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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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XX市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X政办函2008335号)、XX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X政发201245号)、关于规范“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X委办2016106号)等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行政区(不含XX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街道办事处及其辖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国有建设单位、项目指挥部和管委会等(以下简称“各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2、,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指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未达到进场交易限额,以及未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在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限额以下按规定不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第四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第五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承担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货物服务类、工程类、产权类等行业管理职责。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建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小额公共资源交

3、易的监督与管理,成员由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街道分管负责人组成,其中分管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负责人原则上应同时分管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其余单位由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负责单位内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与管理。相关职能科室(单位)负责辖区内(单位内)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申请与提出。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交易活动执行科室)负责辖区内(单位内)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与实施。第七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项目申请;(二)项目核准;(三)文件编制;(四)发布信息;(五)报名与资格审查;(六)交易组织;(七)成交公示;(八)合同备案;(九)资料归档。第八条 项目申请。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

4、年度预算安排以及交易计划。交易项目申请人应根据各单位年度预算及交易计划申报交易项目,申报材料包括: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申请表、决策记录、预算书、需求文件以及相关资料等。第九条 项目核准。各单位应根据交易项目明确责任科室(单位)。3万元及以上货物、服务类项目,5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各类产权交易项目,由责任科室(单位)提出,会同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交易活动执行科室)形成意见,经相关分管负责人初步审核后,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审批。第十条 文件编制。项目申请人应按照各类交易项目的不同要求编制项目任务书,任务书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预算、资质要求、技术参数、项目

5、需求、项目工期等。单项合同估算造价在20万元以上,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含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类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代理机构编制交易文件(如工程量清单)。第十一条 发布信息。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应坚持信息公开,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交易活动执行科室)负责辖区内(单位内)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发布。各类交易信息应通过XX区政府门户网站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版块进行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工程招标项目(含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类项目),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工程类项目的公告、公示、工程量清单等信息应在相应政务公开、居(村)务公开等其他平台进行公示,公开发

6、布的信息内容应与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致。第十二条 报名与资格审查。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报名时间可与公告时间一致。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资格后审,在交易当天由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交易活动执行科室)负责组成项目交易评审小组对参与交易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第十三条 为减少参与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企业的交易成本,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原则上不收取交易保证金。第十四条 交易方式。交易可以采用招标、议标、协议等方式。(一)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形式组织。由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交易活动执行科室)负责组建交易项目评审小组,由项目申请人、相关科室代表、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交易活动执

7、行科室)代表及相关专业人员等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审核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企业资质、技术参数、工程量清单、需求响应、报价限额等实质性内容,符合所有实质性需求的为有效标,不符合的为无效标。评审小组以集体票决的形式,从通过审查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邀请不少于3家承包商(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应重新组织招标;再次招标仍不足三家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直接发包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直接发包。(二)议标。由项目申请人代表、相关科室代表、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交易活动执行科室)代表等不少于3人组成议标小组,对不少于2家的具有承接该项目资格单位的任务

8、书及报价进行比较。议标小组以择优选择的形式,确定成交候选人。(三)协议。由项目申请人代表、相关科室代表、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交易活动执行科室)代表等不少于3人组成谈判小组,在满足项目申请人所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由谈判小组集体讨论,确定成交候选人。第十五条 交易组织。各单位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由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交易活动执行科室)负责组织实施。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一)货物类项目。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在预算编制限额以下的可采用协议形式组织交易。未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协议形式组织交易;预算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议标形式组织交

9、易;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采用招标形式组织交易。未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预算在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限额及以上的社区(村)货物类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组织交易。(二)服务类项目。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在预算编制限额以下的可采用议标形式组织交易。未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协议形式组织交易;预算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议标形式组织交易;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采用招标形式组织交易。未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预算在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限额及以上的社区(村)服务类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组织交易。(三)工程类项目。单项合同

10、估算造价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议标形式组织交易。单项合同估算造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含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类项目),应采用招标形式组织交易。(四)产权类项目。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在限额以下的项目可采用协议形式组织交易。第十六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限额以下应急项目的认定及交易方式的选择,由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并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七条 成交公示。成交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原交易信息发布载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的,经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交易活动执行科室)确认后,由项目申请人向

11、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并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指定科室)备案。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项目申请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起七个工作日内与成交人签订合同。合同条款应与交易文件相一致,交易双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更改。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交易项目,或将项目违规分包。第十九条 资料归档。项目申请人收集、整理项目实施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移交档案管理科室(部门)归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实行限额动态管理,标准和内容在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明确。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对项目中介代理、成交人等履约情况的跟踪、评估与反馈机制,对于中介代理、成交人等未按合同履约的,应

12、及时将项目交易材料书面递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第二十二条 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各方主体、工作人员等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的,各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区纪检监察机关等。第二十三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加强对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XX市XX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8年10月20日起施行,由XX市XX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XX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试行)(X政办发2015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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