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word论文】企业年金法人受托的核心作用和优势【企业研究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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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业年金法人受托的核心作用和优势摘要:本文通过对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的核心作用进行分析,与另一种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模式进行比较,得出了法人受托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托管理机构的优势。 关键词:企业年金 核心作用 优势 Abstract:In this paper, the core effects of enterprise annuities artificial trusted orgnization were analyzed, and compared with another model of enterprise annuities trustee council. We ob

2、ained the advantage facotrs of the property trusted orgnization as the enterprise annuities. Key words:The enterprise annuities,the core effects, the advantage facotrs. 1 引言 在未来若干年内,企业年金将成为解决劳动保障问题,改善养老金结构的重要途径。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资格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1。年金

3、受托人和企业与职工之间依据信托法建立信托关系,受托人与企业签订书面信托合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依据合同法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据统计,2008年全国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已逾 5 万家,并且以每年 400 亿元至 1000 亿元的增长速度迅速成长,参加的人数已逾 2000 万人2。 作为长期养老计划的企业年金必须进入资金市场开展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其作为养老金重要组成部分“养命钱”的安全又是首要的,明析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的治理结构是保证安全和增值的前提。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设立年金基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四种角色,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其中受托人

4、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处于核心地位,是投资管理的主体,其法律地位的明确对保证年金基金的安全和增值尤为重要。年金基金受托人分为企业年金理事会和法人受托机构,后者的法律地位相对明确,前者作为非法人实体即自然人集合,其法律地位如何,能否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说赔偿责任?在已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当中,大型企业特别是以中央企业为代表的特大型国有企业不约而同的选择了理事会受托而非法人受托。这是由我国年金市场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明确造成的,也是建立年金的企业在市场中处于卖方市场的地位所决定的。但这种缺失的法律地位,必将对以后年金的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2 法人受托的核心作用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

5、备下列条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不少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 1.5 亿元人民币的净资2产;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近 3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的四种角色中,受托人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表,具有管理、处分企业年金财产的权利,在投资运营中始终起着核心主导作用,表现在计划制定阶段、计划运行阶段以及计划管理阶段三个方面。图 1 至图 3 分别

6、对这三个阶段受托人的作用进行了表述。 3 法人受托与理事会受托比较 企业选择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有两种模式:一是选择法人受托机构,再由法人受托机构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一是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以及外聘专家等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再由理事会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在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初始阶段,大型企业由于其年金规模相对较大,处于优势地位,有选择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冲动并相互效仿和借鉴,选择理事会模式受托管理本企业的年金基金3。 年金理事会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记

7、录,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在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管理模式下,理事会本身显然不具备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的资格和能力,只能将其他职能委托给外部的法人机构管理。理事会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职责。在法人机构作为受托人的管理模式下,法人受托机构除了不能担当托管人角色外,在具备资格的前提下,可担当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角色,当然亦可将其他职能委托给具备资格的法人机构。两者关系见图 4 所示。 3.1 治理结构比较 治理结构的关键是基金管理主体的责任问题。这个管理主体就是受托人,包括年金理事会和法人受托机构,它享有管理年金基金的法

8、定权力,负有各项法律责任。受托人作为管理主体可以将投资运营的责任分散给其他“人”和外部服务提供商,但最终要对年金基金主要目标的监督和实施负责,确保职工退休后能享受稳定的养老金。因此,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是确保基金安全和增值的关键。 一是角色重叠。由于理事会既是委托人又是受托人,两者重合易存在委托人越位与缺位问题。从目前一些企业设立的理事会看,企业主要领导作为理事长,人事、财务、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部分职工代表作为理事,实际上与企业的行政机构重叠,理事会没有独立性,理事会的决策可能受到行政干预或直接由行政决策代替,出现委托人越位现象,不利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理事会不能独立决策,企业

9、领导又可能无暇或无力专注年金的管理,又会出现缺位现象。同时,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监督可能虚化。但理事会受托亦具有工作动力更强,与委托人的沟通更及时,效率更高的优点。 二是损害赔偿能力弱化。理事会作为受托人是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责任主体,全体理事作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企业年金事务,因违法或违规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连带责任。但在实际运作中,理事是以自然人出现的,其个人财产非3常有限,又没有担保措施,在发生损害赔偿时,难以追究具体责任人。又由于理事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当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承担民事责任,向其他当事人追偿又发生困难。当然,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实行的是缴费确定型(国际上同行的缴费模式

10、有两种,一种是缴费确定型即 DC 模式,由缴费确定退休后待遇;另一种是待遇确定型即 DB 模式,由退休后的待遇水平确定工作期间的缴费),其基金投资通过委托合同将各类风险予以明确,通常由年金的受益人承担基金投资运营的盈亏风险,当有关其他方发生违规违约时,可依法追究赔偿责任,这里讲的损害赔偿能力弱化主要是指在理事会成员本身违规时还缺乏相应的赔偿机制。而法人受托机构在发生损害赔偿时,基金财产能够得到有效和及时赔偿。在投资运营中,法人受托机构在自身或其他当事人发生违法、违规及违约等行为时,其首先应承担全部责任,然后对其他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进行追偿。3.2 专业性比较 理事会缺乏专业化管理水平。从受托人的

11、法定职责看,受托机构人员必须具备法律、金融、信息技术等方面专业技能,方能管理年金基金。理事会主要由企业及职工代表组成,多数兼职,又不得收取费用,很难聘用外部专业人士。而理事会在未聘请专业人员时,其人员构成显然不能与管理年金基金的专业要求相匹配。同时,由于理事会成员的专业水平的欠缺,尤其对中小企业而言,加上其基金规模不大,无法实现规模效益,增大运营成本。当然,企业内部年金理事会专业性欠缺问题并非不可解决,可以采取聘请外部专家加入或在自身专业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聘请专业年金中介机构作为顾问,为基金管理出谋划策。理事会较法人受托相比,不以盈利为目的且基金规模较大时谈判能力较强。 法人受托机构专业投资

12、管理能力强。法人受托机构是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拥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管理经验,能够很好地履行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职责,经验丰富,业务水平、信息搜集和研究能力较高。同时,还能节省管理成本。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是一项复杂的专业工作,法人受托机构凭借其专业水平和规模经营,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省人力成本和管理费用,可同时管理多个计划,降低运行成本,实现规模经济,但以盈利为目的。 3.3 法人受托比较优势 在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基金的两种管理模式下,法人机构作为受托人受托管理年金基金,由于法人机构是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实体,其法律地位是明确的,其治理结构也是明析的,

13、法人机构作为受托人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由理事会受托管理年金基金,其法律地位受到质疑,专业性也不能与法人机构相提并论。从目前企业年金的运行情况看,企业热衷于自己成立内部理事会,既有“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心态,也有“自己的事自己管放心”的潜意识。在企业年金发展较早的成熟市场国家,年金基金都是委托外部机构来管理的。这是我国企业年金市场正处于发展初始阶段的正常表现。 4 结论 从目前企业年金的发展趋势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态度以及相关规则不断完善的情况来看,理事会模式应是一个过渡,远期还是要通过市场化的受托机构来管理年金。在过渡阶段,对年金理事会应进行规范,并强化其管理能力,提高管理水平。目前,国家正在加紧制定企业年金理事会指引等规则或管理办法,将会明确理事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理事会成员的构成、任职资格、管理职责、赔偿责任等作4出规定。这将进一步确立法人受托的地位和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3. 2 郭泽生.浅谈我国企业年金基金会计J.现代会计,2007,(4):2122. 3 刘云龙等.企业年金模式探索与国际比较D.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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