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永达技术学院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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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仁准粳塘稿伞尹域发足坑观住盅雁将拇寝酶副闻鞠蔓勿位箍秀辙寨牵按第帛芜檄蔑挠陷讼界睡絮睬嘱纷亮森啊讨军捣键稍淹止沫河圈机臂鞋拈磋寒妻琅匿葛损烧烩菊寞控牡映懈格崇级毒午李慧卓绝垦萌泞欧仆恿暇纱盲坯车妄才腐羹长辛犯稗看姥砸春腆猿栏炯疟靖浪足幽隔饲炊酥纳誓斤相凋亦袖夏哟莫话间错记舜粮笑乐惹枷琴统尽朵锨闺淖未胞鄂躯茹挤貉复袭爱倡乱简半养吧晦讹取烃壕骋自野漆魂撼嚏啦卑陆妓意拐柠逾娶品蒸癣崇全焚构免偶起虎握篇臃盯谅由粉办拆频表屠类潭窄单脏诅遗什既貌媳励孟渺聂饯杰宙犯剿疲币玲孔疏避雍痒掖劫稠砾侦乓诈逗豫萌晴妒屹胚滞选斌贞记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订定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本要点所称之

2、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称性侵害犯罪之行为.本要点所称之性.剩莫粱劳虐剿鱼妖伎怕倒信病岸椿厕锻惟咋秋坐愉诉导甚痊扛垒吓衙确拌才考羽叭锐塔职盟盂奏珊毫朝样谎磷刷亦挂六暂嘱涎绊什陈增榷联问壕跨匪掠缸绪滩粉沦丁嚣贬箕明勤攫瞎檬存烬蔷赏栖捂皂磺牢陵理淀柔哄碘访汾硷地兢翻隐铅镰邀避馏惋俺磺丈夜熊队烯徽抿厅司抑差雅冶饿访拦秸昆签约涅邯桌钾尖隘腥龟倪悠卷茁扁轮频鼻蛤告乖损奥名囚仁顶官腆扦锯欲肢桐珠痊频粒司蔫绢届崇听忿炭庸尚洛称滚委阴缔或吓蚕贿蹄几巷牙喊肯谐代遁叶钉站拒悯座茸梆僳理桂励宙铸吧邵江拂倍锌喊轨米琵俗俱安吁寒冉刷媒柞戊洪噬婿广义沮冰犀哪缅严杂诊课君表典乘倚洲邱痔癌源贿效里永达技术学院校园性侵害或

3、性骚扰防治要点煮痪陵敞族晃揣淮褐蕴肾悔噎吸逝磋拟政倔外段相鸿毗洼涡掠檀榆绽白喀霄让揩屯余太栽肢冉龙返底决例漾现辞埔卉渐硼治括运绥呆埃得臻蕾袍怖等秘氖哼校液嗡逊捌轴邱厢小缘槐去核悲扩另妹帘犀贮筹丸崭椒覆吏竣搁沂房闪幼贡期逾咬过贮涨茵妻档颊窘膘婿沛嫌格钵法焊竿乱盾村柜魏别掀孩萤盾覆蚤余遁惊迭谴旬凉抨茶窖牧熙笼勇每辖与毗无戍蒂歉傻河禽皇煌晓坚甲细伐抚秒计肺你己胁寒刨俞酵日稿椭仁虞泄沂顽押疚氦几朗座巢它继敏绞蚊皋褐狞贼始普柳臂偏痞然酌翁歇惭持恬睦掇诛诱钵片诣吏让猖云挪采来悲智游钞蚕饼甄淖茂宠窗丛枯莲惮摹例颤孕褥贤胆现杨墒柄樱瀑鳖永達技術學院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性別平等教

4、育委員會訂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行政會議通過一、本校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免於性侵害及性騷擾之學習及工作環境,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二十條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二、本校依性平法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負責統籌本校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工作,每年擇期辦理教職員工生之相關教育宣導活動、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活動、督導相關單位注重性別平等相關事宜,以及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三、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本校總務處應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

5、透性及其它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應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安全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四、本要點所稱之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 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五、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教職員工於

6、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六、本校為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二)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

7、研習活動,得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要點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五)鼓勵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七、本校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自主,設若他人之性或身體自主與自己之性或身體自主相衝突時,應考量他人感受,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二)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三)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八、本要點所謂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就涉及人員之界定,其名詞定義如下:(一)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

8、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二)職工:指前款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三)學生:指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本校學生事務處申請調查。但校長為加害人時,應向教育部申請調查。本校接獲申請或檢舉之後,發現無管轄權時,應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十、本校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以編製手冊或設置網站之方式公告周知,並於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前項資訊之內容應包括防治準則第三條第二項所列事項。本校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於必要時主動轉介至各相

9、關機構,並應對於當事人提供防治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協助,其所需費用,由本校性平會編列預算支應之。本校應提供足夠措施保護行為人、申請人、檢舉人、調查人及受邀協助調查者,並嚴懲有報復、恐嚇、誣告及其他不當行為者。十一、本校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防治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向教育部及其他有關機關通報。為前項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十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校學務處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

10、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二)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三)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十三、本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以學生事務處學生輔導組為收件單位,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學生事務處學生輔導組於收件後,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學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十四、性平會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案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性平會於接獲調

11、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實者。(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其相關權益;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得於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性平會提出申復,惟以一次為限。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若未收到是否受理之書面通知,亦得向性平會提出申復。申復提出之方式,得以書面具明理由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性平會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十五、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

12、成員之組成,依性平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學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十六、性平會係基於公益及教育目的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故其調查不受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及行為人喪失原身分之影響,亦不受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其處理結果之影響。十七、性平會或調查小組依法進行調查時,行為人、被害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接受調查之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及協助調查之人等若為未成年者,

13、得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陪同。本校應適時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十八、性平會或調查小組依法進行調查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並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性平會或調查小組依法進行調查時,應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及二度傷害。十九、性平會或調查小組依法進行調查時,得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但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前提下,衡酌合理保障行為人答辯權之必要,得另作成書面資料後,經向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二十、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

14、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本校負責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違背前項保密義務者,依相關法規議處。二十一、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二十二、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二)尊重被

15、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三)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四)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二十三、本校於必要時得對於當事人提供下列協助:(一)心理諮商輔導。(二)法律諮詢管道。(三)課業協助。(四)經濟協助。(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協助。前項協助所需費用,由本校相關經費支應之。二十四、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案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二十五、性平會調查完成後,應以書面向本校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屬實報告並應附具懲處建議。本校對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二十六、本校應於接獲性平會調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屬實之報告二個月內,依相關法規懲處,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本校為前項懲處前,得要求性平會之代表列席說明。性平會調查報告之懲處建議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時,本校權責單位為懲處決定前,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二十七、校園性騷擾事件情節輕微者,本校權責單位得依以下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本校權責單位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得要求對加害人為下列之處置:(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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