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勒斯坦与巴勒斯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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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勒斯坦”是什么意思?是国家吗?尚未建立这样一个国家。是地区吗?是否包括以色列?和“巴控区”、“巴自治政府”是什么关系?有边界吗?“巴勒斯坦人”又是什么概念?什么民族?什么人种?阿拉法特现在是巴民族权力机构主席,这个“机构”的前身“巴解”与“法塔赫”是什么关系?诸如此类的基本常识若未准备好,自然只能“矮子观场,随人说短长”了。 “西北大学211工程资助项目”中东国家通史13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4月第1版)的推出,可谓正当其时。这里着重介绍一下巴勒斯坦卷(以下所引材料和基本观点主要出自此书,少量引自以色列卷)。 先说巴勒斯坦人 确切地说,“巴勒斯坦人”应包括犹太人和阿拉伯人。在以色列建国以

2、前,这个地区也一直有犹太人居住,只是占总人口的比例不高罢了。公元1世纪罗马帝国镇压了犹太人的大规模起义,大部分犹太人就离开巴勒斯坦流落到世界各地。1099年十字军占领耶路撒冷及巴勒斯坦后,当地的犹太人又一次大逃亡。到1882年留在此地的犹太人共2.4万人,占当时巴勒斯坦人口总数的57。而巴勒斯坦阿拉伯人,则是当地原有土著居民迦南人、腓力斯人和其他早期部落的居民以及希腊人、罗马人的后裔,他们随着公元7世纪阿拉伯人的征服而阿拉伯化和伊斯兰化,变成了今日的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现在,传媒上提到“巴勒斯坦人”,指的只是巴勒斯坦阿拉伯人,好像犹太人对于巴勒斯坦这块土地纯粹是空降的外星人或欧洲来的十字军,这显

3、失公正。 如今,巴以冲突似乎不共戴天;其实,据2000年5月公布的一项新的基因研究结果显示,阿拉伯人与犹太人的基因都来自最早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共同祖先,“都是亚伯拉罕的后裔”。他们在语言上也有相通之处,“希伯来语和阿拉伯语同属闪米特语系”。因此,巴以冲突可以说是同室操戈、骨肉相残的人间悲剧。 再说巴勒斯坦地区 这个概念的外延一直游移不定。地处亚、非、欧三大洲文明的边缘地带,特别是东西方陆、海交通的要津,由此带来的政治、军事、商贸利害关系,几千年来驱使各种力量在这里征战逐鹿。古埃及、亚述、巴比伦、波斯、希腊、罗马、拜占庭、十字军和奥斯曼土耳其等帝国都先后占领这一地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奥斯曼帝国

4、400年的统治崩溃,巴勒斯坦成了英国的“委任统治地”。1947年11月29日,联合国通过了181(2)号即阿犹分治决议,规定将巴勒斯坦领土分为八大块:建立阿拉伯国和犹太国,各占三块;第七块雅法是阿拉伯人的飞地;第八块,耶路撒冷置于国际政权之下。阿拉伯人和阿拉伯国家认为分治决议偏袒犹太人,坚决反对;阿犹矛盾随之爆发,巴勒斯坦地区从此暴力冲突日益频繁。犹太人接受了联合国分治决议,决定武力建国;1948年英国委任统治结束,以色列国宣告成立,1949年被接纳为联合国第59个成员国。而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的国家至今未能成立。 在英国委任统治期间,犹太人是通过土地转让买卖取得和扩大定居地的。当这种买卖受法律限

5、制时,他们通过向英国官员和阿拉伯人的村长、村民行贿来达成交易。以色列立国后,则通过战争取得了联合国决议规定之外的大片土地:1956年通过西奈战争,夺得西奈与加沙,次年撤军;1967年通过“六五”战争夺得包括约旦河西岸、加沙、戈兰高地、西奈半岛和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大片阿拉伯土地(埃及与以色列单独媾和后,以色列从西奈半岛撤军)。 现在所称的“巴控区”,并不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辖区,巴自治政府也不是一个独立国家的全权行政机构,而是阿犹冲突长期博弈下双方妥协的结果。1993年1月巴以在挪威首都奥斯陆秘密谈判,8月达成首先在以色列占领下的加沙杰里科地区由阿拉伯人自治的协议,这个协议就叫临时自治原则宣言。这个协

6、议的签订与实施,对于以色列来说,拉宾政府突破了历届政府长期坚持的“不承认巴解组织,不同意建立巴勒斯坦国,不撤出被占领土”的三不政策框架。对于巴勒斯坦阿拉伯人和巴解组织来说,承诺修改1968年通过的巴勒斯坦国民宪章的相关条款,即取消“武装斗争是解放巴勒斯坦的惟一正确途径”等政策方针,是一次具有转折意义的让步。应当说,这是中东和平进程的一个重大进展。拉宾、佩雷斯与阿拉法特因此获得1994年度的诺贝尔和平奖。可惜由于巴以双方的极端分子阻挠,这个和平进程被打断。 巴以冲突双方之所以力量对比悬殊,一个重要原因是两者的民族独立意识差距甚大。犹太复国主义者在1896年就有了犹太国的系统理论与计划,此后便积极

