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通论 第三讲 罪有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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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讲 罪有因果引子: 被害者学谁养活着罪犯?1941年,德国的亨蒂希在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相互关系一文中首次提出了被害者学的概念和基本理论,用被害要因解释犯罪。该理论认为,被害人塑造和造就了犯罪人,贫穷而无知的移民造就了骗子。仅仅谈论食肉动物的习性和特征,而不谈论它们赖以生存的被捕食者,是不正确、不全面的。在被害人学上,被害人分为:状态性被害人;机会性被害人;斯德哥尔摩型被害人(人质综合症(人质情节)。加拿大学者弗雷泽在关于被害人的一种犯罪学分类中将被害人分为参与型被害人与非参与型被害人。从这一组观察可以看出:在个人对个人的犯罪中,被害人自身的作用十分明显。而被害参与最为突出的案件,往往是欺诈

2、类犯罪。于是,我们注意到,在暴力的公共秩序犯罪和人身财产犯罪之外,还有另一种犯罪,即非暴力的人身财产犯罪。3A 三级罪三级罪就是非暴力人身财产犯罪,其法定刑的平均值仅次于暴力的人身财产犯罪。(平均刑期为5-15年)典型的三级罪的罪名有: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诽谤罪、重婚罪,等等。重点讲盗窃罪和诈骗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体),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客体)的行为。核心法律特征是秘密窃取:1、行为人自认为未被发现。2、秘密性只是针对财物的所有者或者保管者而言的,不是相对其他人而言的。3、秘密性要贯穿始终(相对于转化犯)。

3、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掩盖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法律特征:欺骗(一般是作为)自主交付(不是被迫)(信息的错误、被害人积极主动)。 应用:案例1:被告人陈某为厦门某公司临时工,因感觉被公司的负责人看不起,萌生窃取公司营业款而后离开的念头。某日,陈从该公司厨房内取出一把菜刀,撬开公司一办公桌抽屉,从中窃取营业款人民币20000元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的私款人民币6000元,并将一张事先书写好的署名“借条”放进该抽屉中后离开现场。问题:“署名”盗窃,是否秘密窃取?答:是盗窃罪。案例2:比较两个案例:偷、骗、抢的界限何在?l 某人发现三人正在盗窃,于是隐藏在一旁,等三人成功地将财物

4、从院子里搬出装上三轮车后,大喊“捉贼”,将三人吓跑,然后将赃物拉走。(被害人无选择,来自加害一方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强迫性)l 某甲发现某乙有一辆摩托车,怀疑是偷来的,便走上前去说:“这车是哪来的?”,某乙果然心虚,弃车而逃,某甲看四下无人,便将车骑走占为己有。(被害人由于轻信加害人,是一定意义上的交付)区别:看上。案例3:某甲与某乙签订协议,由某甲受托负责运作某乙开立的股票帐户内的50万元,进行炒股。同时某乙向某甲提供了股票帐号及密码。此后,某甲伪造了某乙的身份证,利用知悉某乙股票帐户密码的便利条件,使用假身份证及本人身份证,分10次从证券公司提取某乙股票帐户内人民币42.6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挥

5、霍。事后某甲为逃避追查又转移了居住地,后被抓获。问题:是盗窃吗?答:侵占罪,甲不是骗取了队乙财产的保管权,而是利用。案例4:单某谎称购买汽车,约刘某见面。见面后,单以通知买主来谈生意为由,向刘借得诺基亚手机,借故见面地点的“信号不好”,一边装作打电话,一边往店外走,并随即逃离现场。第二天上午,单在常德市银通寄卖行将手机典当,获赃款700元。问题:是盗窃还是诈骗?答:盗窃罪,被害人不是自主交付,注意“交付”(所有权转移)的意义案例5:赵某编制了计算机程序“期货精灵”,在互联网期货论坛上发布帖子,诱使他人下载安装。利用这个程序,获取客户杨某等人的网上期货交易账户和密码。然后化名在网吧内进入他人期货

