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仪式化”色彩之反思

上传人:自*** 文档编号:80073018 上传时间:2019-02-18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73.3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仪式化”色彩之反思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仪式化”色彩之反思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仪式化”色彩之反思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仪式化”色彩之反思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仪式化”色彩之反思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仪式化”色彩之反思》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仪式化”色彩之反思(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仪式化”色彩之反思-法律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仪式化”色彩之反思 杨丽娟 内容摘要:自专业法官会议问世以来,这一制度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呈现出明显的仪式化色彩,即重形式轻实质,重形象轻实效。简言之,过于注重制度运行的仪式性,而忽视了其精义。这种追求形式大于实质的现象,是忽略先有经验的表现,亦是对现状顾虑的缺失,是不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与司法规律的。在此分析的基础上,对于专业法官会议的运行机制,建议以“简化模式”为基础,并根据案情的严重、复杂程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保障专业法官会议真正落地,成为接地气的一种制度存在。 关键词:专业法官会议 运行机制 仪式化 立案登记制 *武汉大学

2、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前言 专业法官会议的诞生伴随着一个契机,正是这一契机的到来,揭开了专业法官会议的面纱,使其正式走向了历史舞台,这一契机即为审判委员会之改革。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之中的“法院”,自其成立伊始,便是法院最高权力之所在,是凌驾于合议庭之上的一种制度模式。审判委员会职能之大、权限之广,一直是历来司法改革不可避免的话题或废除或改革。伴随着这一呼声,在此次司法改革的攻势下,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出台,至此审判委员会终于被“改革”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

3、的“先行过滤机制”,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外”,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至此,审判委员会的“宏观指导”职能正式确立,其性质、受案范围、适用原则等得以根本转变。具体而言,此次司法改革后,审判委员会的受案范围被大幅度缩减,而合议庭的地位渐渐凸显出来。 伴随着审委会职能的正式转变,问题接踵而至,甚至在此之前,关于审委会改革后的替代性机制,或作为弥合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之间断层的相关制度设计,已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广泛关注虽然审委会的改革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符合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宗旨。但是,在现今中国

4、,在我国法官综合素质,尤其是业务水平、专业知识还参差不齐的当下,必然会于审判中面临着诸多疑问,当这些疑问尚未达到送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资格时,法官面对疑案应如何寻求内部制度的救济,以保障审判公正及司法效率。换言之,也许因为案件本身的疑难,也许是法官自身缺乏过硬的专业知识。总之,此次审判委员会的改革对法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如何在合议庭(独任制)与审判委员会之间形塑出一座链接桥梁便成为当务之急。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不少法院根据司法实务的需求,在以往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开启了自主创新模式,即在内部试行了一种极具可行性的链接性制度,有的法院将这一制度称之为专门委员会,有的则命名为法官咨询委员会等。

5、在此基础上,伴随着此次司法改革,这一桥梁式的机制正式问世,统称为“专业法官会议”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应当入卷备查。1 自此,专业法官会议作为一项制度正式走向法制舞台。 一、现状调查:专业法官会议之运行机制 在此之前,不少地区的法

6、院已经在试运行着这一制度,且在具体的运行机制上呈现出明显的仪式化色彩,即重形式轻实质,重形象轻实效。简言之,过于注重制度运行的仪式性,而忽视了其精义,似乎仅将其作为一种正式会议之样态而现于人前。代表地区如重庆、海南、黑龙江、河北等地。尤其是重庆,无论是其中级人民法院,还是基层法院,对于这一制度的践行确有可圈可点、值得称道之处。但是,它依然无法摆脱“仪式模式”的紧箍咒。 2013年12月下旬,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正式确立了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分别设立民事、刑事、行政审判、执行、立案等五大专业法官会议。在人员组成上,大概7-9人,分别由相应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审判长和部分资深法官组成。专业法官会

7、议下设办公室,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会议相关事务。在议事流程上,该院规定对于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讨或审查的案件,由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审判长提出申请,经分管副院长审核后,报院长决定。同时,专业法官会议采取定期、及时召开模式,且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负责主持,合议庭成员应当出席。 2014年初,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四中院)制定了专业法官会议规则,设立了刑事、民事、行政三类专业法官会议,在人员组成上,分别由相应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和资深法官组成。在实际运行中,为提高工作效率,提请召开专业法官会议通过OA办公系统提交会议议题报告。报告内容涵盖需讨论的问题及其来源、争议焦点、倾向意见与

8、理由,并附相关法条、学界和实务界观点、判例,附配幻灯片演示。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将报告发给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应在会前阅读材料并作好笔记。最后会议的记录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名后,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归档管理。且对于会议的内容,所有与会人员应当保守审判机密。同年4月1日,重庆四中院在遵循上述规则的前提下首次召开了民事专业法官会议。 2014年7月,重庆市南川区法院出台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设立了立案(审监)、刑事、民事、行政、执行五类专业法官会议。五大专业法官会议由分管院领导、相关领域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等组成,并设立专业法官会议秘书一名,负责会议联

9、系、记录、归档等日常事务。在运行过程中,对于准备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讨的问题,需提前三天制作汇报提纲,充分归纳相关问题、意见和理由,并报至秘书处。会议研究时,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审判长围绕提请咨询的疑难复杂问题、需要协调的关联案件,报告拟处理意见及理由,并由所在审判庭负责人介绍倾向性意见及理由;其次由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发表意见;最后由主持人按照多数意见归纳形成咨询性意见或作出再议的决定。会议记录、研究形成的意见由会议秘书集中管理、妥善保存,并分发相关人员。 此外,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也于2014年经院党组会议审议,制定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同年,彭水县