7、主动地推行建国目标。而从1919年到1928年间召开了七次巴勒斯坦阿拉伯人大会,都没有提出明确的巴勒斯坦独立的目标,直到19361939年巴勒斯坦阿拉伯人起义前夕,民族主义党派才联合提出建立民族独立政府的要求。“巴勒斯坦国”概念之所以形成得太晚,一是长期摆脱不了对“南叙利亚”阿拉伯民族主义的依附;二是与约旦国的关系长期未定型。拟议的包括今日约旦国与“巴控区”的“阿拉伯联合王国”未能建立。今日的约旦国原称为“外约旦”;今日指称的“巴勒斯坦”(巴控区)则主要是指约旦河西岸(简称“西岸”)和一度为埃及管辖的加沙地带。各有所图的阿拉伯国家之间的纵横捭阖以及对巴勒斯坦立国的影响,本文不便展开叙述,有兴趣

8、的读者可翻阅中东通史的国别史,特别是巴勒斯坦卷的第五章与第七章。最后简述一下中巴之间的关系 中国政府一向是支持巴勒斯坦阿拉伯人为恢复自己的民族权而奋斗的。虽然以色列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表示承认中国,但一直到1992年中以才建交。这个时间迟于中美建交,所以不能用以色列在朝鲜战争中参加了“联合国军”来解释。联合国1974年11月才通过决议,承认巴解组织的地位,同意该组织以常驻观察员的身份参加联大的会议和工作。而中国1965年就同意巴解组织在北京设立办事处,是最早承认巴解组织的非阿拉伯国家之一。这是为什么呢?“在1965年巴解组织代表团访问北京时,毛泽东主席说了一句很有名的话,帝国主义害怕中国和阿拉伯

9、人。以色列和台湾是帝国主义在亚洲的基地。他们为你们设置了以色列,为我们设置了台湾,二者的目标是相同的。”正如巴勒斯坦卷的作者所指出的:“这样从一开始,中国就给阿拉伯人创造了一种与中国反帝斗争等同的感觉。”进入90年代之后,中国政府调整了对以关系和对中东问题的立场。2000年4月,江泽民主席访问中东期间,阐述了中国对今后中东和平进程的四点原则立场,其中第二点说,“和为贵”这一中国的传统思想也适用于阿以双方,强调解决中东问题应提倡和谈而不是武力,合作而不是对抗,理解与宽容而不是敌视与排斥。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政府虽然一度支持巴勒斯坦阿方的武装斗争,但一向谴责伤及平民的恐怖活动。1969年巴勒斯

10、坦有些组织如人阵、民阵等在国际上进行了一系列劫持以色列客机的恐怖活动,人民日报发表了文章进行指责;1972年,巴勒斯坦黑九月组织在慕尼黑绑架并杀害了11名参加奥运会的以色列运动员,中国代表陈楚在联大辩论时,阐明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认为这是“冒险恐怖行为”、“有损于民族解放和人民的革命事业”。考虑到中国那时正值“文革”的历史背景,我们不能不说,当时的中国政府有这样的态度是十分难得的。 本书中有一个观点特别值得注意。作者在编后记中介绍了美国作者托马斯弗里德曼的见解,他从现代化角度来看待巴以冲突。他指出:“以色列人与巴勒斯坦人的冲突,不只是由于土地、政治或宗教。对于阿拉伯领导人和阿拉伯人民来说,冲突

11、原因还有现代化问题。这是一个成功实现现代化的发达社会和一个没有实现现代化,并想归咎于他人的不发达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本书作者说:“的确,在过去半个多世纪里,中东的冲突和战争浪潮,掩盖了中东的社会变革与经济变化。对阿拉伯各国来说,实现现代化应当成为他们议事日程上的主要问题。”我想,对托马斯的意见是不能以“傲慢与偏见”简单否定掉的。最明显的支持理由有两点:第一,早在英国委任统治时期,1930年10月英国殖民大臣发表的帕斯菲尔德白皮书,就提出了土地和移民问题。犹太人移民、购地,阿拉伯人传统的社会秩序被打乱,失去土地的农民失业严重,生活贫困。这些“前农民”要投入工业化社会的竞争,困难重重。处于绝望情绪的人,自然易产生怨恨,并可能走极端。第二,只要看看“巴解”(巴民族权力机构)的决策,既难形成集体意志,又动辄有组织不买账,另搞一套授人以柄,这表明阿方尚缺乏一个现代民主社会运作机制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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