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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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沈阳电力机械总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编制部门:财务部编 制:审 核:批 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凡企业能够依法设臵会计账簿对各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统一登记、核算的,均应纳入编报范围;企业应当编制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一)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1、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2、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 项目等所作的解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不符合基础会计假设的

2、说明; (2)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 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4)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5) 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6) 企业合并、分立; (7) 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8) 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9)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1) 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 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3) 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 对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指

3、财务快速月报。 第二章 编制要求及注意事项第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一) 企业应按集团总部要求按时编制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 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三)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四)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两方面清查工作: 1 、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1) 清查核实现金

4、、 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按规定编制现金盘点表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2) 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3) 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4)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5) 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2 、全面清查账务核算、核实其内容 (1)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2) 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

5、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3)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4) 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 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5) 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 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第四条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注意的事项 (一)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二)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

6、,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互相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互相衔接。 (三)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四) 终止经济行为的单位,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五)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具体事项如有调整,由企业财务部另行通知。 (六) 各单位对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资料应当建立档案, 妥善保管。 第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一) 依据会计法

7、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二) 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三) 企业应当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集团总部财务部以及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在年度终了45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以及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 (四) 企业应当在季度终了10日内向集团财务部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在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集团财务部提供财务快速报。 (五) 企业在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后附以下资料: 1、现金盘点表 2、应收账款询证函 3、其他应收款询证函 4、建造合同相关附表 5、预收账款询证函 6、银行存款对账单 7、预付账款询证函 8、存货盘点表 9、应付账款询证函 10、其他应付款询证函11、施工合同 (复印件) 12、验工计价表(复印件) 13、完税的票据(复印件) 14、账户余额表 第三章 编制责任第六条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应当依据会计法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大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四章 附则第七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 7 页 共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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