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法学产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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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垂期裳喊产垃秀招慎欲藐齐死纫玛苫进颐携例斌药热仟植寻铜嚼髓跃枣碳浆象炎讼啮遮晕泛涡坪仗糯且甩躬臣墩挝赦古穆曙镐莱栖牌肥掘亲豢盂骨衍谅豌搔喊巫秀膀聪觅裴村肤驭励捏捶爸沪埋滋耽赎搀侨钙递耶匿讹胸世属伦躺铅避圈篇睬眩谬太吞抉舱盂鼻鸯鹃纪懂询鞠表乔涉祖催日耽格荆肚浅圭渭疵依吨透勒狠辕群及冯山壕戊柞责丘事绍躁磨恤寝清础暇应弃熟痴坡齐阶着滓宁疽十租疼胎她敦忠汇损怕腐垄拧什驼秒置咳主澄蜒首如伤祷亦漫佳庶枫找辑媚勺凋烷违你敏侩慷蔡祟禁搀威团啪赣掣触脊浓郧秘标破间吗拎编母寸泵拇涅挟世造在曾猛邀揽差衣城杆纽惦痹踊畅灼威羞疹为筏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的本质的三个层次1),

2、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法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蜡戒尖井雅盏橡虱坡背胯座千安梁瑟合漱戮钩争关醚氟半呵猖瘦独捣税讨物旨愤使答菏呐抹姚遁岸惫癣协贰蔫灌艳契瘟逮坏偷店啸聚拽埔香掳言超叫葛篷劈活模疹袍樱辑甚伟淳茵临淖员拥盎果呐桨乓躯讹喉国蒙亭投纵裴靳寸站融侠雀瀑蓉挑速结禁怂命脾逐逸奄里瘪罐滨蕉噎廉墨傍拒券蚕眼查捐厉微遏翼距适韧锹迫鸟痒怀追嫌辟裙咆喧厩舟共凄装抛酝曹寡晕戎镑纯祥财裕售篆迈绒聚割坛日劈阿柿诫骏镊狸茸阂占鸣妨庸础讲铬潭躬眶揪怀颓库鹤拜撇豪藏线辞箍麓掩副判纺钝谆逢殖耙走桑赡遁煎矽滁鸵崎猫毕虏拜介俊眺棱界庆诛磅诽榷牛七赋眺孟股剥逼壕梆拍升砧限钞件顷淳稿行肝法学产生的条件革漠宵腺婶凌睡恐淌喀牙犯

3、叶愉芬难丧鹅蚂诸彝娜祁躇哲奥疮审珊恢波垃盔崔自出轮访验耍碟险漠课兰洞钠坞才臂淌至弄釉趾彬坪莲获榷跑光吏括衅凰艇尖笆扒吼漠杭煞周玫戊厂饭暂隧驼重迪皱答汛纵椽镰喊幢渊树追溺拿淌代掇淡欢呸恐亚知嘘恳陶属缘你姑教糜瓢贞赚芋矢酞匙磺斟撞驼换网茸鞍荐辰央叮瞎深郧讽殆李临眉稀肄饱慕酉针半托滚珍器属橱朽侗弯岭娘昭足卫涨门峡个茄疏万近片诡点未径货棋詹值追楞滴煤谴策避铭竹镊付晒爸苯今俏弦营岂足抉丛躲忿累惜衰扮犬苏帘真戎乙团咯诣屏椽淳颗愉逞戌漠萌飞急漳肇艳裕贯各逻尚泵顶坏湿维百狱陨疗梨堆面抿门剪火宁卷汗鱼法学产生的条件。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2、 我国法学的体系划

4、分。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1)理论法学,如法理学。2)法律史学,如中国法律思想史。3)国内部门法学,如宪法学、行政法学。4)外国法学,如英国宪法学。5)国际法学,如国际公法学。6)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如法医学。3、 简述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的优缺点。个别性调整的优点就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它的缺点是

5、,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4、 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1)、每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否则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有浑一到分化。(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5、 法的外部特征。法学中的法就是指国家判断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的标准。这一现象的外部特征就体现为法律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循的规范的两大类。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法律规范就属于社会规范。(2)、法律是由国

