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式输送机滚筒探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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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带式输送机滚筒探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带式输送机滚筒探伤工作,及时发现滚筒潜在的隐患,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转队。第二章 职 责第三条 机电管理办公室是矿带式输送机滚筒探伤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为:1、负责带式输送机滚筒探伤新技术、新方法,调研论证、方案审查,并组织实施。2、负责制定带式输送机滚筒探伤的标准和考核细则等修改建议的审批。3、协调解决带式输送机滚筒探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4、监督、检查各单位带式输送机滚筒超声波探伤工作的执行情况,并进行核实和考核。第四条 各带式输送机滚筒探伤实施单位的职责:1、各区队负责制定探伤人员职责和本单位滚筒超声

2、波探伤实施的年度计划。2、负责本单位滚筒超声波探伤实施进度的总结和管理。3、结合本单位带式输送机运行工况,及时提出探伤优化建议,报机电科审批后实施。4、负责本单位带式输送机滚筒台账的建立,不得随意增减输送机滚筒数量,要求数据准确无误。5、负责向机电管理办公室提报故障诊断申请,并积极协调、配合故障诊断人员进行相关工作。6、每月底负责将本单位带式输送机滚筒超声波探伤情况及探伤报告报机电管理办公室。第三章 带式输送机滚筒探伤现场管理第五条 各单位探伤人员应保持相对固定,若人员调整,替代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接替其岗位,并以书面形式报机电科。第六条 各单位超声波探伤人员负责对本单位新安装胶带机各

3、滚筒轴施行探伤检查。 第七条 各单位超声波探伤人员负责对本单位内的胶带机滚筒轴按照附表二规定周期开展超声波探伤工作。第八条 维修胶带机滚筒时必须进行滚筒探伤工作。第九条 各单位探伤人员严格按照集团标准带式输送机滚筒轴超声波探伤技术标准开展探伤工作,并出具探伤报告(报告格式见附表1)。第十条 各单位探伤人员检测出可疑滚筒时,应向机电科提出“故障诊断申请”,由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精密诊断。第十一条 超声波探伤仪器由各单位探伤人员维护保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使用,仪器不得转借其它单位或人员。第四章 考核与处罚第十二条 各单位胶带机滚筒超声波探伤工作纳入月度机电业务考核。第十三条 各单位无具体带式输送机探伤工作制度、计划的罚款500-1000元,探伤人员未按计划开展带式输送机滚筒探伤工作罚款500-1000元,每月底未及时将本单位带式输送机滚筒超声波探伤情况及探伤报告报机电科,罚款500元/次。第十四条 各单位探伤人员检测出现可疑的滚筒轴时,未向设备管理中心提出“故障诊断申请”,罚款500元/次。第十五条 各单位探伤人员未及时检测滚筒轴,导致事故发生,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六条 各单位探伤人员对超声波探伤仪器维护保养不到位,罚款5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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