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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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 法律将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拆解成两个阶段:一个是主动要求和对方订立合同方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要约;另一个是对主动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加以同意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要件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具备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即要约必须是对方已经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是表明一经对方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必须是将最终决定合同成立的权利交给对方的意思表示。 提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给了受要约人一个承诺权(意定形成权);要约邀请没有给受邀请人以承诺权。 (1)法律有规定

2、的,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 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例外: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例如在广告中表明有效期或者标明款到即发货字样的,就是要约。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2)法律没有规定的,审查该意思表示是否完全符

3、合要约的要件,凡是不符合要约的要件但又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邀请。具体为: 是否具备合同成立的全部必备条款,若具备则为要约,若不全具备则为要约邀请。 表意人是否表明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如表明对方同意即成立合同的为要约,反之为要约邀请。 是否向特定之当事人作出,若向不特定多数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则为要约邀请。但有例外,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及悬赏广告两种。 2.要约的生效(第16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 3.书面形式的要约、承诺生效,是到达主义,不是了解主义。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撤回是阻止要约生效;撤销是消灭要约效力。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撤销权是形成权,有三个重要限制。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第20条)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5、;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方式 承诺方式有两种:一为意思通知;一为行为(意思实现)。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承诺迟延 (1)因迟发而迟到的承诺(第28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第29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

6、以外,该承诺有效。法律 敎育 网3.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 (1)实质性变更(第30条) 第一,变更交易条件的。 第二,变更解决争议方法的。 第三,变更违约责任约定的。 第四,变更合同成立时间、地点的。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例题单选题】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

7、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3-11)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第一:乙、甲是主合同关系;甲、丙是委托合同关系;乙与丙若成立法律关系,是保证合同关系。 第二:“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是甲将丙的成立保证合同的要约(丙签了字)送达给(尚未签字的)乙。 第三:“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

8、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是对丙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是反要约,消灭了原要约。 法律 敎育 网第四:“甲应允”不为丙对反要约的承诺,丙没有承诺行为。 故乙、丙之间的保证合同未成立。也就是说,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合同成立的特殊程序 (一)拍卖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合同成立。其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二)招投标 招标投标,是指由投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认为最优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

9、同的方式。 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 (三)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是指通过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行为。通说认为,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为承诺,合同因承诺而成立。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等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以意思通知方式承诺,到达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到达之地为合同成立之地。以行为承诺(意思实现方式承诺),作出行为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作出行为之地为成立之地。 以数据电文成立合同,成立地具有惟一性(第34条)。 (二)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 第1条:“当事人对

10、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第2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

11、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第4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四、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 (一)提示规则(第3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

12、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解释(二)第 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无效规则(第40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三)解释规则(第41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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