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解释的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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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遗嘱解释的三个问题郭明瑞、张平华 内容提要:遗嘱解释以探求遗嘱人内心的主观意思为目的,遗嘱生效的形式要求与遗嘱解释活动相区分,从而一方面满足了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达到了遗嘱解释的目的。遗嘱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等。补充遗嘱漏洞的常见方法是类推补充与法律推定补充。关键词:遗嘱解释、目的、形式、漏洞法律行为(或意思表示)往往有解释的必要,遗嘱也不例外。遗嘱解释是正确理解遗嘱人的意思、执行遗嘱、法院裁判的前提。1由于遗嘱是典型的要式行为、死因行为、单方无相对人的

2、行为,故遗嘱解释的目的、方法以及遗嘱漏洞补充等方面独具特色。与合同解释相比,遗嘱解释长期受到我国理论界的忽视,远不能满足立法与理论研究的需要。2本文不揣浅陋,试综合各家学说,抛砖引玉,以就教于大方。一、遗嘱解释的目的及其与遗嘱形式的关系众所周知,法律行为解释的目的在于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按照对真实意思的不同理解,法律行为的解释目的或宗旨可分为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两种。前者以探求法律行为形式上的、客观的意思为解释目的;后者以内心的、主观上的意思为解释标准。遗嘱解释的目的属于意思主义,与早期法律重形式轻内容的做法一致,古罗马法上的遗嘱是严格的要式行为,只有符合特殊的仪式及格式化语言的要求,遗嘱才有

3、效,在此前提下遗嘱解释也就为严格的形式要求所抑制而得不到发展。然而,格式化语言往往使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无法实现。从古罗马法后期开始,法律对遗嘱的形式要求的标准放松。随着法学理论研究的昌盛,人们认识到“罗马法上的遗赠是一种无偿的死因赠与,因此几乎不需要对受益人的信赖提供保护”,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在对遗赠人的意思(voluntas)以及遗赠的文句(verba)进行解释时,就应以前者为优先的对象”的解释规则。3现代民法继受了罗马法的做法,并将遗嘱解释与合同解释的目的进行区分,认为合同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为顾及相对人了解的可能性、平衡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应以探求表示行为的客观意义为目标。相反,

4、作为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遗嘱解释应以探求表示行为的主观意义为准,既非取决于某个特定的受领人的理解可能性,也不取决于遗嘱人针对多数人的理解可能性,而原则上以遗嘱自行所指的内容即遗嘱解释以探求遗嘱人内心意思为准。4遗嘱的外在形式是遗嘱意思的载体,严格的形式要求本来是确保遗嘱是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认真的意思、完整的意思的手段。5但片面强调遗嘱形式使遗嘱解释的目的难以实现。可以说,遗嘱解释与遗嘱行为的要式性有着紧密的关系。一方面,非按法定方式订立的遗嘱无效,6另一方面在要式合同中存在“无效法律行为因履行而治疗”的变通做法,而随着遗嘱人的死亡,遗嘱内容将最终被确定下来,继承人、受遗赠人却不享有通过履行以

5、获得补救的机会,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遗嘱解释的重要性。7为解决遗嘱解释的目的与遗嘱的要式性之间的矛盾,理论上形成了暗示说、形式与解释区别说(以下简称区别说)两说,以下分述之。1.暗示说(Andeutungstheorie)。指只有那些在要式的意思表示中有所暗示的东西才能在解释时加以考虑。8此说在德国、英国、加拿大等国法上长期居于通说地位。暗示说将遗嘱要式性与遗嘱解释的客体结合起来,强调了遗嘱形式上的文义在遗嘱解释中的决定作用,从而形成了所谓“要式规则限制解释的范围”规则:在解释遗嘱、合同、债权让与等要式行为时,解释的结果或法官认定的意思必须是曾经被要式行为(即文书上)“指出过的”、“暗示过的”

