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同酬”权派遣员工同样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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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工同酬”权派遣员工同样享有来源:胡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 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李某家住河南农村,父母几代人都是面朝黄土背朝天、安安分分的农民,家里的生活条件比较贫寒。李某上头有两个待嫁的姐姐,下面有一个尚未成年的妹妹,父亲由于长年在田间劳作落下了一身的病。李某从小是个懂事的孩子,看到父母鼙日艰辛地劳作,而家里的生活却没有什么大的起色,初中还没毕业他就决定进城打工养家糊口,从而接替父亲挑起家里的重担。他要媵钱为姐姐置办嫁妆,为妹妹交学费,为父亲买药治病。 城里的工作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好找,经过1个月的奔波,也没有什么结果。后来适逢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在为一家星级饭店急聘搬运工,李某

2、看上去老实又能干,于是公司和李某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并且很快把他派到该饭店工作。工作了一段时间以后,李某发现那些直接与饭店签订劳动合同的同岗位员工的工资是900元/月,而自己每月只能领到200块钱。他想大家都是干一样的活,其他人的学历也不比自己高,凭什么不一样呢?为这事他找过饭店的相关负责人,要求补发自己每月100元工资。 对方称李某是饭店通过劳务派遣方式雇佣的,关于他的劳动报酬已经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协议中明确规定,300元/月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而且由派遣公司负责发放李某的工资,饭店与李某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如果对此有什么不满的应该去找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则称当初签订派遣协议的时候,饭

3、店明确告知同类岗位的工资都是800元/月,因此把李某的工资定为800元派遣公司并没有异议。但是饭店隐瞒实情,同工不同酬,侵犯了劳动者的权利,应当将李某的工资调整到900元,并曲饭店支付100元的差额,之前的差额也应该一并补齐。 这是一则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是否享有同工同酬权的劳动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派遣劳动者在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后,在用工单位是否拥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一规定确认了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

4、利,具体体现了劳动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同工同酬,是指相同岗位的劳动者不论性别、年龄、种族、用工形式等差异,在从事同等价值的工作,取得相同工作绩效的前提下,所获得的报酬也应当相同。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其他劳动者,如果从事相同工作,取得相同的工作绩效,其所获得的报酬也应该相同,用工单位不能简单因为其身份不同而实行差别对待。实行同工同酬,是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样规定具有公正、公平、合理性,同时可以防止用工单位借机压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所以,本案例中,李某有

5、权利享受每个月900元的劳动报酬。如果用工单位没有同类岗位其他劳动者的,可以参照用工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劳动报酬。 这一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在内部薪酬分配中要坚持公平原则,根据岗位价值、劳动者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的大小,合理确定分配制度,不能仅仅因为用工方式不同、劳动者身份不同而在薪酬分配上采取差别对待。坚持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在企业内部分配上既要反对平均主义,也要避免显失公平。应科学评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的差别,根据劳动者本人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的大小,确定不同的工资制度,以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贯彻同工同酬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是,无论劳动者的性别、年龄、民族和用工方式、身份如何不同,坚持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避免劳动报酬分配上的各种歧视行为。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荣获上海“劳动争议代理最佳奖”,擅长企业法律顾问,邮箱手机1590180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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