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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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6 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06 年 4 月 26 日国务院第 13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六年五月十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其中:第一章 总则共九条;第二章 生产共八条;第三章 销售和购买共八条;第四章 运输共五条;第五章 爆破作业共九条;第六章 储存共四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共十条;第八章附则共二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与原条例比较,有三个比较重要的规定(区别)1、条例明确,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2、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2、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3、条例规定,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两年备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

3、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立法宗旨】的规定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 民用爆炸物品 ,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因原条例中将烟花爆竹列入民用爆破器材,现将烟花爆竹分离出去单独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455号令,2006 年 1 月 21 日,原条例中的“民用爆破器材”即本条例称的“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 ,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

4、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释义】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序号 名称 英文名称 备注一、 工业炸药1 硝化甘油炸药 Nitroglycerine,NG 甘油三硝酸酯类混合炸药2 铵梯类炸药 Ammonite 含铵梯油炸药3 多孔粒状铵油炸药4 改性铵油炸药5 膨化硝铵炸药 Expanded AN explosive6 其他铵油类炸药 含粉状铵油、铵松蜡、铵沥蜡炸药等7 水胶炸药 Water gel explosive8 乳化炸药(胶状) Emulsion9 粉状乳化炸药 Powdery emulsive10 乳化粒状铵油炸药 重铵油炸药11 粘性炸药12 含退役火药炸药

5、含退役火药的乳化、浆状、粉状炸药13 其他工业炸药14 震源药柱 Seismic charge15 震源弹16 人工影响天气用燃爆器材含炮弹、火箭弹等、限生产、购买、销售、运输管理17 矿岩破碎器材18 中继起爆具 Primer19 爆炸加工器材20 油气井用起爆器21 聚能射孔弹 Perforating charge22 复合射孔器 Perforator23 聚能切割弹24 高能气体压裂弹25 点火药盒26 其它油气井用爆破器材27 其它炸药制品二、 工业雷管28 工业火雷管 Flash detonator29 工业电雷管 Electric detonator 含普通电雷管和煤矿许用电雷管3

6、0 导爆管雷管 Detonator with shock-conducting tube31 半导体桥电雷管32 电子雷管 Electron-delay detonator33 磁电雷管 Magnetoelectric detonator34 油气井用电雷管35 地震勘探电雷管36 继爆管37 其它工业雷管三、 工业索类火工品38 工业导火索 Industrial blasting fuse39 工业导爆索 Industrial Detonating fuse40 切割索 Linear shaped charge41 塑料导爆管 Shock-conducting tube42 引火线四、 其它

7、民用爆炸物品43 安全气囊用点火具44 其它特殊用途点火具45 特殊用途烟火制品46 其它点火器材47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五、 原材料48 梯恩梯(TNT)/2,4,6-三硝基甲苯 Trinitrotoluene,TNT 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49 工业黑索今(RDX)/环三亚甲基三硝胺 Hexogen,RDX 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50 苦味酸/2,4,6-三硝基苯酚 Picric acib 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51 民用推进剂 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52 太安(PETN)/ 季戊四醇四硝酸酯 Pentaerythritol tetranitrate, PETN 限于购买、销售、运输

8、管理53 奥克托今(HMX) Octogen,HMX 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54 其它单质猛炸药 Explosive compound 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55 黑火药 Black power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除外,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56 起爆药 Initiating explosive57 延期器材58 硝酸铵 Ammonium nitrate,AN 限于购买、销售审批管理59国防科工委、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民用爆炸物品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

9、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释义】本条是关于【许可证制度】的规定1、行证许可的主要功能有三个方面:1.1、控制危险,1.2、配置资源,1.3、证明或是提供某种信誉、信息。2、许可证制度的主要内容:2.1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申请与审批,核发许可证。2.2 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许可证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的申请与审批,核发许可证,以及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行为规范。2.3 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许可证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购

10、买民用爆炸物品单位的资质条件,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申请与审批,以及对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2.4 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许可证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运输民用爆炸物品须经公安机关许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2.5 爆破作业许可证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从事破爆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爆破作业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实施爆破作业时应遵守的标准和规范。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

11、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释义】本条是关于【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1、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1.1 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1.2 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进出口以及相应的储存。1.3 监督管理民用爆炸

12、物品产品质量1.4 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1.5 组织销毁、处置生产、销毁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2、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2.1 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以及相应的储存2.2 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2.3 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2.4 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2.5 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2.6 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2.7 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

13、(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的规定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工作责任:是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

14、负责。2、从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要求,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3、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3.1 基本安全管理制度3.1.1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3.1.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1.3 安全责任制度 3.1.4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3.1.5 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3.1.6 消防管理制度 3.1.7 设备检修保养制度 3.1.8 开停工管理制度 3.1.9 危险品销毁制度 3.1.10 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3.1.11 动火管理制 3.1.12 安全保卫制度 3.1.13 装装卸、运输、储存管理制度 3.1.14 定员定量制度 3.1.15 三级危险点巡回检查管

15、理制度 3.1.16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制度3.2 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的内容:3.2.1 危险源辨识和评价结果 3.2.2 事故类型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 3.2.3事故应急救援及紧急避险措施 3.2.4 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及职责分工 3.2.5 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装备 3.2.6 需要请求社会救援的事项 3.2.7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考核评价标准 3.2.8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

16、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释义】本条是关于【限制从业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的规定第七条 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释义】本条是关于【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及登记制度】的规定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释义】本条是关于【举报和奖励】的规定第九条 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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