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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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 南 省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文 件豫 会 协 200426号关 于 开 展 注 册 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通知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使会计师事务 所 有 效 地 防 范 执 业 风 险 ,提 高 事 务 所抵御风险的能力, 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按 照 注册会计师法 的规定, 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 决定在全省事务所开展注册会计 师 执 业 责 任 保 险 工 作 。按 照 省 注 册 会 计师 协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河 南 省 分 公 司(以 下 简 称 中

2、 保 财 险 河 南 省 分 公 司 )签 定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重要性注册会计师执业责 任 保 险 是 指 在 事 务 所 投 保 的 前 提 下 ,所 出 具 的 执 业 报 告 不 实 对 委 托 人 及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造 成 损 害赔 偿 时 ,由 保 险 公 司 赔 偿 。它 有 助 于 提 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承 担 和规 避 风 险 的 能 力 ,避 免 因 个 别 项 目 的 审 计 失 败 引 发 巨 额 赔 偿 ,为 事 务 所 营 造 一 个 稳 定 发 展 的

3、 环 境 ;有 助 于 事 务 所 上 规 模 、上水 平 ,提 升 竞 争 力 ;有 助 于 事 务 所 树 立 良 好 的 社 会 形 象 ,提 高注 册 会 计 师 在 社 会 公 众 中 的 信 赖 程 度 ,从 而 提 升 行 业 的 社 会公 信 力 ;同 时 因 执 业 责 任 保 险 是 国 外 事 务 所 接 受 委 托 和 行 业 准入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国 际 的 通 行 作 法 ,有 利 于 国 内 事务所更好地与国际惯例接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二 、开 展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责 任 保 险 要 严 格 按 照 “团 体 消 费 、自 愿 投 保 、政

4、 策 引 导 、逐 步 推 广 ”的 原 则 ,采 取 灵 活 的 工 作 方 法进 行 宣 传 、推 介 和 具 体 实 施 工 作 ,让 事 务 所 自 主 自 愿、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御执业风险。三 、为 引 导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积 极 投 保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责 任 保 险 ,省 市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在 事 务 所 诚 信 档 案 、优 秀 事 务 所 评 比 、事 务所 综 合 能 力 排 序 、事 务 所 业 务 竞 标 和 推 荐 等 行 业 管 理 活 动 中 ,要把 是 否 投 保 和 保 额 多 少 作 为 一 个 基 本 条 件 。

5、四 、自 2004年 元 月 1日 起 ,凡 按 当 年 审 计 和 验 资 业 务 收 入足 额 投 保 的 ,可 以 不 再 计 提 职 业 风 险 基 金 ,未 投 保 或 未 足 额投保的仍按l0计提职业风险基金。五 、为 鼓 励 事 务 所 投 保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责 任 保 险 ,省 注 册 会计 师 协 会 从 历 年 经 费 节 余 中 拿 出 专 项 资 金 ,对 今 年 参 加 投 保的事务所投保 “扩展追溯期附加 险” ,省注册会 计师协会支付追溯期保费的三分之一。 六 、对 参 加 投 保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责 任 险 的 事 务 所 ,省 注 册

6、计 师 协 会 和 中 保 财 险 河 南 省 分 公 司 将 在 新 闻 媒 体 进 行 联 合 公告,并授予 “该事务所已投保注册会 计师执业责 任保险” 铜匾。七 、每 年 全 省 事 务 所 决 算 汇 总 报 表 编 制 完 毕 后 ,省 注 册 会计 师 协 会 将 向 中 保 财 险 河 南 省 分 公 司 提 供 经 审 计 的 事 务 所 业 务收 入 情 况 ,中 保 财 险 河 南 省 分 公 司 按 上 年 度 报 表 预 收 已 投 保 事务 所 的 当 年 保 费 ,第 二 年 财 务 报 表 完 成 审 计 后 再 进 行 据 实 结 算 。预 收 保 费 和 据

