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县立自强国中性骚扰及性侵犯处理与防治实施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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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桃園縣立自強國中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一、本校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免於性騷擾及性侵犯之學習及工作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性侵犯、性騷擾行為,除依刑法、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外,凡本校教職員工生相互間(含同性或異性間)發生下列行為時,均屬之: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意味之言語或肢體行為者,或意圖以屈服或拒絕上開行為,影響他人學習機會、僱用條件、學術表現或教育環境者。 (二)以脅迫、恫嚇、暴力強迫、藥劑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如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非為本要點所指之教職

2、員工生,本校應依相關法令、學校輔導程序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必要時應向本校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報告之。如涉及違反兒童福利法、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細則,應同時依規定通報社政機關。 三、性騷擾或性侵犯行為不僅造成個人之情緒衝突與焦慮,嚴重時,會引起身心疾病,並破壞個人正常社交能力,更對個人人格、自尊、學習或工作環境有負面影響。因此,凡本校之教職員工生皆有責任防範消弭此類事情發生。 四、本校特設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如附件一),處理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該委員會隸屬於校務會議,設常務委員七人,其中教師委員三名,職工委員二名及學生委員二名,女性委員過半數。教師委員由

3、教師推選產生、職工委員由職工推選產生、學生委員由學生代表大會推選產生、委員任期一年。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委員互選產生之,主任委員負責委員會之召集。若委員會委員有涉入性騷擾或性侵犯之情事,應予迴避。 五、本校教職員工生遭遇性騷擾、性侵犯問題時,可向性騷擾暨性侵犯處理委員會、本校四處室行政人員、教師或申訴信箱提出申訴及求助,並依申訴者之意願,以正式申訴或非正式申訴方式提出(參見流程圖二)。非本校教職員工生之其他受害者,遭遇性騷擾或性侵犯,亦可向本校上述委員會或單位求助。 六、接獲求助電話之處理人員應視求助者意願提供所需服務,如晤談、陪同就醫、情緒支持、報警、緊急安置、庇護或資訊諮詢等服務。 七

4、、接獲申訴之處理人員應提供必要服務及相關資訊,包括了解事況、告知申訴者正式申訴及非正式處理方式(參見流程圖二)。 八、非正式申訴階段,應協助申訴者與被申訴者協調以解決問題。並依申訴者意願尋求第三者之協助( 如專業諮商人員)。本階段應於二星期內處理結束,如逾期但事況已有進步,經申訴者同意得延展之。 九、正式申訴階段,申訴者得以書面或具名方式提出,接案單位應提供申訴者相關法律權益、正式申訴制度及流程訊息。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應於一周內展開調查,並於調查前先知會申訴者及被申訴者有關調查進行的方式、所需期限及可能延展的情況。若被申需規避擔訴者為學校教職員工,尚需通知被申訴者之上司或督導人員,與控訴

5、雙方具親屬關係者任調查員,必要時得邀請專業人士參與調查。 十、性騷擾暨性侵犯處理委員會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者及被申訴者之隱私權,並置發言人一人(由校長指定之)。並於調查結束後,以客觀書面報告陳述調查結果,並知會申訴者及被申訴者。如被申訴者為學校之教職員工,尚須知會被申訴者之上司或督導人員。委員得依據調查結果,建議處遇及處分之方式。由教評會或校長作裁奪。申訴者或被申訴者如有一方不滿調查結果,得備理由申請覆議,覆議以一次為限。十一、性騷擾或性侵犯事件經查證確實,依相關法令懲處之。其中,對心智喪失、精神耗弱、生理受傷、酒精、藥物作用影響或喪失意識狀況下實施性行為者,不得以其無拒絕為由,而規避性侵犯責

6、任。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實施要點,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之。 十二、為處理本校教職員工生遭受性騷擾或性侵犯事件所產生的身心傷害,本校整合校內外資源網路(如附件二)。依受害者或申訴者之意願與需求,提供相關服務(參見流程圖三)。 十三、本校所有單位及處理工作人員應謹守保密原則,以客觀公平的態度處理性騷擾暨性侵犯事件,如有違反,經查證屬實,則依相關法令懲處之。如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之委員不適任時,經委員會評鑑決議後,報請校長核可後得解聘之,並依本要點規定補(推)選之。 十四、編印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與防治手冊,並廣為宣導之。 十五、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縣政府教育局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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