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区税务局党委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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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区税务局党委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坚持党的统一领导,进一步规范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区税务局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局党委)工作,更好发挥区局党委在全区税收事业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全区税务系统各项工作顺畅高效运转,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共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区委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区局党委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

2、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第三条 区局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二)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责任;(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委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四)坚持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领导班子的决定。第二章 职 责第四条 区局党委应当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定不移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

3、导,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区税务系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局党委、区委的要求,发挥好领导班子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第五条 区局党委讨论、决定区局机关和全区税务系统下列重大问题:(一)需要向省局党委和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委、区局机关、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二)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三)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重要事项;(四)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组织收入等事项;(五)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重要事项;

4、(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重要事项;(七)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区局党委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和省局党委的工作部署,主动加强与县、区党委及其工作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规范地方各级税务局党委设立、领导班子成员任免等重要事项。第七条 区局党委应当加强全区税务系统党的组织体系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全系统各级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干部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区局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培育、选拔、管理、使用工作,要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

5、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区局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家税务总局党委、省局党委及区委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全区税务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实施人才强税战略,区局党委应当注重年轻干部培养教育,大力发现、培养、储备年轻干部,在全系统建设一支忠实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符合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忠诚干净担当,数量充足、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年轻干部队伍。第八条 区局党委应当加强对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团结和带领干部群

6、众完成省局党委、区委交给的任务。第九条 区局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健全“纵合横通强党建”机制体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要加强区局机关党的建设,着力推动基层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带动和提升全区税务系统党建工作质量和水平。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党委委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区局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巡察监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区局党委和党委委员要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税收工作机密结合,做到常抓不懈。第十条

7、区局党委及其委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自觉开展严肃认真地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省局党委、区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改善发展环境的各项规定,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第十一条 坚持区局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集体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党委书记负责审定学习计划、学习内容、研讨题目,确定学习时间,提出学习要求,指导和督促中心组成员的学习。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应当认真落实基层联系点工作制度,深入开

8、展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既广泛听取意见,又认真吸纳、及时回应。第十三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党委书记外出期间,可以委托其他党委委员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党委委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第三章 组织原则第十四条 区局党委必须坚决服从党中央的领导,坚决执行党中央的指示和决定,按照省局党委、区委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进全区税务系统党的建设工作,确保上级部门政令畅通。第十五条 区局党委应当认真落实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每年按要求至少向省局党委、区委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及上级

9、党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第十六条 区局党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区局机关和全区税务系统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在充分酝酿讨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决策,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第十七条 区局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委委员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注重发挥区局党委的整体效能,支持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委委员应当认真执行党委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第十八条 区局党委委员代表党委讲话和作报告,应当事先经区局党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区局党委委员

10、署名发表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区局党委审定或者经党委书记审核批准。区局党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意见,应当符合上级规定和区局党委决定精神。第四章 议事决策第十九条 区局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区局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内容实行清单管理(见附件1),财务管理事项的具体标准(见附件2),区局党委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第二十条 区局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

11、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区局党委应当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廉洁关、形象关,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第二十一条 区局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无特殊原因,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增加会议议题。召开党委会议前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会议议题应提前发给党委委员,党委书记和其他班子成员要充分沟通协商,相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做好准备。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由其委托的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调研员、副调研员、办公室、人事

12、科、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纪检组副组长可以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党委会议召集人确定。第二十二条 区局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与会人员中有需要回避的,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 区局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会议议题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

13、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尾表态制。会议研究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区局党委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会议纪要、重要议题附件等材料应作为永久性档案材料,按照规定存档备查。第二十三条 根据党委会议决定事项,及时编发党委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原则上应分送党委委员。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宜在党内通报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党委会议的内容,除按规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外,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问责。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委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

14、执行。区局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督办、考核考评和结果反馈机制,确保党委决策落实。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 党委应当认真落实党委书记述职、党委及其委员履职考核等制度,根据需要,党委书记要向省局党委、区委报告履职情况。区局党委及其委员履职情况和执行纪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察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第二十五条 区局党委委员发生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责任。区局党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委委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区局党委委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区各县(区)税务局委员会应当参照本规则,制定本单位党委工作规则。第二十七条 区局机关党委、系统党建工作科等工作部门负责协助党委抓好本规则的具体落实。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区税务局联合委员会工作规则(*税党委发20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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