7、 实 结 算 由 投 保 事 务 所 和 中 保 财 险 河 南省分公司直接办理。八 、省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和 中 保 财 险 河 南 省 分 公 司 拟 于 本 月底 举 办 “河 南 省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责 任 保 险 协 议 签 字 仪 式 暨 新 闻发布会” ,届时将对第一批投保事务所进行公告和授匾。 为 举 办 好这 次 活 动 ,扩 大 注 册 会 计 师 行 业 的 影 响 ,请 各 市 注 册 会 计 师 协会 和 省 直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务 必 于 本 月 23日 前 将 “投 保征询意见表”反馈至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部。九 、省 注 册 会

8、计 师 协 会 确 定 中 保 财 险 河 南 省 分 公 司 大 型 商业 风 险 保 险 部 作 为 河 南 省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责 任 保 险 的 具 体 承办单位。联系人:郑明霞、高国昌联系电话:0371-5952890、13837115846传真:0371-5953387E-mail:zhengmxhenpicccomcn 邮政编码:450003地址:郑州市黄河路116号附26号开户单位全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开户行:郑州市工行行政区支行帐号:1702029109031000320附 件 一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责 任 保 险 合 作 协

9、议二、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征询意见表附件一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责 任 保 险 合 作 协 议甲方: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使会计师事务所有效地防范执业风险,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偿付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及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协商有关保险事宜。第二条 甲乙双方签订本保险协议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双方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第三条 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为其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被保险人)

10、推荐乙方授权的机构大型商业风险保险部为办理执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第四条 执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附件一) 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附件二) 。具体使用费率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费率(附件三) 。乙方同意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为甲方会员优惠8。第五条 乙方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况与被保险人协商保险合同内容。对于经营管理良好、业务量大、风险相对较低或连续两年( 不包括追溯期)未出险的被保险人,乙方同意在标准费率基础上适当调低费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条

11、件。第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甲方会员首次投保约定扩展追溯期时,追溯期费率给予优惠。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一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6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两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5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三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4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四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28计算保险费。本条规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费率不一致时,以本条规定为准。第七条 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双方具有约束性;各方对调

12、解不能达成一致的结果时,应提交河南省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鉴定或人民法院裁决。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不定期联络制度,交流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的有关情况,协商解决保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聘请有关专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第九条 乙方负责对甲方及其会员进行保险业务指导和培训,并专人协助甲方开展工作。第十条 乙方在承保业务过程中,除了恶意欺诈及资信情况极差的被保险人外,不得拒绝承保。第十一条 甲方应要求各被保险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并配合乙方做好有关工作。第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和补充,变更和补充的内容与本

13、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附件: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费 率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投保单样本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险单样本6、河南省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l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责 任 保 险 条 款 (B)总 则第

14、 一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批 单和 特 别 约 定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均 应 采 用 书面形式。第 二 条 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承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 三 条 在 保 险 单 列 明 的 保 险 期 间 或 追 溯 期 内 ,因 被 保 险人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承 办 下 列 业 务 而 出 具 的相 关 报 告 不 实 ,造 成 委 托 人 或 其 他 利 害

15、关 系 人 的 经 济 损 失 ,由 委托 人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首 次 向 被 保 险 人 提 出 赔 偿请 求 ,依 法 应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的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 )办 理 企 业 合 并 、分 立 、清 算 事 宜 中 的 审 计 业 务 ,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五)会计咨询业务和会计服务业务。上 述 审 计 报 告 、验 资 报 告 、有 关 报 告 及 提 供 会 计 咨 询 或

16、 会计服务时出具的报告统称为会计执业报告。 投 保 人 仅 就 部 分 业 务 范 围 投 保 的 ,保 险 人 仅 对 投 保 业务 范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第 四 条 由 被 保 险 人 支 付 的 因 保 险 事 故 导 致 的 下 列 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 )仲 裁 或 诉 讼 费 用 及 事 先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支 付 的律师费用;(二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后 ,被 保 险 人 为 了 防 止 或 减 少 对 委 托人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经 济 损 失 的 赔 偿 责 任 所 支 付 的 必 要 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因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办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而出具的会计执业报告不实,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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