引力的工作,更不用说基层法院的法官了。 苏力教授的调查和分析已经过了好几年了,到今年,抬高进法院门槛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也已经举行过三届了,扩招后的法学院毕业生也陆续进入社会,苏力教授分析的情况是否发生了变化?应当承认,情况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以今年为例,由于法学院毕业生如过江之鲫,法学院学生都在哀叹工作难找,法院在他们心目中的地位自然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根据笔者和毕业生有限的接

12、触以及通过其他同学了解到的信息,法学院毕业生如果不是把法院作为最优先考虑的目标的话,那么至少也是把法院作为一个比较靠前的候选目标的,这在非名牌法学院和几所政法院校中尤其如此。不过这些法学院毕业生心目中的法院是加了定语的,即他们心目中的法院仅指大中城市市区的法院、偏远省区的高级别法院;全国各地的县级法院,包括经济发达省份欠发达地区的法院 是不包括在内的。而在我们国家,正是这些没有进入法学院毕业生视野的基层法院承担着最为繁重的案件审理任务,这些法院的法官也构成了中国法官的主体,甚至可以说主要是他们守卫着中国“法律帝国的首都”。也就是说,中国“法律帝国第一哨”对法学院毕业生们的吸引力仍然很低。(二)

13、高起点法律人比例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法官群体中法律科班出身的人还比较少,在这种状况下,笔者认为,法学院出身的法律人以及成熟法律人(即包括从业多年的检察官、律师和法学院教师)基本上都可以视为高起点法律人。由于检察官向法院流动还缺乏制度支持,因此,笔者这里所谓高起点法律人实际上就排除了成熟检察官。那么,在中国的各级法院里,法学院应届毕业生、律师、法学院教师出身的法官占有多大的比例呢?前引苏力教授的文章里已经说明,在一般的基层法院里,连4法学院毕业生都很少 ,更不用说曾经做过律师、法学院教师这类成熟法律人了。也就是说,高起点法律人在中国法官中的比例是十分低的。(三)为什么律师当法官的少,法官当律师的

14、多?对于法院难以吸引(优秀)律师的原因,贺卫方教授已经撰文论述过。 贺教授在文章中还提到,近年来法官转行做律师的比比皆是。苏力教授最近的研究也发现,一些法院在职法官(包括准法官,即进了法院,但尚未获得任命,主要是未通过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就下海当律师了。这种现象不仅发生在西部地区,而且在东部和中部的发达地区也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武汉的一些在职法官更是公开宣称“考过了就走” 。苏力教授的结论是,司法考试较大地提高了进法院的门槛,但是并没有增加法院对优秀法学院毕业生的吸引力;相反,由于降低了当律师的门槛,统一司法考试倒方便了一部分在职法官转行去当律师司法考试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一种逆向选择机制。

15、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透露,近年来我国共流失法官 1.6万人,其中多数是从西部地区流失的。 在职法官们纷纷“下海” ,足见在职法官的职业忠诚度之低。综上所述,在目前的中国,对于符合法官条件的公民来说,法官职位吸引力十分有限;在职法官中,高起点法律人比例明显偏低;在职法官职业忠诚度较低。如果笔者前文的推论能够成立,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在现阶段,作为一个整体的中国法官的收入是偏低的。三、 “洋法官”的收入说法官收入低,这里实际上暗含着某种比较,可能是说其他公职的收入比法官高,也可能是说其他法律职业的收入比法官高,还可能是说符合法官条件的公民和(或)在职法官认为法官的收入与他们理想中的收入相

16、比太低,即他们觉得自己的劳动不只值这么点钱。很明显,对法官收入的高低做出一个评价有许多“参照物” 。那么,选择哪个“参照物”比较合理?选择其他法律职业的收入作“参照物” ,比如律师的收入?很显然,这样比较是不合适的,因为律师执业毕竟是私人营业,他们可以而且事实上能够实现收益最大化,而法官是一个公职大概全世界也没有多少法治或准法治国家法官的收入比律师高吧?那么,是不是应该和“理想中的收入”相比?我们认为,这个标准是最科学的,因为其追求的是“等值劳动获得等值报酬” ,但遗憾的是, “理想中的收入”并不好计算。因此,次优的选择应该是以其他公职的收入作为“参照物” ,比如以公务员的收入作“参照物” 。当然,与其他国家法官的收入作比较也是有意义的。因此,笔者下面将对“洋法官”的收入作一个粗略的考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工资与副总统的工资相等,最高法院其他法官的工资比首席大法官略低。近些年来,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年薪高于国会议员的年薪,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年薪与国会议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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