10、法院在院领导的组织召集下首次召开了刑事专业法官会议各成员于设施配备相对齐全的会议室内对刑庭案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分析。在网上发布的图片中不难发现,这是一次“仪式性因素”齐备的研讨会,不仅诸多参会人员纷纷到场,而且电脑、投影仪等设施一应其全,正前方的幻灯片放映着此次会议的大标题总之,硬件环境堪称良好。 除重庆外,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也于2014年成立了专业法官会议,在运行模式上,密山市专业法官会议采取不定期召开的形式,在院长主持、合议庭全体成员出席的情况下规范地开展。此外,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也于2015年在民商事审判领域正式推行了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在具体运行中,正定县法院亦十分注重制度运行的

11、规范化。据报道,该院平均每半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由承办人提出讨论申请,并在案件情况报告中阐明需讨论的问题、争议焦点、倾向意见与理由,并附上相关法条、学界和实务界观点、判例。同时,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亦于2015年分别成立了立案审监、民事、刑事、行政、执行五个专业法官会议,意在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脑力”支持。如2015年4月8日,海口中院执行局就一起标的额达到300多万元的工程款债务纠纷提请至法官会议进行讨论。 综上所述,我国专业法官会议的运行机制在形式上可谓“极为正规”,仪式化色彩彰彰,大体呈现出以下样态:“会议形式”定期、及时召开;“负责部门”设有特定部门负责这一事项,如专业法官会议下设办

12、公室,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会议相关事务,或设秘书处来专门负责会议事宜;“会议召集”案件主办法官,即合议庭审判长提出申请,经分管副院长审核后,报院长决定;“主持人员”院长主持或院长委托副院长负责主持;“参会人员”审委会委员、庭长、审判长、部分资深法官及合议庭成员等需列席;“会议流程”会前,合议庭需提交会议议题报告或汇报提纲(报告内容涵盖需讨论的问题及其来源、争议焦点、倾向意见与理由,并附相关法条、学界和实务界观点、判例,附配幻灯片演示),并将会议报告提前发送至专业法官会议成员,要求参会人员在会前认真阅读材料,并作好充分准备。会中,首先,由案件的承办人、审判长围绕提请咨询的疑难复杂问题、需要协调的

13、关联案件,报告拟处理意见及理由;其次,所在审判庭负责人介绍倾向性意见及理由;再次,由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发表意见;最后由主持人按照多数意见归纳形成咨询性意见或作出再议的决定;“会议记录”设秘书一至二名,负责会议联系、记录、归档、保存会议记录等日常事务;“硬件设施”电脑、投影仪等设备一应其全,即办公环境良好、设施过硬;“注意事项”坚持审判保密原则,等等。简言之,在运行环节中,专业法官会议显示了十足的形式化韵味,每一环节几乎都有着严格、详细的规定。但效果如何,也许不言自明。 总之,不难发现,我国所设置的、正在运行的或者即将运行的专业法官会议是一种正规化、规范化的“会议制度模式”。如此制度设计固然考

14、虑到了制度于实践中的权威性,但是过于强调外在的庄重与规模,而忽视其内在运行的价值考量,是否有着买椟还珠、本末倒置之嫌?实然,一项制度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更在于生活,而生活的本质本就是于简单中蕴含发人深思的哲理。因此,制度的设计必须贴近生活、切合实际。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如此行事,实有着因过于注重制度的外在性而忽视了现实于制度的内在需求和真实呼声。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此强调制度的“庄严性”真的符合司法运行之规律,真的能实现制度预设之初衷吗?“生活”已经告诉了我们答案如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对这一制度的践行和真实成效之报告。新民市法院作为此次改革的先行者和典型代表,其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一年

15、中,切实践行了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但在实践中,无论是专业法官会议召开的次数,讨论案件的数量、质量,还是与会人员的态度等都与制度设计之初衷相差甚远。换言之,专业法官会议并没有充分发挥出其应有之影响力。试想,如此正规、正式的会议模式为何会产生如此效果呢?它缺失了什么?我们又忽视了什么? 二、原因解析: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之质疑 如上文所言,对于意见中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之践行,各地区几乎过于注重制度的外形包装而忽视了其内在精神。而在当下中国,如此模式必然会对制度的切实贯彻造成巨大阻力。 (一)根本原因先有经验之忽略 在我国,专业法官会议的原始模型早已有之,并非始于意见的出台。在这之前,我国不少法院便已经

16、根据审判实务的需求,开启了相似的运行模式,如“审判长联席制度”、普通“法官案件研究模式”。2 所谓“审判长联席制度”,通常意义而言,是指以审判长为核心组成的集体研究组织,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讨论、研究疑难复杂案件,以确立统一裁判尺度并最终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3 对于这一制度的定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务中也多以“相对松散”的状态出现,即参加者并不仅限于具有审判长职务的法官,尤其是在讨论纯粹的审判问题或具体个案时,庭长还可指定审判业务骨干或合议庭的其他成员列席参加会议。4 除却有据可查的“审判长联席制度”外,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较为简单的“法官案件研究模式”。如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官遇到案件事实或法律适用无法把握时,便会及时、主动地向其他法官进行咨询或讨论,通过及时的解惑释疑来保障案件的进展。据调查,这一模式的运用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