6、交易账户,采用拉抬、打压天然橡胶10月合约价格,同时利用自己掌握的账户低买高卖,致使期货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仅一天时间,客户损失317万。而赵获利49100元。问题:是偷还是骗?答:为什么动刑、除刑之后,还要进一步认真区分此罪彼罪?因为罪名不同,往往意味着轻重不同。可见,除了质的规定性以外,还要看量的规定性。3B 量刑案例:抢劫量刑实证研究。基本概念:罪刑均衡。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其基本含义为:有罪有罚:无罪无罚,有罪当罚轻重其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罪刑同质:此罪此罚,彼罪彼罚一罪一罚:单罪单罚,数罪数罚罪刑均衡原则的意义:刑法的

7、灵魂和精髓承载着公正的尺度;体现着“罪”对“刑”的规定;为公民预见行为后果提供参照和根据。案例:被告人汤定求在乘坐全封闭型直达长途汽车途中,窃得乘客方某放在公文包内的人民币4万元后交给被告人汤会昌,汤会昌将赃款放至行李架上。被害人方某在途中发现钱款被窃即向有关人员报失,车直达长途汽车站后,接警的公安人员根据乘客指认将两被告人抓获,并从行李架上缴获赃款人民币4万元。问题:在长途汽车上窃取现金藏匿后因失主报案汽车被控制而被抓获的,是盗窃罪既遂还是未遂?基本概念:未完成罪犯罪是个过程。越早结束犯罪,距离危害结果就越远,对被害而言的危险就越小,相应地,刑事责任也就越轻。犯罪未遂,就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

8、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构成犯罪未遂,须满足三个特征:其一,已着手实行犯罪。第二,犯罪未得逞。第三,未得逞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中止就是指犯罪过程中的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也有三个条件:其一,自动。第二,及时。第三,有效。(犯罪结果尚未出现)在盗窃罪未完成形态问题上,控制说被认为是盗窃罪既遂判断的通说。该说认为,应当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控制被盗财物为标准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要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盗窃所得财物的是盗窃既遂,没有实际控制所窃得财物的是盗

9、窃未遂。与此不同,失控说认为应当以盗窃行为人的盗窃行为是否使公私财物的权利人(包括所有人或占有人)丧失了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有效控制作为划分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凡是盗窃行为使盗窃目的物脱离了权利人的实际有效控制,为盗窃既遂,未能使盗窃目的物脱离权利人实际有效控制的为盗窃未遂。在本案中,行为人虽然已经完成盗窃行为,但是,尚未对财物实现完全的控制,意志以外的原为未得逞,因而是未遂。案情摘要一:某日凌晨3时许,钟某携带一把钢锯和三个尼龙袋,到海口市某工地路段,用钢锯割断约近百米长的正在使用的架空通讯电缆线,然后将电线装进尼龙袋内运离现场,用汽油烧掉电缆的外胶皮后,将铜线芯卖给过路收购废品的人,得赃款人

10、民币6390元。案情摘要二:某储蓄所出纳员杨某获得百元面额假人民币2200元,利用工作之便从本储蓄所支取了人民币2000元(真币),将2200元假币夹放在库存款中。次日,该储蓄所储户刘某要求支取存款人民币1000元,杨某趁支付存款之机,将300元假币夹带在刘某支取的现金内。刘某于次日上午支付货款时发现所取存款中有假币300元。当日下午,刘某到该储蓄所找到被告人杨某,要求调换假币,杨拒绝。此后,另一储户要求支取存款人民币5650元,被告人杨某采取同样手段,又将300元假币支出。该储户因利息与杨发生误会,便将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0100元现金放在柜台上要杨清点,杨便将此款与支付的5650元存款混在一

11、起。尔后杨征询该储户是否将此款再存入该所。得到该储户同意后,杨将此款放在伪钞鉴别器上逐一进行鉴别,将已夹带的300元假币检出,并告之该储户所携带的10100元现金中有假币300元。事后,该储户怀疑该假币系储蓄所发出,经举报后案发。问题:盗窃通讯电缆的行为与盗窃库款的行为有无法律上的不同?在处断原则上有何区别?基本概念:竞合在刑法中,存在两种竞合的情况,一种叫做想象竞合,另一种叫做法条竞合。对两种竞合做出区分,才能确定正确的处断原则。所谓想象竞合,又称想象的数罪,就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逻辑上没有内在关联的罪名的情形。想象竞合的法律适用遵循从一重处断原则。所谓法条竞合,就是指同一种行为同时触犯

