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管理实施办法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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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管理实施办法物采201228号工设物采201325号第一章 总 则1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活动,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1.1为加强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活动,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工

2、程、服务和物资采购的招标管理。公司参与的集团公司海外合作项目、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按照国家、集团公司以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公司承担非集团公司投资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的招标管理。公司参与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公司参与集团公司参股公司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公司参与集团公司对外合作项目、进口机电产品招标,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参与的境外项目,按照相关国家法律、项目合同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公司承担的境内非集团公司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

3、按其约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招标人公开交易条件和要求,由若干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招标管理,包括招标范围与权限、招标评审专家、招标机构、招标实施等全过程监督与管理。1.3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招标人公开交易条件和要求,由若干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招标管理,包括招标范围与权限、招标评审专家、招标机构、招标实施等全过程监督与管理。第四条 公司招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授权操作的体制。1.4公司招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授权操

4、作的体制。第五条 公司招标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二)合法、规范、合理,务实高效;(三)集约、受控、竞争,择优选商。1.5公司招标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2)合法、规范、合理,务实高效;3)专业、集约、受控,规范有序;4)竞争、择优、提升,合作共赢。第二章机构与职责2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公司设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为公司招标管理最高决策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制度,指导编制公司招标管理制度、规定、细则等,并监督贯彻执行;(二)负责管理权限内重大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和可不招标事项的审批;(

5、三)指导、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招标工作;(四)协调处理公司招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1 公司设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为公司招标管理最高决策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制度,指导编制公司招标管理制度、规定、细则等,并监督贯彻执行;2)指导、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招标工作;3)协调处理公司招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公司物资采购部为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公司招标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订公司招标管理规章制度、规定、细则等,并监督实施;(二)负责向集团公司或工程建设分公司报批招

6、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可不招标事项和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三)负责管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招标方案、可不招标事项和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的审核和公司内部报批;(四)负责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五)负责公司招标中心及派出机构的业务管理;(六)指导、监督、检查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招标工作;(七)协调处理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八)配合公司审计监察处解决招标工作中的质疑及投诉。2.2公司物资采购部为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公司招标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订公司招标管理规章制度、规定、细则等,并监督实施;2)负责向集团公司或

7、工程建设分公司报批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可不招标事项和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3)负责管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招标方案、可不招标事项和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的审核和公司内部报批;4)负责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5)负责公司招标中心及派出机构的业务管理;6)指导、监督、检查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招标工作;7)协调处理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第八条 公司招标中心是经集团公司内部认可的专业招标机构,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具体实施,公司所有招标活动以公司招标中心名义进行。根据公司实际,设立一个中心、暂设五个分中心,即公司招标中心、西南分公司招标分中心(同时代理青海分公司招标业务)、北京分公司招标分中心、新疆

8、设计院招标分中心、新疆油建公司招标分中心、华北分公司招标分中心。公司招标中心设在公司物资采购部。各分中心可设在各单位招标部门,接受招标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招标分中心作为公司招标中心的派出机构,受公司招标中心授权,以公司招标中心的名义实施权限范围内的招标。2.3公司招标中心是经集团公司认可的内部招标专业机构,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具体实施,公司所有招标活动以公司招标中心名义进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立一个中心,暂设五个分中心,即公司招标中心、西南分公司招标分中心(同时代理青海分公司招标业务)、北京分公司招标分中心、新疆设计院招标分中心、新疆油建公司招标分中心、华北分公司招标分中心。公司招标中心

9、设在公司物资采购部。各分中心可设在各单位招标部门,接受招标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招标分中心作为公司招标中心的派出机构,受公司招标中心授权,以公司招标中心的名义实施权限范围内的招标。第九条 公司相关处室(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招标管理的相关工作。其中:经营计划处负责协调处理招标项目的法律纠纷。审计监察处负责招标项目的过程监督,负责招标活动中违纪违规事件的处理和责任追究,负责招标项目的审计监察。2.4公司相关处室(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招标管理的相关工作。其中:经营计划处负责协调处理招标项目的法律纠纷。审计监察处根据CPE招标管理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负责招标项目的监督,负责招标活动中违纪违规事件的调查

10、处理,并根据需要负责招标项目的审计。财务资产部负责收取潜在投标人的标书购置款及开具发票,负责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第十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结合招标分中心的设置明确相应的招标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经公司授权内的本单位招标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集团公司及公司招标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向公司物资采购部上报所有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可不招标事项和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三)负责管理权限内招标方案、可不招标事项和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审核;(四)负责本单位招标评审专家人选的推荐和入库人员信息变更的报备;(五)负责组织本单位授权范围内的招标活动。2.5公司所属各单位应结合招标分

11、中心的设置明确相应的招标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经公司授权内的本单位招标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实施国家、集团公司及公司招标管理规章制度;2)负责向公司物资采购部上报所有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可不招标事项和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3)负责管理权限内招标方案、可不招标事项和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审核;4)负责本单位招标评审专家人选的推荐和入库人员信息变更的报备;5)负责组织本单位授权范围内的招标活动。第三章招标范围与权限3招标范围与权限第十一条 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二)单次

12、采购估算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分包、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其他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三)单次采购估算额低于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年度范围内同类项目总采购估算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四)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需要招标的项目。3.1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2)单次采购估算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分包、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其他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3)单次采购估算额低于上述1)、2)项规定的标准,但

13、年度范围内同类项目总采购估算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4)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需要招标的项目。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上报公司物资采购部,经公司物资采购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书面批复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集团公司商业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二)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而不适宜招标的;(三)潜在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商少于三家的;(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影响功能配套性的;(

14、七)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八)与原设备配套或维修用的部件或零件的;(九)已通过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招标并在有效期内的;(十)集团公司战略、公司框架合作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商框架协议中对工程、物资或服务采购有明确约定的;(十一)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有特殊要求不宜招标的。前款所列情形称为可不招标事项。3.2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上报公司物资采购部,经公司物资采购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书面批复后,可不进行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2)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而不适宜招标的;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4)需要采用不可替代专

15、利或者专有技术的;5)所属企业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6)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7)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物资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8)与原设备配套或维修用的部件或零件的;9)已通过集中采购招标并在有效期内的;10)集团公司战略、公司框架合作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商框架协议中对工程、物资或服务采购有明确约定的;11)国家和集团公司有特殊要求不宜招标的。前款所列情形称为可不招标事项。第十三条 按照招标项目性质和单次采购估算额将招标项目划分为甲、乙、丙、丁四类。(一)甲类招标项目包括: 1. 单次采购估算额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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