6、。9暗示说维护了遗嘱的严肃性,在防止对每一份遗嘱易产生疑问方面具有积极意义,10并最终起到了确保继承法律秩序稳定的作用。但暗示说使遗嘱解释规则与遗嘱解释追求当事人内心真意的目的存在矛盾,这从实务中派生出的以下规则中显露出来:(1)明白无误规则(Eindeutig keitsregel)。此规则要求解释遗嘱不得违反其明白无误的文义。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910条第(2)项规定,当遗嘱条款清楚时,不得通过解释寻求使它们与遗嘱人的真实意图背离。按照该条规定,只要遗嘱条款文义清楚,就应该推定为遗嘱人的真实意图,而排除再对其进行解释的可能。这里的文义清楚仅指按照一般人理解的文字意思,其解释规则被称为“字典

7、规则”(dictionaryrule)。1119世纪以前,英美法系的法官尽管承认遗嘱解释的目的在于探求遗嘱人的真实意图,但是实际审判时也只能根据遗嘱的字句来确定,这与大陆法系的暗示说是一致的。在这一时期,法官认为字句的重要性超过了对遗嘱人意思的探求,在对遗嘱文义进行解释时必须按照普通人(比如字典上对某个词、字的意思)而不是立遗嘱人的立场对词义进行解释;即使解释结果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图相反,然而这是立遗嘱人使用的词句造成的结果,故必须接受这一解释结果。如果超越遗嘱所用的字句而追求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图,这根本就不是在解释遗嘱而只是在遗嘱中硬加进一个立遗嘱人从未使用的短语的结果,而法院并没有通过这种手

8、段达到合理结果的司法权。12(2)遗嘱解释的客体(或范围)仅限于文义。不得超越文义通过解释让与遗嘱记载无关的事项产生遗嘱效力,即使遗嘱人生前确实存在关于此事项的明确真意,也不能例外。在证据法上,不符合形式要求的说明可以用作解释的辅助手段,但是不得成为认定事实的最终证据。如某人生前曾数次说欲将藏书捐于某大学图书馆,但遗嘱中未提及此事,则藏书部分不生遗嘱的效力。13这种奉形式为圭臬的做法忽略了对于遗嘱人立遗嘱时具体环境、个人习惯等方面的综合考虑14,由于遗嘱人内心真意总是受制于自身周围的特殊环境,因此仅限于文义的解释,必然不能探求到遗嘱人的内心真意。(3)遗嘱的不同形式对遗嘱解释具有决定性作用。暗

9、示说高度重视遗嘱形式对遗嘱内容的决定作用,以至于承认多份遗嘱并存时其中某种形式的遗嘱(如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如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遗嘱人立有数份形式不相同的遗嘱,其内容相抵触的,如果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4)遗嘱解释限于狭义的解释活动,不承认遗嘱漏洞。遗嘱中未提到的内容,或即使对遗嘱人所使用的表达方式做出了最广义的分析也不能反映出的内容,不可能发生遗嘱效力。15(5)不承认遗嘱存在意思表示错误的情形。暗示说承认了形式上内容的绝对性,也就否认了意思表示存在错误的可

10、能。故在坚持暗示说的前提下就不承认“错误表示不生影响原则”(falsademom strationonnocet),如果遗嘱人用错了表达方式但可以毫无疑问地确定其所想表达的内容,那么该表达方式即在其所指的意义上生效,即使这层意义与一般的词义不符也无关紧要16严格坚持暗示说的结果势必导致遗嘱解释的目的不能实现,甚至使遗嘱解释的目的从意思主义转变为严格的形式主义。事实上,暗示说不仅违反了遗嘱解释的目的,也根本违反遗嘱人的真实意图。遗嘱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遗嘱人并无将内心真意暗示给他人并由他人依此暗示进行解释的意思。17在司法实践上,暗示说也带来了混乱,德国法院曾经分别采用了暗示说的解释规则与探

11、求遗嘱人真意两种标准从而出现相左的判决,在一个遗嘱纠纷案件中,法兰克福州高等法院没有采纳暗示说,而以行为人内心所欲求的内容为准,而联邦最高法院则坚持了暗示说。182.区别说。为克服暗示说的缺陷,“区别说”应运而生。该说从探求遗嘱人内心真意的目的出发,一方面承认遗嘱意思表示要求特定的形式要件,另一方面承认形式要件上的清楚文字仍属于可以扩张或灵活解释的范围,突破了遗嘱的形式对遗嘱解释的限制。区别说又分为形式优先说与内容优先说。形式优先说认为,形式上的文字仍然居于优越地位,遗嘱解释必须从遗嘱文件的用词和语句中认定其意思,但如果有证据可以使法庭设身处地地认定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所知晓的人与事,则法庭可以接

