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患者隐私权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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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温州医学院法学二专业、辅修毕业论文( 2011 级) 题 目: 论患者的隐私权 学 院: 人文与管理学院 专 业: 市场营销 学 号: 1006080144 类 别: 法学二专业(或法学辅修) 姓 名: 苏喜宁 指导老师: 董雷 职称: XX 成 绩: 温州医学院教务处制毕业设计(论文)诚信声明书本人承诺:在今后的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过程中,将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恪守学术规范,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研究成果。本人在论文写作中参考的其他个人或集体的研究成果,将均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依法享有和承担由此论文而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声明人: 苏喜宁 (签字) 时间: 2013 年 12 月 2 日

2、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声明:兹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本人在论文写作中参考的其他个人或集体的研究成果,均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依法享有和承担由此论文而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声明人: 苏喜宁 (签字) 时间: 2013 年 12 月 论患者的隐私权摘 要: 了解患者的隐私权,隐私权中所隐含的权利和义务。对医生的工作和行为有明确的保护和限制,同时对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有一个明确的说明,使得医生和患者都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定位。同时医生对患者的心理有一个更好的把握,患者对医生的工作更好的配合,从而减少医患关系,提高医疗服务,给予医生一个较好的工作氛围,更好的发挥自己

3、的医疗水平,让患者可以第一时间体会到先进医疗水平为自己带来的利益;本文主要是从隐私权的定义、隐私权的内容、隐私权的表现形式、隐私权的协调来论述。关键词:隐私权;权利;义务 Legal Protection on the Right of Patients PrivacyAbstract:In recent years, it is frequent that the right of patients privacy is violated in the hospital. After that the violation of the right of patients privacy be

4、come the cause of the medical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which is provided in the Article 62 of Tort Liability Act , the patients privacy disputes makes another hot action in the medical disputes. This paper attempts to analyze our recent situation of legal protection on the right of patients privacy

5、according to a real case. Whats more, there are some other strategies and recommendations are proposed to protect the right of patients privacy. Key words: right of patients privacy; recent protection; civil liability; strategies and recommendations;一、 患者的隐私权的定义在疾病的诊断或者治疗中,医生、护理人员不可避免的要与病人直接或者间接的亲密接

6、触。这也使得患者的隐私权成为一个热点,被媒体、社会大众众说纷纭,使得患者和医生之间的医患关系变得越来越浮动;从患者的角度来讲,即希望医生用最先进的技术将自己的疾病治好,又不想自己的隐私权被侵犯。但是对医生来说,治病救人是自己的本质工作,学习和教学也是自己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这三者,那么医疗技术很难被传承或者更新,患者也得不到最先进的医疗服务,自己则被世人誉为愚医,将会导致一个更恶性的隐患关系。如果为了患者的隐私权而放弃对患者的疾病的治疗显然是不可取的,也是毫无半点意义可言的。但是患者的隐私权是一个主观性特别强的权利,医生、患者、公众持不同的世界观、价值观,则会有不同的观点和见解。笔

7、者将患者的隐私权定义为:患者的隐私权是自然人对不想被他人以及公众所得知、且不影响他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个人领域、私人活动的支配性权利。它与医疗行为密切相关的患者个人的秘密,是排斥非法侵犯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1 。二、 患者的隐私权的内容以及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表现形式:(一)、身体的信息,比如将患者的隐私部位故意暴露于众人之下;从患者的角度对患者隐私部位故意暴露的情形主要有两种:1、将患者充当活体教学工具进行摩和讲解。比如学校的附属医院为了进行教学工作,未经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就让实习学生进入诊疗现场观摩,并将患者身体作为标本进行讲解。这种教学超出了诊治疾病范围,院方忽略了需要经患者同意的

8、流程,从而就被视为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比如 2009 年,未婚女患者阿静(化名)去新疆石河子医院做人流手术。医生孙某却突然叫进 20 多名见习生。要求见习生回避, 却被医生孙某告知没有关系, 并让她躺好接受检查。 接下来, 医生孙某以阿静为 “ 标本” 现场讲解各部位名称、 症状等, 整个过程持续约五六分钟。2009 年 10 月 8 日 阿静以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 将医生孙某和某所属医院作为第一、 二被告, 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要求被告赔礼道歉, 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法院已于 10 月 27 日开庭不公开审理此案。该例正好是这样的行为,院方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引发了我国有关医院侵犯

9、患者隐私权的第一案2 ;2、非法利用患者的隐私资料,患者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隐私是否可以被医方以及他人利用的决定权。医院出于医学研究交流的目的,未经患者同意擅自通过视听媒体录制展示患者身体的资料,在一定范围的人员中播放。如果医方未经患者同意,将患者的个人隐私资料进行利用,不论是用于营利还是非营利的目的,都是属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二) 、生理缺陷、个体特征、疾病相关的信息比如化验单详情,确诊详情、疾病内容(主要指类似于性病等于耻辱心里联系密切的疾病) 3 。比如对患者的当中进行疾病的说明或者结果的宣布,特别是现阶段我国各大医院的门诊,由于患者都想找到比较权威的专家进行治疗,所以专家的

