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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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监总局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 序号检查重点内容违反条文处罚依据 人员和资质管理 1 2 企业未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 责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 职责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 品经营

2、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 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取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 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 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3、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 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十四条、第 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不齐全或不在有效期 内的。 1 3 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一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排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的。 从业人员对本岗位涉及

4、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不熟 悉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七条 4 5 6 7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

5、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 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 经考核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

6、和培训, 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 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

7、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 资格,上岗作业的。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违反条文 处罚依据 2 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 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 岗行为的。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 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八条 工艺管理 8 9 10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8、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 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 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 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违反条文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

9、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 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

10、,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违反条文 处罚依据 11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逐级放大试验到 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未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 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 口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 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环氧乙烷 的排放应采取安全措施)。 液化烃、液

11、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 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的。 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41号)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 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八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 标准(GBZ1)第 6.1.5.1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三条、固定式压力容 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4-2009)第 8.2(3)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八条 12 13 14 15 16 17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

12、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13、取措施消除事故隐 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

14、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 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4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违反条文 处罚依据 设备设施管理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 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

15、汰的危 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设 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 工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的。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露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 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 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三条、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第6.3.11条、第 6.3.12条;液化烃球 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 (SH3136)第6.1条、 第7.4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41号)第 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三条、石油化工企业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 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 18 19 20 21 油气储罐未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 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 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 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 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 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 (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 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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