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交通行业廉政风险防控手册》的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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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交通行业廉政风险防控手册的奖惩办法运管子行业奖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建设方针,加强公权力运行的监督,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省交通运输厅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公布实施交通行业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全省运管系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第2条 实施交通行业廉政风险防控手册执行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评范畴,作为单项专列,实行加减分制,分值计入绩效考评总成绩,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系统绩效管理综合考评先进单位奖励办法(试行)(闽交效能20103号)进行奖励。第3条 本运管子行业奖惩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结合

2、运管行业管理工作实践制定,适用于全省各级运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4条 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若干检查组,结合绩效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实施交通行业廉政风险防控手册执行情况的检查(也可组织专门检查)。运管子行业的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按本办法给予奖惩。第二章 奖励第5条 奖励措施:(一) 通报表扬;(二) 绩效加分;(三) 荣誉称号。上述奖励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6条 同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一)能够按照运管子行业廉政风险防控手册(以下简称运管手册)制定的工作程序操作,履行岗位职责,操作中无缺漏项,并能按时限要求办结,同时留有相关责任人的签字以及文字或电子记录台帐等资料

3、的;(二)针对廉政风险点,提出的规章、办法、制度等防控措施已全部落实到位的;(三)该公开的单位职能、班子成员、岗位职责、权力流程图、许可事项、相关文件等项目已全部在相关网站或办公场所公布的。第7条 有下列不同情形的单位,分别给予不同分值的绩效加分:(一)受到1次通报表扬的,年度绩效加1分;(二)受到累计2次以上(含2次)通报表扬的,年度绩效加2分;(三)对重要岗位的干部或重点部门的负责人能够定期或适时进行轮岗交流,同时又受到通报表扬的,年度绩效加1.5分。(四)对外公开的项目中每年有新增项目的,年度绩效加0.5分;(五)针对廉政风险点,每年新增1项、2-4项和5项以上防控措施的,年度绩效分别加

4、0.5分、1分和1.5分。(六)其他需要绩效加分的,须经省交通运输厅绩效管理考评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上述(一)、(二)、(三)项不能同时使用。第8条 连续3年在同类考评对象中绩效考评总成绩名列第一的单位,授予“交通行业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授予其单位主要领导人“交通行业管理带头人”荣誉称号。第9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个人,由省交通运输厅下达表彰决定,分别颁发荣誉奖牌、个人荣誉证书。第10条 当年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次年绩效加3分。第三章 惩处第11条 惩处措施:(一) 口头诫勉;(二) 书面检查;(三) 效能告诫;(四) 通报批评;(五) 绩效减分。上述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5、。第12条 能够基本按照运管手册制定的工作程序操作,仅有1-2项缺漏的(非关键或主要程序)单位,给予口头诫勉,并由检查人员记录在案。第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成单位书面检查:(一) 针对廉政风险点,提出的防控措施有50%未落实的;(二) 有50%该公开的规章、制度、文件等未公开的;(三) 累计口头诫勉3次以上(含3次)的。未达到“书面检查”惩处条件的、还有其他差错的单位,给予口头诫勉。“书面检查”报送省交通运输厅,抄送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省运输管理局。第14条 对有时限要求而未按时限要求办结的许可、核定、考试、招投标等相关项目的,给予单位效能告诫1次。同时建议给予相关责任人效能告诫1次,由单

6、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一)不执行运管手册的;(二)虽有执行运管手册,但大部分没有基本文字、电子记录台帐等资料的;(三)针对廉政风险点,提出的防控措施有50%以上(不含50%)未落实到位的;(四)效能告诫累计3次以上(含3次)的;(五)该对外公开的单位职能、班子成员、岗位职责、权力流程图、许可事项、相关文件等项目有50%以上(不含50%)未公开的。(六)其他需要通报批评的,须经省交通运输厅绩效管理考评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第16条 有下列不同情形的单位,分别给予不同分值的绩效减分:(一)受到2次以下效能告诫或2次以下书面检查的,年度绩效减0.5分;(二

7、)同时受到2次以下效能告诫、书面检查的,年度绩效减1分;(三)受到1次通报批评的,年度绩效减1分;(四)受到累计2次以上(含2次)通报批评的,年度绩效减2分。第17条 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第四章 监管部门加减分规则第18条 监管部门指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省级运管部门。第19条 各设区市运管部门执行运管手册情况,按其绩效分值的20%分别计入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绩效考评总成绩。第20条 每设区市随机抽查2-3个县级运管部门,执行运管手册情况,按其绩效平均值的10%分别计入所管辖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的绩效考评总成绩。第21条 各市级、县级运管部

8、门执行运管手册情况,分别按其绩效平均值的10%计入省级运管部门的绩效考评总成绩。第22条 省级运管部门执行运管手册情况,按其绩效分值的20%计入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绩效考评总成绩。第23条 各市级、县级运管部门执行运管手册情况,分别按其绩效平均值的10%计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绩效考评总成绩。第五章 附则第24条 本办法所指的“累计”可以是当年的累计,也可以是跨年度的累计。第25条 本办法所指的“绩效分值”是专指执行运管手册奖惩所得到的绩效加分值或减分值;“绩效平均值”是专指各市级或县级执行运输手册奖惩所得到的绩效分值的算术平均值。第26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运输管理局解释。第27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施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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