12、受这些证据;19内容优先说认为,法官首先应该不考虑遗嘱的形式,而是先使用一般解释规则解释遗嘱,再核对所认定的意义是否得到要式要求的覆盖,20即除非解释内容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否则就应该承认解释的结果。内容优先说采用一般解释规则解释遗嘱,扩展了遗嘱解释的空间,但是由于一般解释规则往往就是合同解释规则,这与遗嘱是单方行为、无相对人的行为的特性并不符合。此外,解释的内容最终还要通过形式要求来检验,这一最终限制使遗嘱解释的有机活动被人为地分割成两个阶段,破坏了解释活动的整体性,而赋予执行最终限制措施的法官以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这一点上说,内容优先说与暗示说分处于事物的两个极端,形式优先说则兼顾了

13、遗嘱要式性与遗嘱解释的目的而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通说。从区别说派生出的以下具体规则中,我们可以发现该说的优越性所在:(1)遗嘱形式仅仅是确保遗嘱人真意的手段。民法明定遗嘱方式不依法律规定者,遗嘱无效,无非是为确保遗嘱人之真意以谋其意志之实现,故严守方式本身并非其目的,而仅为确保遗嘱人真意之手段而已,从而拘泥于方式反而会有碍遗嘱人遗志之实现。因此遗嘱之解释,不应单依方式是否严守而为形式的判断,而应置重于遗嘱人真意之确保、遗嘱自由之维持,就遗嘱方式之严格性,予以缓和。当然其缓和须有一定之界限,即不能否定遗嘱之要式性,否则遗嘱要式性之规定势必成为具文而遗嘱人之真意亦无从确保。21(2)遗嘱解释不以明白

14、无误的文义为限。智利民法典第1069条第2项规定,为认知遗嘱人的意思,遗嘱处分的要旨重于遗嘱处分所用的文字。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民事裁判集第86卷专门对遗嘱解释作了如下说明:即使在较为少见的遗嘱文义“清清楚楚、明白无误”之情形,该文义也不应给解释设置界限。这就推翻了依据暗示说发展出来的“明白无误规则”,22因而承认存在采用多种方法解释遗嘱以及对遗嘱漏洞进行补充,承认遗嘱存在意思表示错误的情形。“错误不害真意(fal sademomstrationonnocet)”原则上也应该适用于遗嘱23。(3)文义解释的主观性。对遗嘱适用的字语进行解释时,“不要把一个语言学家加给这些词句的意思加在上边。并且,为

15、了找出他的意图,你不要过多地依靠字典,他可能根本不用什么字典,更不太可能和你用同一种字典。”你所应该做的是尽可能使你自己处于他的地位,注意他当时所了解的事实和各种情况,然后讲出他的词句所要表达的意思(ruleofarmchair),24而之所以文义解释应以遗嘱人的主观意愿而不是客观意思为准,是因为“法律规定遗嘱必须以书面形式做成,是为了促使人们有责任地订立遗嘱并阻止那些提出继承要求的人对于死因处分的内容发生争执”,25以及证据方面的考虑。26换言之,遗嘱的形式要求主要是为了保护被继承人,而不是为了保护误认的继承人(或第三人),由此目的出发,遗嘱解释不应适用暗示说而应对已经确定的被继承人的特定的

16、语言用法予以重视。27(4)不同遗嘱形式对遗嘱解释原则上不产生影响。区别说认为不同形式的遗嘱具备同样的效力。尽管公证遗嘱等形式要求严格,但从解释角度而言,仍以最能反映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具有优先于其他遗嘱的效力,这仅仅是一个习惯法则,而不是一个法定的强行性准则。(5)对违反法定方式的遗嘱内容解释及遗嘱漏洞补充问题。法律对遗嘱形式有强制性要求,违反这种强制性要求的意思表示能否属于遗嘱的内容,或者说在遗嘱形式之外的内容能否纳入遗嘱?对此问题,学说及司法实践上存在较大争论。德国法上认为对此应该以意思表示人的主观状态为基准区别行为人意思表示解释的效果。如果表示人故意怠于将(部分)意思表示例如需要补充解释的意思做成文书,则以解释结果为内容的协议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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