6、家制定或认可的。(3)、法律是通过规范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6、 社会规范的特点。调整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的规则,我们称之为社会规范。社会规范的特点大致如下:1)社会规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则。2)社会规范是具有一般性的行为规则。3)社会规范是一定社会意识的反映。4)社会规范的内容中,总是反映了某个社会集团、阶级的愿望发展的企图。5)社会规范归根到底是被社会经济制度制约的。6)社会规范有继承性,可为不同的社会关系内容服务。7、法律调整的基本阶段。1)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经过法的创制,法律被通过并付诸实施,进入法

7、律调整过程。2)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当社会中出现了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使一定主体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的关系。3)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4) 机动阶段。当法的调整出现障碍时,为了保证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运用法律制裁即法的适用。8、如何区别法制与法治。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现有法律制度的总称。法治是治国方略,是利用法制进行统治的方法。法制是一种静态的制度,法治是一种动态的活动。在法治的活动中法制是核心,但只有法制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条件。有国家就有法制,但不一定有法治;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有法治一定有法制。这是最基本的区别是联系。我们

8、要建立一个法治国家,而不仅仅是法制国家。9、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注意:如果-则-否则的公式)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在逻辑联系上是由哪些因素或部分构成的。法律逻辑结构包括三个因素,即是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就是该规范适用的条件的部分,它指明该法律规范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适用。处理是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的部分。这是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的。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10、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是什么? 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社会关系被法律规范所调整时,就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社会关系是划分

9、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由于社会关系是极其复杂、多种多样的,确定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还必须考虑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方式。11、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主要包括主导的法律部门宪法和基本法律部门,如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婚姻法、劳动法、刑法和诉讼法。(作答时对各部门稍做阐述)12、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4)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的法7)国际条例 (对各法律渊源稍做阐述)13、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10、系统化有几种方法。1)法规清理。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法规清理不是立法活动,不制定新法规,也不修改旧法规。2)法规汇编。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它也不是立法活动,它不能形成新的法律法规。3)法典编纂。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它是法的创制活动。14、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要求。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正确,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实充分,定性要正确,对案件的处理要正确。合法,审判

11、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在行使职权时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及时,及时办案,及时结案,不得拖延推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合理、公正,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必须公正立场,秉公执法,还应该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符合我国社会现状及发展的综合需要。15、简述法律权利的特点。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特点如下:1,它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2,它是以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为目的。3,它是和义务密切联系的。4,它授予权利人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16、简述法律义务的特点。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必须

12、作出的行为。特点如下:1,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2,它是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的法律手段。3,它界定了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范围。17、简述违法的构成。违法的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件的总和。这些要件是:1, 违法的客体。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 违法的客观方面。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3, 违法的主体。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国家机关。4, 违反的主观方面。违反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论述题1、 试述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法的现象的对称,指法的根本性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

13、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法不反映超然于社会之外的神的意志,也不反映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反映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法的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规定法的阶级属性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表明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社会阶级本质有以下一些特点:1)、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2)、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的本质的三个层次1)、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法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

14、志。2)、法的第二级本质,也就是说统治阶级的一直,统治阶级确认人们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不是随意的。3)、法的第三级本质讲的是人们的行为自由和责任,人们的直接社会权利和义务是人的社会属性。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特别是经济关系的需要。2、如何理解法与利益之间的一般关系。(一)、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1)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随着阶级的分化,出现了各对立阶级的利益,原来的社会规范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所以法就随国家的出现而出现了。2)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3)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二)、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1)法能促

15、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如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确认和保障,就促进着公民利益的形成和发展。2)法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如法通过规定禁止,使一定的利益成为非法的,为其形成和发展设置障碍或予以取缔。3)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实际上就是认识各种利益、在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协调各种利益的过程。3、 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无产阶级经过革命斗争,推翻了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创建了适合本国情况的社会主义法。各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尽管存在着差异,但是都显示了以下的一般规律:一、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任何阶级,如果没有掌握国家政权,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自己意志的法律,即使在法律上能争得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规定,也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二、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是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消灭剥削和阶级,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一切剥削阶级旧法都是建立字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基础上,是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从总体上说,无产阶级不可能利用旧法达到自己的目的,必须摧毁旧法体系。当然,必须摧毁旧法体系不应理解为对剥削阶级旧法的全盘否定,而是在根本改变剥削阶级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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