12、的数个罪名之间,因法条本身的错综规定而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不论是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其处断原则选择的基本原理都是一事不数罚原则,或称不重复惩罚原则。这个原则既体现了罪刑均衡的精神,即一罪一罚,数罪数罚,罚当其罪,也体现了刑罚谦抑的刑法精神。观察上述两个案件,前者可以认为是一种想象竞合,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盗窃罪显然重于破坏通讯设备罪(死刑重于15年有期徒刑),因此应按盗窃罪认定。或者则属于法条竞合,应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杨某按照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处理。案例:被告人黄云购得10.2克扑热息痛药粉后分成24小包,冒充成毒品海洛

13、因,然后联系一买主约定在某宾馆前交易。此后,黄云又联系被告人潘落华、宋开树等人协助贩卖毒品,并告诉他们要贩卖的毒品是海洛因。在与买主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问题:1、行为人以头痛粉谎称毒品与人交易,是贩卖毒品罪还是诈骗罪?2、同案不同罪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基本概念: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1、主体条件:二人以上。(例外:1.间接正犯,如孩子受控制。2.有条件可以)2、客观条件:有共同行为。(共同作为或共同不作为);共同对象3、主观条件:共同的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案例中,由于潘落华、宋开树两人与黄云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他们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不构成共同犯罪

14、。在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有主犯、从犯之分,有从犯必有主犯。本来黄云应是本案的主犯,但由于其行为性质构成了诈骗罪,故不可能为贩卖毒品罪的主犯。而潘、宋两人在贩卖毒品过程中确实起着帮助、配合等次要作用,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实事求是地以贩卖毒品罪的从犯认定,并结合未遂情节,对他们给予减轻处罚。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来看,黄云的行为属于未遂,潘落华、宋开树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从以上制度可见,只有实现罪刑均衡原则,才能更加公正合理地对犯罪做出反应。3C 犯罪互动为什么要罪刑均衡?为什么要追求罪与刑之间在程度上的对应?这与法的立场问题有关。就是说,法到底是站在被害人一边打击惩罚犯罪人的,还是站在被告人

15、一边防止法官滥刑的?如果是前者,惩罚犯罪的刑罚似乎越重越好,至少,偏重的刑罚不违背法的立场 。如果是后者,惩罚犯罪的刑罚似乎是越轻越好,至少,偏轻的刑罚有利被告,也不违背法的立场。问题是,到底该怎样理解法的立场?关于法的立场,要从犯罪形态的概念谈起。所谓犯罪形态,就是犯罪学理论的分析单位、刑事法律的评价对象以及犯罪性的客观载体的总称。其中的焦点问题是,犯罪到底是指罪行还是指罪人。对此,犯罪学中存在两大理论倾向:行为中心主义和行为人中心主义。在行为中心主义看来,犯罪即罪行,罪行本身就是刑法评价的对象。(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罪行中心论的几个基本假定是:1、环境决定论在犯罪的解释论中,罪行中心论往往倾向于从人所处的客观环境出发解释犯罪行为。其典型例子是行为主义心理学和“挫折攻击理论”。在行为主义心理学和挫折攻击理论中,重要的是人面对某种刺激做出何种反应,至于是谁做出这个反应,并不重要。(人与动物的联系大于区别)2、正常人假定在对犯罪人的基本看法上,罪行中心论通常认同正常人假定,将犯罪人视为正常人、普通人。认为犯罪人只是犯了罪的人,或者说是做了错事的普通人,而非必然做坏事的坏人。按照这种假定,犯了罪的人并非出于所谓犯罪素质,犯罪人和非犯罪人之间没什么本质区别,每个人都可能犯罪。(费尔巴哈“心理强制说”,也是法律经济学的源头,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趋利避害)3、效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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