10、门诊人数就会不断增多,但是专家就诊的时间和精力有限,从而就会导致门诊诊室会出现大量患者和家属的拥挤,这样不但破坏了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在医生为患者诊断疾病,为患者解释病情时,会被其他患者和家属听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从患者的隐私权的概念出发,那么患者的隐私权则被侵犯。此外,医院公开放置患者的病案、化验单、检查单和床头卡等个人信息的做法就属于泄露患者隐私的情形。第三、患者的患者个人信息如姓名、年龄、电话、生育史、家族病史等等;从院方的角度来看患者隐私权的内容已经以及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其实对于每个患者来讲,自己的隐私部位都不想被医生暴露在大众之下,都不想被医生作为标本为其实习生进行讲解,如果仅

11、仅从患者的权利来角度考虑,如果医生未告知他们,就自作主张进行教学,就视为侵犯隐私权。但是医生不仅有救死扶伤的义务,也有进行学习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医学,如果没有实践,仅仅学习理论,很难得到最新的医学信息和积累临床经验,这样患者就很难得到最先进的医疗治疗。从教学实习医院的工作内容来看,除了治病救人担任着培养学生的任务, 任何患者都可能成为教学实习的对象。 按惯例, 一般都不提前给患者打招呼, 全国各地的医院也都有相同的做法, 法律法规对此也没有禁止性规定。 见习生具有双重身份, 他们既是学生, 又是未来的医生,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于医生而言没有隐私权,所以见习教学行为是传授知识而非侵犯患者

12、隐私权的行为4 。如果没有患者的同意,那么教学模式将一直不能进行,那么医生将面临的是失职。此外门诊的医生每天面临着许多的患者,每个患者不可能安安静静的在诊室外面等待医生的呼叫,再进入诊室看病。特别是中国,患者很喜欢插队,都希望医生尽快、今早的给自己看病,很容易忽略排队的程序。再说医生面临着这么多的患者,不仅要为其诊断疾病,还有为几乎没有医学知识的患者解释疾病的来龙去脉,还要维持就诊的秩序,医生的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院方有一定的规定,每个医生在一定的工作时间内最少就诊多少病人,院方也没有给每个门诊医生安排其他的协助就诊的工作人员,所以说患者的隐私权从医院或者医生的角度来看,这无形之中给医生和医

13、院增加了许多工作量,这将不利于医学的发展,还有可能阻滞医疗事业的进步。三、患者隐私权的特殊性(一)、患者隐私权的主体特殊。患者隐私权的主体是在医疗结构接受医疗服务与医疗结构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患者。(二) 、患者隐私权客体的广泛性。患者隐私权的范围不仅包括患者个人疾病的相关信息,还有在就诊过程中医生了解到患者的其他的相关信息,比如个人电话号码,家庭成员,从事的职业等等,笔者认为医院有义务为患者保护这些个人信息;(三) 、患者的隐私权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主体主要是直接接触患者的医护人员,患者的隐私只有医护人员的所知才能构成侵权的可能。在某些疾病的治疗过程中,医生必须知道患者的这些信

14、息,患者也必须有义务为医生提供这些信息,不得有隐瞒,更好的配合医生,这样才能更好的接受先进的医疗技术,对自己负责,做到真正的对生命权的尊重。(四)患者的隐私权是有一定的限制性。权利是法律许可的自由,有权利则必有限制,无限制的权利是不存在的。比如患者的隐私权于患者的生命权冲突的情况下,医护人员则会选择尊重生命权。其次会考虑患者的隐私权,因为医护人员的职责就是救死扶伤,挽救生命。(五) 、患者隐私权具有可让渡性。患者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只有让渡一部分的隐私才能获得更准确的治疗诊断和护理,一定要让渡的隐私,隐私和护理人员有责任为其保密,不得向外人透露。四、对患者隐私权保护中权利冲突的协调当医务工作者之

15、知情权与患者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 世界各国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征得患者同意, 并规定了一整套的操作规则。(一) 、征得患者同意, 应该基于患者真实的意思表示。医务工作者必须向患者充分提供患者作决定时需要了解的医学信息,并且应保证这些医学信息可以达到一定标准。只有当义务工作者比较详细的告知患者的相关医学信息,患者能够理解医生所讲的医学信息。在这样的条件下,患者的同意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同意,同时也对自己的疾病有一个较好的把握,这样使得患者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医生的许多行为也会得到患者的更多的理解,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使得工作的进展更顺利和和谐。(二) 、同意必须以一定的书面形式,这样才具有法律效应。一般而言,同意分为默示和明示同意,明示同意需做出书面同意书,以备后续所查,一般比较容易判断是否达到要求。但是对于默示同意,只是一种口头同意协议,很难找到实质性的物证来判断是否达到要求。但是有一个比较公认同意内容标准:是否合乎疾病医疗之目的5 ;患者到医院就诊,其目的无非就是治愈疾病, 为此目的而为的医疗行为或者信息披露行为, 一般不被认为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超越该界限的行为, 应征得患者的明示之同意, 如教学医院产科医生在人工流产手术过程中对照患者身体特殊部位对实习、 见习医生讲解人体早孕的症状、 体征的行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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